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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6 13:25:4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通用】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用】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企业财产安全,更是员工生命安全的保障。良好的`车辆管理能够减少设备故障,降低生产成本,预防安全事故,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稳定运营,树立企业负责任的形象。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2

  一、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海参、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方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二、安全管理

  1.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三、安全技术检验

  1.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5.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3

  1《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第2.1.2~21.4款规定: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戍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准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3.2.2款规定: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逾期未经验的车辆,不能行驶。

  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2.4款规定: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箱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箱两侧栏间应有保险锁链,车棚不得高于1.75m。

  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8款规定: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由具有5万km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2)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

  (3)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4)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工业企业厂运输安全规程》第3.3.5款规定: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3款要求: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的人数;

  (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厢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3)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时,货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5)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载装卸人员1—4人。

  6《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万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厢,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下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修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不得离车。

  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1.4~3.4.3款规定: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必须超过规定速度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4.8款规定:

  下列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1)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4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之内,每小时不得超过10千米。

  4)进出仓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等,每小时不超过5千米,同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五、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1)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

  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防滑链。

  4)缓慢行驶,禁止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

  5)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6)行驶中的车辆不得突然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不得超过限速速度行驶。

  7)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得跨过铁路线行走和作业。推土机、装载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离轨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不得涂改、转借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得人驾驶。

  4)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5)严禁酒后驾车。

  6)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7)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8)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驶时驾车辆。

  9)自觉遵守厂内的各种安全标示。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5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减少因交通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良好的交通秩序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产中断。此外,严格的管理制度也能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7

  本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厂区内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生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准入与登记

  2. 驾驶员资格与培训

  3. 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

  4. 行车安全规定

  5. 紧急情况处理

  6. 违规行为的.处罚

  内容概述:

  1. 车辆准入与登记:所有厂内机动车需经过安全评估,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厂区。

  2. 驱驶员资格与培训: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通过公司内部安全培训,了解厂内交通规则。

  3. 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4. 行车安全规定:遵守限速、禁止酒驾、禁止疲劳驾驶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急刹车。

  5. 紧急情况处理:设立应急预案,驾驶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如遇事故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机制。

  6.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驶等处罚。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8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9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2. 效率提升:通过合理的行驶规则和维护计划,提高车辆运行效率,避免因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

  3. 法规遵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4. 文化建设: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塑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0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2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车辆运营和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内容概述:

  1. 车辆购置与登记:规定车辆购置的审批流程,车辆信息的登记和备案,以及车辆保险的购买要求。

  2. 驾驶员管理:涵盖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日常行为规范。

  3. 车辆使用与保养:设定车辆使用规则,如出车审批、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和维修等。

  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车辆安全操作指南,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5.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明确事故报告流程,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6. 环保与节能:鼓励环保驾驶,实施节能措施,降低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3

  厂内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交通意外导致的生产中断,还能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维修成本,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合规形象,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4

  (一)总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15

  1、电厂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电厂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电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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