药店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店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药店管理制度1
一、负责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掌握药品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并严格执行,协助经理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及销售的'管理,协助经理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并记录。
三、指导和督促各责任区的质量责任人以陈列药品每月进行定期循环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负责汇总填报有效期药品催销表报药店经理。
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负责温湿度管理和调控工作,做好温湿度记录。
六、负责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药店经理汇报并尽快处理。负责养护设备的养护管理,并做好养护及使用记录。负责计量器具的校准和检定,并做好记录和管理台帐。
七、负责药品抽送检验登记及药品质量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负责将记录凭证装订成册。
八、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九、对本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药店管理制度2
一、门店应树立为顾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作为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并备齐商品。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有举止端庄、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3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十、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十一、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十一、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十二、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店管理制度4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门店各类证照,公告应整齐悬挂在醒目位臵,框架大小要一致。
2、门店卖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允许堆积任何物品。对于废弃的纸箱、条码纸、标价签等必须随时清理放于指定的地点,保持整洁的购物环境。
3、门店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包括清洁工具,如桶、抹布、清洁剂、拖把、扫把等),使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臵。
4、商品陈列以整体丰满为原则,销售商品后要及时补货。
5、商品、货架要时刻保持整洁,不得放臵生活用品。
6、门店入口地面确保清洁,店内没有明显垃圾。
7、门店入口的玻璃橱窗应保持清洁明亮,每周应清洗一次。
8、门店垃圾篓每班必须清理一次,如装满应立即清理。
9、门店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
违反以上条例的班组,罚款100元
二、服务规范管理:
1、上班时间不得闲聊。
2、不在营业场所议论顾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3、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或同事发生争吵。
4、上班时间不能吃食物,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无故脱岗。
5、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以及朝顾客打哈欠等不雅动作。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口角、争吵等,若发现有顾客无理取闹,要进行必要的缓冲,带离营业场所,由主管人员妥善处理。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100元
三、门店日常管理
1、员工不得将公司财物挪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类赠品,不得随意接受顾客、厂商私下赠送的各种财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药品陈列、商品补充、柜台收拾、备好零钞、清洁卫生。
3、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进入收银台,非收银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收银台。
4、提倡团队精神,相互协作,不与顾客争吵、顶撞,员工之间不得在营业场所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诋毁他人产品,有事情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5、商品的陈列及维护每日由主管进行检查。
6、未经门店管理人员的同意,门店员工不得私自操作后台主机,严禁上网。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工资。
8、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视为矿工一次。
9、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的按矿工处理。
10、调班、请假需店长批准。
11、请假在2天以内由店长批准,超过2天的由公司经理批准。
12、门店所有员工必须听从店长或当值主管的工作安排,无故顶撞、拒不执行、不服从安排管理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
13、遵守公司及门店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4、同事之间要相互帮忙,相互尊重人格,协同合作。
15、各班组应该定期进行盘点核查,以确保帐货相符,少货的由货柜管理人照价赔偿。
16、各门店应该积极预防出现过期商品。
17、商品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系统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对于需要变价销售的'需各门店的管理人同意才可以、收款员不可以私自折扣销售。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100元
四、门店人员管理
(一)营业员岗位
1、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洁,保持店内整洁、明亮。
2、负责检查店内各种隐患,协助店长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3、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形象,端正服务态度,确保营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4、积极热情的接待顾客,正确全面的向顾客介绍商品,准确介绍药品的相关知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5、交接班前清点药品,整理货柜。
6、积极协助店长做好请货计划,优化品种结构。
7、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8、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9、对于门店的盘点和各项销售活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执行。
10、鼓励积极学习、进取。
11、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100元
(一)收银员岗位
1、严格遵守收缴款制度,负责准确无误地进行收缴款工作。
2、负责前台票据信息的正确录入和门店销售核算,保证数据处理正确并传输至门店后台。
3、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做到人不离岗,绝对不可以在接待顾客时中途离岗,如确实需要离开,应报请店长同意并指定专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钞的调配工作,在收款时,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顾客退货、退款处理工作,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等。
6、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营业款。
7、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票据移交和货款交接,要求做好记录并签字。
8、做好营业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时上缴营业款,帐款一致。
9、负责收银工作环境的卫生清洁,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10、遵守门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积极完成店长及财务部门交代的其他工作。
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100元
(二)中药管理员
1.中药每个班组对药物每日进行清点、装斗,及时清理二楼的卫生,确保中药区域内干净整洁,斗内中药量充足。
2、对中药饮片质量及时进行监管,防止变霉。
3、中药缺药断药的种类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进行补充中药货量。
违反以上条例的个人,罚款100元
药店管理制度5
一、商品交接:
1、凡最小销售包装单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或商品价格在20~50元,但易丢失损坏的商品,由店长及各陈列区域责任人依店面陈列顺序依次登记于贵重物品登记表当中。
2、交接班时间:15:00~15:30时;
3、处方区及非处方区商品由负责该区域的当班营业员负责。
4、交接由当班营业员和接班营业员当面交接,由交班人清点,接班人复核。
5、贵重商品清点后由交班及接班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商品存量与事实不符时,可依据以下措施核查:
(1)检查有无进货数据。
(2)查询电脑当班销售数据。
(3)检查是否更改陈列位置。
(4)如做完以上工作,数量仍不符,证明为丢失;即刻上报店长或当
班责任人以丢失处理,并记入交班本中。
二、营业工作的.交接:
1、公司通知事项的交接。
2、顾客需求情况的交接。
3、清洁卫生的交接。
4、收银票款的交接。
5、钥匙交接。
6、其它事项交接。
每日开店作业流程
营业时间:8:00——22:00
早班:8:00——15:00
晚班:15:00——22:00
时间:7:45——8:00内容:1、店内布置
2、晨会1)检查统一工装;2)互相检查仪容仪表;
3)前一天简要总结;4)当班工作简要布置
3、营业准备(附说明一)
时间:8:30
要求:1、员工全部到岗,仪容、仪表附和要求,精神状态饱满;
2、卖场整洁,气氛和谐;3、销售准备就绪。
时间:8:00——22:00
内容:1、服务顾客;2、卖场整理;3、熟悉商品;4、收集信息;(附说明二)
(交接班:15:00——15:30另有交接班制度)
时间:22:00
内容:1、清点贵重商品;2、清点、保存营业款及备用金;
3、整理票据;4、填写当班负责人交接班记录;
5、按要求关闭POS机;6、确认钥匙保管人;
要求:1、不得提前结束营业;2、不得向顾客暗示打烊。
内容:1、打扫卫生,清洁商品、货架。(附说明三)
2、注意并再次确认各项设备是否已关闭。
3、离去前,注意安全事项。
流程说明一:
1、男、女装分别统一,不得有冬装、夏装同时出现的情况;
2、晨会简单明了(3-5分钟),主要内容:
(1)员工仪容仪表及到岗状况检查;
(2)今日工作事项说明及交办。
3、清洁整理工作、商品准备及其它检查事项:
商品准备:商品补充分,陈列规范整齐,标识、标牌、价签分别与
区域、货架、商品对应。
卖场气氛:灯光明亮,无损坏灯管;有背景音乐且和谐得体;横幅、吊旗、POP等按要求悬挂张贴。
设备检查:听诊器、血压计、验钞机、体重计等是否正常,POS机
是否正常,电话连线是否正常,饮用水是否充分准备等。
收银准备:零钞备用金准备充足,胶袋、打印纸、票据等准备充分。
其它作业:各项报表是否填写无误;昨日与总部数据及信息传送是否成功,(如又疑问及时与总部联系);查阅电脑通知;检查昨日交
班内容是否有待处理事宜;注意今日是否为补货日、效期商品检查日、退货日、调价日;有否其它公司指令。
流程说明二:
1、各位员工明确个人当班责任区,履行当班责任人职责(清洁、防盗、导购、
商品整理等),不得窜岗;
2、遵守员工个人行为规范及服务规范,注意服务态度、服务用语及服务流程、
服务技巧等;
3、遵守各项营业操作规范;
4、注意各项设备所需保持的适当状态(例如招牌灯箱的及时开启等);5、注意商品存货是否充足,保持商品及价签整齐对应;
流程说明三:
1、清洁整理:清理责任区内商品及设备,检查货架、地板、天花、柱子、
墙壁是否清洁,玻璃门窗是否无灰尘印迹;设备是否归未摆妥,干净整洁;垃圾桶是否清洁;店前及走廊是否清洁。
药店管理制度6
药店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药店运营、管理和服务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法地流通,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保障药店的经营效益。
内容概述:
1.药品质量管理:涵盖药品采购、验收、存储、销售、过期处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标准。
2.人员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规范。
3.服务规范:设定药店服务流程、咨询服务、投诉处理等标准,提升客户满意度。
4.药店设施与环境:规定药店的布局、设备配置、卫生条件等,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
5.法规遵从:明确药店在法律法规遵守方面的责任,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6.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如药品召回、医疗事故等的处理方案。
7.信息管理:涉及药品信息记录、客户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药店管理制度7
化学药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为管好实验室化学药品,预防化学药品有可能带来的.安全事故发生,我校特制定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学药品统一放入实验室内,根据其特长分类存放。
二、化学药品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教师如有需要,可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发放并教会其注意事项,作好登记。
三、实验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四、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
五、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实验中和实验后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8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1、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员工上班时着装要统一、整洁,精神要饱满,服务要热情、周到,挂牌上岗;
2、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药店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如上班迟到罚款10元;利用上班时间做私活、看病、打针等,作早退处理,罚款20元;无故早退作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应先书面提出申请,事假1天交柜长批准后方可,2天以上交经理批准后方可,否则做旷工处理,旷工一次罚款50元。旷工二次则自动除名;
3、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以前必须过早、更衣完毕,早班人员8:00准时上班,中班人员14:00时上班,违者作迟到处理;午饭时间除特殊情况严禁喝酒,轮流吃饭时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违者罚款10元;
4、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并及时解决;
5、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上网、玩游戏、听歌等,违者罚款10元,超过三次者予以开除;
6、遵守卫生制度,早班上班前应做好店堂及卫生间的清洁卫生。经理负责作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工作,如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店长罚款10元,柜长必须督促当班员工做好每天清洁卫生工作; 7、当班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如果发现当班员工库存有货,不及时补充,对已销售完的普药不造计划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库存有但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8、每天由店长拟定进货计划,交经理核实后统一进货;
9、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后,才可撤消或更改;
10、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及时进行促销,造成损失药店与工作人员各赔偿一半; 11、如发现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罚款50元;员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50元,如不服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12、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产品促销,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13、促销礼品一律交收银台统一存放,并如实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用,违者罚款10元;
14、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后交经理签字及时解决(无论哪个班卖的药品,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须及时解决),不得相推托,否则每人罚款20元;
15、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给予50到100元奖励。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如严重违反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药店管理制度9
一、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每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员工必须每年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等妨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直接接触保健食品。
3、如果员工患有上述疾病,他们应该立即离开原来的职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传染病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感染,方可继续工作。
5、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和家人的'身体状况,特别是当系统中不允许发生某些疾病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健康食品不受污染。
6、值班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应保持营业场所干净整洁。
2、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营业场所。
3、经营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营业场所。
5、个人办公区间的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营业场所用餐,需要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用餐。
7、注意个人卫生,不要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向卫生管理员报告,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药店管理制度10
第二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工资的3.8%划入。
(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录入:
(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市社保局应逐月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划转个人账户,待年度内缴清费用后,再划转。
第八条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账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市社保局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驻武都城区外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给参保单位,由单位转发本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若调入单位已参保,则办理相关手续,其IC卡和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外工作调动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账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十八条 IC卡的记录权属市社保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账户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季度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提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平时掌握的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药店管理制度11
1、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库、各药房账存相符,制定每月定期盘点制度。
2、药剂科药库、各药房统一按月盘点,原则上盘点时间为每月22—24日,为配合财务科药品财务核算,每月盘点时间应与财务科共同协商确定。
3、药库、各药房对部分贵重药品重点管理,实行每月盘点;其余药品分柜盘点,以季度为盘点周期,每季度完成全部药品盘点。
4、药库、各药房对库存的药品认真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时根据盘点表逐一核对,清点数量。
5、盘点应于静止状态下进行。静止状态指盘点期间不得发生与盘点有关的药品账务和药品实物的`入出操作。急诊药房不能做到完全静止时,应对账、物进行相应的处理,尽量减少普通业务操作对盘点的影响。
6、盘点结束后,由库房、各药房将盘点表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打印,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后一式两份,分别报科主任审核存档备查和财务核算。
7、盘点结束后,及时对盈亏药品进行系统账存调整,并报财务审核,确保实物与账存一致。
8、财务科每季度对药库、各药房监盘一次,监盘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品种抽查复核率不低于3%。
9、对盘点数量异常的药品,应及时重盘或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在下一盘点循环中重点监测。
药店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药店管理制度13
持续管理制度对于药店而言,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与合规性,同时也关乎药店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这一制度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旨在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提升药店的整体运营水平。
内容概述:
1.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确保所有药品来自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同时执行严格的验收程序,对药品的批号、有效期等进行详细记录。
2.库存管理: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系统,定期盘点,防止过期、破损药品流入市场,确保药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销售服务:培训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药学咨询,确保顾客正确使用药品;实行销售跟踪,及时了解药品的市场需求及顾客反馈。
4.质量监控: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定期对店内药品进行抽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法规遵从:定期更新法规知识,确保药店各项活动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6.安全与卫生:维护药店环境整洁,确保药品存储条件符合要求,防止药品污染。
药店管理制度14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五、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必要时,能为消费者提供药咨询和指导
六、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七、处方药必须由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药店管理制度15
为加强药店治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养,营造良好的营业气氛,特制定如下制度,望仔细遵照执行。
一、卫生制度
1、保持店内卫生清洁,药品摆放整齐有序。每位员工应每天搞好自己担当区卫生,检查不合格者,每次罚款xx元。
2、搞好个人卫生,衣冠干净,着装统一,上班期间不戴帽子者,每发觉一次,罚款xx元。
二、考勤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准时向领导请假。每天提前非常钟到岗做好上班前预备工作,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xx元。
2、事假:3日以内(含3日)按日扣发根本工资,4—6日按日扣发全额工资(其中3日扣根本工资),7日(含7日)以上按日扣发全额工资(其中3日扣发根本工资)。
3、婚假:婚假为7天,不扣工资。
4、丧假:直系亲属丧假为3天,不扣工资,非直系亲属丧假为1天,不扣工资。
5、病假:4日内(含4日)不扣工资,4—8日(含8日)扣发根本工资,8日以上按日扣发全额工资。注:根本工资=保底工资+岗位工资、全额工资=根本工资+绩效工资
6、年假:春节放假7天(三十至初六)初七全体员工正常上班,放假期间每店必需留2人值班,其余人员放假。值班人员可在“五一”或“十一”放假五天,不扣工资,假期不累积。
7、上班时间,不得频繁接打电话,接打电话每次不得超过2分钟,不得玩手机嬉戏,看电子书及上网等。不能吃零食,包括口香糖、刺激性或有异味食物,违返以上一项者,罚款xx元。
8、工作期间不得与熟人长时间谈天,无特别缘由不得带孩子上班。
9、经理和店长负责考勤制度的监视执行,监管不到者罚款xx元。
三、效劳制度
1、实行站立效劳。热忱对待每一位顾客,急躁答复顾客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口角,违返者每次罚款50元,并责令其向顾客赔礼赔礼。
2、实行首问负责制。顾客进入店内方可询问,员工间不得因绩效相互争抢顾客,首先询问的员工负责该顾客当天的询问、销售等环节,其他员工如与其争抢并开销售单的,罚该销售单绩效的2倍,该绩效归首问者。
3、每天检查货位,准时精确地补货。
4、凭积分卡兑换赠品,给顾客的赠品必需标在销售小票上面。
四、盘点制度
1、在店长的领导下,定期盘点店内及库房药品,做到精确无误,如有缺失,由全体员工按零售价赔偿。
2、准时推销近效期药品,如消失过期药品,由责任员工按零售价购置。
3、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将药品带出药店,一经发觉,按药品价值的'10—20倍罚款,并扣除当月工资,马上辞退。
4、私自添加销售小票或涂改统计数据者,一经发觉,按第3条惩罚。
五、学习制度
1、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和业务学问考试,每位员工仔细学习并做好笔记,考试不合格者,罚款xx元。
2、店长负责按排新员工的学习任务,新员工拜老员工为师,以最大努力快速把握、娴熟业务,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学习完毕后经考试合格方可开票售药。
3、由店长负责每天进行一次例会,共同争论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处理顾客的反应意见及必要的工作安排等,每位员工要积极参加,集思广益,发扬仆人翁精神。店长要记录每次例会内容。
4、全部员工应互敬互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已,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处论长道短不结党营私。
六、其它
1、以上各项所涉及的罚款,应准时缴纳现金,由经理统一治理。
2、设立全勤奖,要求员工全年无迟到、早退、无请假,奖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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