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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具有跨时代的伟大意义,在新修改的党章中,“三个代表”被写进 了党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我们共产党人必须与时俱进。这些天,通过深 入地学习党的十六大文件,心潮起伏,不能平静,联想到我们所从事的监狱工作,总感 觉到有许多话要说,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打造什么样的监狱,才能够与时俱进。综观近十余年的监狱工作,变化之巨、发展之巨是过去任何时期都少有的,现在走到 哪儿,都可以见到建筑典雅、环境卫生的监狱或者是监区。虽……
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实施了,可以说,从那时起,我国的监狱工作开始了崭新的 一页。只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监狱法制定的很不完善,(注:2000年,《犯罪与 改造研究》编辑部曾经召开过一次“监狱立法与监狱工作”理论研讨会,到会的专家学 者和监狱工作者对监狱法的不足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详见《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 2000年第5期。)归咎起来,有一个很深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放眼当今的中国,经济发 展迅速,举世瞩目,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社会的一个主流的倾向却是重器物轻精神 ,反映到我们的监狱立法及其这些年来的监狱实践上,也就是着重于从技术层面上加以 改进和完善,比如说监狱硬件方面的建设,各种管理手段的运用等等,却忽视了我们本 应当倡导的科学,即:指引我们去构建那种能够代表我们民族文明、民主、先进程度的 监狱的思想。
回顾新中国的监狱史,在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毛主席所说的“三个为了”是我们 构建不同于过去任何形式监狱的指导思想和立业基础,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中国的社 会文化是将国家和社会看成一体的,那么监狱作为国家的特定机构,其意义就在于保证 国家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够得到体现,因而,这一思想是非常科学的,它对于维 护一个新生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 到将国家与社会等同,或者用国家取代社会是非常有害的,应当逐渐将二者分开。这次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我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 队,我个人理解,这里面就蕴涵着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种新的认识。我这里之所以强 调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因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对于我们探索构建的未来监狱发展之 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我们目前监狱的实际状况而言,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这里姑且不论这条规定是否妥当,单就这条规定的本身而言,它告诉人们:监狱是运 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对国家制定的法进行适用的地方。换言之,就是监狱是国家意志的具 体体现。诚然,自从法产生以来,法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意志作为表现形式的范围。从形 式上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是法的最直接的创制者。但是,法的实施却 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关于法的实践活动,国家只是法的载体,所以,从最终意义上 说,法是社会的产物,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于监狱而 言,其最终的意义也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国家意志的体现。当然,就目 前而言,这还仅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一种美好愿望,但在我们现在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 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前提下,我们的监狱是不是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渐地从国家 意志的具体体现向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转变,这也是顺应“三个代表”对我们监 狱工作的要求。
然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却非一件易事。首先应当搞清楚,在未来的社会进程中,我 们的监狱应当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监狱法上是这样规定的:监狱的任务就是正确执 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任务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变成了一 个目的,即确保监狱长治久安,用各级领导人的话说就是监狱必须保证安全稳定,不能 出事。如果这个社会仅仅是由统治阶级和犯罪受害人及其亲属所组成的,那么,监狱法 的这个规定确确实实恰如其分。问题是社会上还有犯罪人、犯罪人亲属以及那些对犯罪 问题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团体或者人群,千万不能忽视他们,他们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 ,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者,在他们的心目中,那些犯了罪的人, 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他们的父母、儿女、丈夫或者妻子……,他们所期求的恐怕更多的 是监狱要善待罪犯,期求罪犯能够早日平安地返回家乡。如此说来,现行监狱法为监狱 所设定的角色就不太妥当了。我个人以为,切不可以将惩罚罪犯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职 能。谁都知道,刑罚本身就是一种宣告的惩罚,执行刑罚事实上就是已经将这种惩罚付 诸实施,对于罪犯本人而言,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已经意味着失去了包括人格名誉以及其 他诸如就业娱乐等等一系列物质和精神上的收益,损失是巨大的,给罪犯和其亲属造成 的痛苦是长远的,尤其在我们这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里,这种刑罚惩罚的程度就 更大一些。更何况,除了执行刑罚,法律似乎并没有赋予监狱其他惩罚罪犯的权力,但 是,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了监狱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大量的 惩罚罪犯的措施出台大开了方便之门。比如在行刑方式上刻意地追求严厉的管束和控制 ,以增大监狱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我走访过一些现代化文明监狱,与过去最大的变化就 是监控设施的完备,几百万的投入,将罪犯一言一行,24小时全部生活都纳入警察的视 线范围内,罪犯毫无个人隐私而言,这样的行刑方式与更加民主文明的社会发展趋势是 相违背的,其实,是一种倒退。毕竟过去由于条件简陋,监狱用不上监控设施,罪犯反 而自由许多。
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用我们目前教科书上比较通行 的解释,改造罪犯就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或者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这里就 比较模糊了,无论是新人也好,还是守法的公民,都要求罪犯实现一个转变,这个转变 指的是思想还是行为?换言之,改造罪犯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 们知道刑罚处罚是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而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罪犯的思想,因为思想是 不能够惩罚的,现在也有观点说思想是不能够改造的,我这里并不想就思想能不能改造 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想说的是,如果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那么我们所需要改造罪犯 的思想指得是什么?是他的犯罪思想,还是他的落后思想?如果是后者,我以为没有这个 必要,因为具有先进思想的人往往只能是社会的少数优秀分子,苛求将罪犯的思想境界 普遍提高到超过普通公民的认知程度是不现实的。如果是前者,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 假如法院将所有判决的罪犯都释放回去了,而不是关进了监狱,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还 会犯罪?我想真正会再次犯罪的也是少数,这一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印证。前 年我去山东省搞调研,山东的同志告诉我说为了减轻监狱压力,山东省的监狱和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联合办案,将1万余名短刑犯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等手段释放了 ,这1万多人放出去了,并没有增加社会上的发案数,而且社会效果却非常好,这说明 了什么?说明了真正恶习不改的人是极小一部分,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犯了罪的罪犯中 间,在受到了刑罚处罚以后依然不悔改、存在犯罪思想的人也是
极少数。当然,也许在 很多人的身上依然存在许多非分的欲望,但是,只要他们不将这种欲望化作犯法的行为 ,那么,他们身上的这些非分的欲望和普通公民身上所同样存在的非分的欲望在性质上 并没有差别,不能够与犯罪思想划等号。所以,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上 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用于所有的罪犯,那样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是不公平的。如果是改 造罪犯的行为,那么除了他们践踏法律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外,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所作 所为和社会上的普通公民应该别无二致,我们从事监狱实践工作的警察都可以感受得到 这样一个事实:真正经常性违反监规纪律的人(监狱俗称反改造尖子)也只是很少的。这 种现象与监规纪律制定的是严还是松无关,因为,无论你监规纪律制定的有多严,其严 厉程度都不可能超过刑罚,否则,就是违法。
实际上,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除了法院为他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一点外,他的日常行 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应当说和普通公民没有多大的差别,否则的话,监狱秩序不可能那样 稳定。这里,我绝没有否定我们监狱警察的作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监狱 中那些反改造尖子的罪犯别说达到100%,即便只有10%,那么,这个监狱就别想太平了 。前不久,我看了一篇报道,有一部火爆荧屏的电视剧叫《黑洞》,剧中刑警队长的原 型在现实生活中被诬告入了狱,关押了几年,待他平反出狱的时候,《黑洞》的作者看 到他的时候,惊诧地发现原本精明强干的刑警队长,坐了几年的监狱,竟然一言一行俨 然是一个罪犯的样子,这不能不令我们监狱工作者发省:一个并不是罪犯的人经过我们 监狱的改造,变成了罪犯的样子,那么,对于那些本身就是罪犯的人,结果会怎么样呢 ?所以说,对于罪犯的行为,更多意义上应该是一种管理,而非改造,否则的话,不仅 仅是对绝大多数罪犯的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对罪犯的心理造成伤害,使其难以适应社 会。
需要声明的一点,我决非有丝毫贬低改造的意义,改造这杆大旗是我们监狱的魂,什 么时候也不能丢。但既然是大旗是魂,就应该把它摆到它应有的位置上,它所针对的应 该是罪犯群体,而不应该面对着罪犯个体,不然的话,就是将它与管理等同起来了,与 具体的管理措施都等同起来,其结果就是使改造庸俗化了。
这里就牵扯到一个如何看待罪犯的问题,我们现在常说,罪犯在监狱中是弱势群体, 为什么在社会上横行霸道的人,一旦犯了事进了监狱就成了弱势群体呢?这主要是历史 传统和观念这两方面因素造成的。自从有了监狱以来,罪犯都是社会的渣滓,是丧失了 独立人格的社会弃儿,象《水浒》所描写的宋江、林冲、杨志之流,脸上被烫上金字, 永世不得为人,方苞《狱中杂记》所描述的罪犯悲惨待遇,在当时的监狱是很习以为常 的事情。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罪犯是什么?罪犯就是阶级敌人,罪犯和人民属于敌我 矛盾,原先狱情不叫狱情,而叫敌情。既然是敌人了,怎么对待他们都不为过。现在比 过去进步多了,许多地方开始了人性化管理。但是,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尽管脸上不 会再为你烫上金字,但是你的身份不要忘记,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你到这里来是 干什么的?(至今,还有许多单位的围墙上写着这3句话。)所以,对你的人性化管理或者 改造,是我们对于你的一种感化措施,是政府干部对你的施恩。在监狱实践工作中,对 罪犯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服从管教”,这要求本身很合理,但问题是这与罪犯是否能够 获得相应的权利挂起来了,因为你的权利是我政府干部给予的,只要是服从管教,那么 只要是政策允许的,我都可以给你,即便是政策不允许,只要是对你的改造有利,也可 以试行。但是你要是不服从管教,对不起,你的那些权利我就要剥夺了。监狱法出台后 ,我去一些单位搞调查,就听到很多的反映,说现在罪犯难以管理了,对抗干部的情况 越来越多。乍一听来,觉得问题非常严重,但经过调查,仔细分析起来,根子却多半出 在我们监狱警察身上。比如说服从管教,在许多基层的同志看来,就是要服从我,我的 行为、我的命令就是管教,一句话,干部的权威是神圣不能被侵犯的,至于是不是侵犯 了罪犯应有的权利,罪犯的要求是不是正当合理,这都不是我首先考虑的事情。2002年 11月,我去浙江开会,会议上有一个省的同志说,在他们省发生了一起罪犯殴打干部的 事件,在干部中间引起了轩然大波,罪犯殴打干部这在过去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现在竟 然也发生了,而且这个干部竟然没有还手!这还了得!我并不想探究这一事件的起因,我 想说的是,如果社会上发生的两个人打架,就是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打死了,至多是新 闻媒体报道一下,不会有多大的反映,两个人打架,太习以为常了。到了监狱,如果是 干部打罪犯,在很多人看来,很正常,罪犯嘛,不是个好东西,该打!要是因为打罪犯 受到了处分,一定有许多人叫屈。而罪犯殴打干部,那性质就严重了,为什么?因为他 是罪犯,是被看管专政的对象,他打的是一个干部,但是他藐视的却是干部全体,总而 言之,怎么给他上纲上线都不过分。其实,罪犯打干部和干部打罪犯都是一样严重的问 题,都是应当受到谴责和处罚的,如此看来,罪犯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在实践 中罪犯并没有被平等地对待。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恰好看到《中国青年报》刊载的一 篇文章,说的是青岛有一名叫王泽钊的语文老师,他上课时,学生要给他起立,他不让 ,他的观点就是学生尊敬老师,老师也要尊敬学生,老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学生给老师 起立以示尊敬,这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事情,无可厚非,但是,在我们这个崇尚师道 尊严的国度里,学生给老师起立似乎已经由以示尊敬而演变成了一种学生的义务,在很 多人的眼里,学生不给老师起立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无怪乎王老师的做法引起了众 多人的关注。
肯定有许多人认为,罪犯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师生关系。但是, 在我们倡导建立一个更加民主文明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背景里,平等、公正、人道, 这是社会赋予每一个人最起码的权利,哪怕这个人是一个罪犯,是一个被专政的对象。 学过历史的人都知道,印度的甘地领导非暴力运动获得了成功,在英国殖民主义眼里, 甘地是他们最痛恨的敌人,他们将甘地一次次地关进了牢里,可以说英国殖民主义给印 度带来了深重灾难,但是有一点必须承认,当时英国的建国理念是在西方一大批启蒙思 想家的人道、人权、人性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尽管那时它的民主制度、宪政体系还很 不完善,但它毕竟是民主制度,不管它对殖民地在多大程度上贯彻它的自由平等思想, 它仍然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在这样的背景里,甘地虽然坐了牢,但是他照样可以读 书、写作、会见亲友,设想如果甘地坐的是希特勒的牢,别说是领导非暴力运动成功了 ,是否能够活着走出牢门都是个问号。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就是说在100年前,西方 的民主制度就已经渗透到了他们的监狱管理中了,那么,对于我们今天的监狱来讲,我 们拥有比西方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就更应该遵循根据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基本 游戏规则,平等地对待罪犯。20世纪80年代我们对待罪犯有一个“三像”:像父母对待 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我想更换其中的一个字,就是我们对待罪犯 不应该是“三像”,而应该是“三是”,即:是父母对待子女、是老师对待学生、是医 生对待病人。
平等的
对待罪犯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其意义不仅仅反映了我们的监狱制度的先进性,而 且对于提高罪犯的总体改造质量,对维护社会稳定等等诸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从世 俗的眼光看,罪犯基本上是与坏人划等号的。这反映到我们的监狱管理上,无论是在我 们监狱警察的头脑里,还是具体到各种管理措施上,无不将防范罪犯放在第一位。因为 罪犯是坏人,要干坏事是必然的,所以我们改造罪犯就有了一个前提,即罪犯是一群社 会渣滓。事实上,从过去到现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罪犯就是这样的定性,对罪犯 来说,受传统和世俗的影响,绝大多数罪犯对这样的定性是认同的,这表现在对监狱各 项管理措施的认同,用他们比较通俗的话说就是守规矩。然而,就是因为这样的定性和 监狱对他们的防范始终伴随着他们在监狱生活的全过程,使他们的潜意识中无处不刻着 罪犯的烙痕,对于绝大多数罪犯而言,待其走出监狱大门的时候,他的罪犯意识反而比 接受法院宣判时要强烈的多,(注:有许多人在听到法院宣判时都不敢或者不愿意相信 自己成了罪犯,是监狱的认罪服法教育让他在承认有罪的同时,也最终认可了罪犯的称 号,虽说认罪服法教育本意只是让他正确地对待法院的判决,对自己的犯罪有清醒的认 识,但是,监狱警察和早入狱的人对罪犯的理解使认罪服法教育带上了一层对罪犯身份 确认的内容我前面所提到的:你是什么人?这里是什么地方?你是干什么来的?这3句话是 对认罪服法教育这额外的内容的注解。)这就是许多刑满释放人员在很长时间内难以适 应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无罪推定,这是对人 权的尊重,对于监狱而言,必须改变那种将罪犯与坏人等同,将防范罪犯放在监狱工作 第一位的观点,这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试想一下,在人格上已经被彻底否定掉的人, 你能够祈望他改好吗?
平等地对待罪犯,能够解决目前许多困扰我们的问题。比如说,我们下去调查的时候 ,常能够听到现在罪犯改造质量难以提高的话题,为此,全国上下都想了不少办法,探 讨如何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2002年12月刚在济南开了一个全国规模的会议。问题是, 很多时候,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值得商榷:我们改造的是罪犯,尽管是按照我们的意愿来 改造,但是,是否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被改造还得看罪犯的。所以,就必须首先考虑到 罪犯的感受,而不能只以我们的好恶为标准。拿调整监狱布局来说,现在的做法是收缩 农场型监狱,增加围墙型监狱,这样的好处是明显的,罪犯的脱逃减少了,监狱警察也 少了日晒雨淋,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区集中了,便于管理。总而言之,对提高罪犯 的改造质量好处多多。其实,仔细分析起来,未必如此,农场型监狱相比较围墙型监狱 ,其监管条件宽松,少了许多森严和不自由,空气、阳光和四季自然的变化,加上周围 居民较自由的出入,农场型监狱更似于一个半社会,对罪犯而言,似乎农场型监狱更有 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有益于罪犯的改造。像“三分”工作,在实践中实行了十几年了 ,好象很成功了(注:其实,缺乏在同等条件下对实施“三分”和未实施“三分”工作 的实证比较,见诸于各种研究的成果多半是基于分析,难以令人信服。),但这种带有 明显主观因素的分类方式,其实是对罪犯的极大不尊重。本来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上就 是由不同的气质、不同秉性、不同行为方式的人组成的,正是因为有了不同类型的人, 我们这个社会才呈现出五彩缤纷的光彩。试想一下,如果这个社会上只有同一类型人才 能够生活在一起,那这个社会一定是机械僵化的。在这方面,教育部门分好坏班的教训 就是最好的例证,它极大地伤害了那些成绩差的学生,同时也伤害了社会所倡导的素质 教育。由此看来,其实,不独“三分”工作,我们现在正在探讨的监狱按照戒备程度 划 分等级的做法就更加值得商榷。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对罪犯的不公正,而且,也是 根 本上否定了改造罪犯——设定重度监狱的一个理念其实就是否定了一部分罪犯的可改 造 性。还有罪犯劳动问题,据我了解,在目前发生的罪犯抗改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 因 为劳动任务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方式过于单调所引起的。我到基层调查,吃饭 的 时候,有个监狱长指着丰盛的饭菜感慨地说,监狱的钱不好花,那是罪犯的血,干警 的 汗!当然,监狱搞超时超体力劳动的现象只是个别的,不能代表全部。但是,就目前 我 们监狱所组织的罪犯劳动而言,罪犯的劳动基本上是无偿的,即便是试行罪犯工资制 的 少数单位,那种报酬也只是象征性的,与罪犯所付出的劳动是无法相比的。过去我们 组 织罪犯生产,尽管罪犯劳动也是无偿的,但那时候,劳动所得基本上都是上缴国家的 , 在很大程度上,罪犯的劳动还具有支援国家建设的意义。而如今,罪犯的劳动所得变 成 了监狱企业的利润,在来料加工搞得好的地方,还变成了民营企业家的利润,罪犯付 出 了劳动,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也就是他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他对劳动 怎 么能够不产生厌烦情绪?更何况,从劳动收入的分配去向看,很大一部分为民营企业 家 所有,剩下的成了监狱警察的福利,也难怪基层有同志发牢骚说监狱的劳动变了性质 , 监狱为资本家打工,罪犯是奴隶,监狱警察是监工。这种说法虽然不妥,但是在市场 经 济条件下组织罪犯无偿的生产劳动确实是一种倒退。既然是劳动,就一定要有价值、 有 效益,这是对罪犯劳动的尊重,所以,我很赞同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活动,尤其是 目 前监狱经费无法满足监狱正常运行的状况下,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就更为必然。但是组 织 罪犯生产,必须要体现出罪犯的劳动价值,否则就是对罪犯的劳役和剥削,罪犯劳动 必 须有偿,这不独是对罪犯权益的尊重,而且也是对社会上从事同工种劳动者权益的尊 重 。我去一些来料加工搞得好的省调查,那里有许多社会上的企业都竞争不过监狱,有 个 监狱长自豪地说,他们地区2/3的服装加工都在他们的监狱,这里面的主要原因就是 罪 犯的劳动是无偿的,使社会上的企业受到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结果是使许多从业者 失 去了饭碗,加重了社会
的负担。还有其他许多问题,都要论及很困难,我姑且只简单 地 撷取这其中之三。
平等的对待罪犯并不意味着放纵罪犯,这如同无罪推定不是放纵犯罪一样。平等的对 待罪犯,就意味着罪犯并不是什么弱势群体,因为一旦将罪犯应有的一切权利还给罪犯 ,包括法律上的和道义上的,而不是将这些权利作为奖励或者是一种恩赐,或者是作为 标榜我们工作人道的宣传,如果罪犯的这些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和实现,就是我们工作的 失职,罪犯就有权利去控告、去申诉,这就是法治对我们监狱的基本要求。只有建立在 平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才是真正地、不虚假的改造,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所期 盼的那种改造。
当然,这对我们的监狱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们构建什么样的监狱警察队伍也 提出了新的思路。但限于篇幅,我这里不再赘述。
论述到此,我认为,对于我们监狱的未来发展应该有这样一个方向:在社会主义民主 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够保证罪犯得到正确行刑、平等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 造的监狱。这样,我们的监狱就能够真正地反映包括绝大多数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罪犯 及其亲属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着时代的发展方向。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 寒,要想使我们的监狱工作者都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的观念,也非一日之功。我个人以 为,10年,最多10年,如果到那时起,我们还未广泛地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 那么,我们的监狱就真的落后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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