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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ook市场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总述目前,美国eBook市场非常活跃。宣布进入的大公司包括微软、 阿多比等。微软公司不但开发了软件阅读器,而且和主要的出版商合作,要把它们的书籍数字化。微软还和巴诺公司合作建立了eBook在线书店,来促销使用微软阅读器的eBook。一些大的出版商也相继宣布进入eBook市场。例如西蒙·舒斯特的用户如果为慈善事业捐款,公司将允许他们下载畅销书的部分章节。该公司还计划把重版书的20%全部数字化。蓝登书屋希望……
二、eBook市场地特点
1.主要盈利产品将是数字化的版权作品
(1)硬件阅读器市场在一定时期的扩张之后将逐步萎缩,eBook市场的硬件生产商将从属于eBook出版商。eBook硬件阅读器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提供比电脑更逼真的阅读感觉;能够提供比后者更安全的版权保护。但是其存在重要的缺陷:不能提供全面的文字处理服务;不能提供广泛的互联网多媒体服务。这两项服务是信息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笔记本电脑实现硬件阅读器的第一个优点不存在技术困难。至于第二个优点,版权加密技术的发展现在已经使一些软件阅读器可以安全地在个人电脑上运行了。因此,只要笔记本电脑、eBook 硬件阅读器之间的价格差距进一步缩小,硬件阅读器的市场就会从膨胀走向萎缩。另外,eBook市场盈利潜力最大的部分始终是销售版权内容的部分, 未来的阅读器生产商将从属于主要的eBook出版商。Gemstar公司是硬件阅读器的主要生产商。其首席执行官Yuen大胆预见说,到2001年前,硬件装置将100美元一套,2003年前,作为用户购买精装书的附赠品,eBook出版商将向他们免费分发硬件阅读器。(2 )面向普通消费者的软件阅读器即使不断更新,价格也将维持为零。微软、Adobe 面向普通消费者的软件阅读器目前最为流行,它们都是免费的。即使将来有类似的新产品面市,它也将是完全免费的,否则无法进入免费软件控制的市场。因此在未来出版业,消费者对版权产品支付的价格中,将不包括纸张等物质载体的价格,也不包括软件阅读器的价格。(3 )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将成为促销资源,以零价格提供给消费者。信息时代eBook 出版业将出现一个新的特点:无版权的作品就是免费作品。因此在eBook市场上, 硬件和软件阅读器、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都不可能是有潜力的盈利产品。该市场的盈利产品将主要是版权保护期内的eBook。
2、无版权的作品就是免费作品
传统出版业的逻辑是,版权并不决定书籍价格的有无,甚至不决定价格的高低。但是在eBook时代,由于书籍的传播成本几乎为零, 所以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书籍(无需支付任何版税)往往成为免费下载的促销资源被各个网站广泛传播。在国内,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可以轻松获得电子版的《资治通鉴》、《红楼梦》、《爱玛》、《傲慢与偏见》等大量中外经典作品的免费下载地址。美国则出现了提供免费eBook 的专业网站,例如Bartleby.com;其提供的大量书籍都是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由于来浏览或者下载的用户很多,网站通过销售网页上的广告条获得了足够的收入来维持网站的发展。 其他类型的网站也提供很多免费的eBook,例如Elibron.com、Amazon.com等在销售版权作品的同时,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的eBook。例如在亚马逊, 用户可以免费下载《孙子兵法》、古罗马叙事诗《埃涅伊德》、托马斯?莫尔的《理想国》等。原来,出版商能够从销售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获得收益。而在新的出版业中,版权保护期结束后,任何书籍的价格都会降为零。
3.作者和出版者的合一及其限度
传统出版业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作者和出版者的分离。现在美国有大量个人网站在出版作者本人的作品。一些出版、销售电子书籍的公司提供自助出版平台,作者来这里出版作品时,作者就是出版者。但是作者和出版者的合一是有限度的。原因在于:(1 )专业的出版商可以为作者提供很多服务:预先垫付研究和写作费用、为eBook 设计多媒体效果、销售书籍等。(2)用户需要一个审查机制来保证作品质量。 消费者总是在购买和阅读书籍之后才进行质量评估的。因此消费者需要根据对数量很少的出版商的“信赖”作出消费决策。作品经过出版商的甄选之后,仅仅少数优秀书籍能够被最终出版。出版商进行的甄选其实就是对作品质量的审查。
4.非居间化
目前,美国讨论的“非居间化”涉及到了“智能代理”的问题。例如通过软件,而不是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交易。版权市场上,美国人也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它包括了版权市场交易环节的减少,表明了版权交易中各种中间商的消失。eBook市场上, 数字化作品的交付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进行。消费者在线支付货款并通过电脑、硬件阅读器使用eBook。这就消除了传统出版业中造纸商、印刷商、 运输商等存在的必要性。
5.eBook定价可以忽略成本因素
尽管eBook的价格中不包括纸张等物质载体的成本、印刷成本、 纸版图书的运输成本等,但是其价格并不比其印刷版便宜很多(注:例如,时代华纳公司2000年7月出版的《营救》( The Rescue,印刷版标价是14.95美元),其PDF格式的eBook价格为11.96美元,电子版仅仅节约了2.99美元(20%)。Schneider和Perry的《电子商务》电子版价格为47.66美元,和印书版价格几乎相同。)。有的eBook甚至更贵,例如亚马逊销售的一些书籍的电子版比其印刷版贵了一倍。一些自助出版并且仅仅存在电子版的书籍也价格不菲(注:例如《怎样在互联网进行搜索》这本书的作者是这样给自己的书定价的:本书价格为67美元,一个简缩本为29.95美元,在线订购之后的10分钟内,读者就会获得该书。 可以选择英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德语等语言版本来下载。http:// www.search-help.net/2001/1/12)。因此,尽管销售一个eBook 拷贝的成本微不足道,但是该拷贝的价格可能很高,在eBook 的定价过程中出版商和作者可以忽略成本因素。
三、相关的法律问题
1.定价方法的限制原则
(1)消费者匿名原则。美国20
00 年提交国会的《消费者隐私法》规范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线服务提供者、商业网站的经营者的在线个人数据收集活动。这些在线数据控制人能够收集人口统计学信息、互联网浏览记录、网上购物记录,以及其他由用户主动提交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的结合或者演绎能够确定某个人的身份、经济地位、兴趣、心理和生理特征等。利用这些信息,eBook 的销售者能够通过软件向不同消费者自动提交不同的歧视价格。例如,亚马逊收集了用户的在线购物记录,并尝试根据这些信息在同一商品上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交不同的价格,由于消费者的抵制,亚马逊后来放弃了该实验。我们认为:不同贫富水平的人对相同的商品支付相同的价格,这样,贫富水平的差别才能真正体现为支付能力的差别。人们追求的其实就是这种支付能力的差别。因为价格歧视使得更富有的人需要对同一商品支付更高的价格,所以这种追求就没有意义了。因此为了使人们控制的支付工具的多寡能够决定购买的消费品的多寡,用户在购买eBook 的时候应当隐瞒重要的个人信息来参加价格博奕。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匿名原则,在线个人数据的收集、演绎应当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或者《消费者隐私法》进行限制。
(2)有限价格梯度原则。 很多产品针对不同地域或者类型的消费者制定了几个不同的价格,这样就形成了价格梯度。尽管通过价格梯度实行价格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价格梯度的设置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现在美国在线(AOL)、DoubleClick等公司往往把在线收集的个人身份信息混合处理,也就是根据身份信息把用户归入大的类别,具体的个人身份信息则全部销毁。因为这种分类在渐渐细化,所以eBook 销售商可以利用这种分类制定更有利的价格梯度。目前在个人数据市场上,非个人身份数据是自由买卖的。这类个人数据的结合有助于eBook 的销售商确定不同类别的群体的支付水平、消费偏好。因此没有获得用户身份信息的eBook 销售商仍然可以在不违反“消费者匿名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种更小的消费者群体制定特定的价格。因此仅仅有《个人数据保护法》或者《消费者隐私法》还是不够的,各国还需要通过《价格法》来限制价格梯度,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允许消费者组织社团来对抗销售商的价格战略。
(3)禁止价格欺诈原则。在传统出版业, 读者在购买图书之前往往可以在书店、图书馆预览图书的内容。这个过程相当于产品的质量公示。在eBook时代,读者都是在付款之后获得书籍的数字拷贝。 这样就不存在质量公示的机会了。如何防止eBook 的在线销售商通过虚假的或者夸大其辞的广告宣传,为质量低劣的作品获得不适当的经济收入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解决的办法可以是在《价格法》中制定禁止价格欺诈的原则。
2.他人权利的保障
eBook的链接、多媒体强化功能,将广泛涉及他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传统出版业,单个作品对他人作品或者数据的利用是有限的,但是在eBook出版业,一本书的作者自己在书中提供给读者的信息量, 可能远远少于该书的超级链接提供给读者的信息量。比如《电子商务》一书的在线版之所以价格不菲,一个原因在于在线版的超级链接提供了比印刷版更多的信息。通过链接,eBook 的作者能够从他人的数据库向读者提供大量的版权作品、非版权作品。这种链接都会涉及到对他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例如在Ticketmaster诉微软(1997)案中,原告认为其网站吸引用户的网页是售票网页。但是用户往往不可能记住这些网页在网上的统一位置(URL ),所以用户往往需要首先进入该网站的主页。因此,网站可以在用户进入售票网页之前,展示更多的广告条。被告微软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的超文本链接却把用户直接引向原告网站的售票网页。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承认网页是汇编作品的一部分,这样引用版权法的保护就是合理的。在版权之外创设新的“链接权”,这也是保护互联网网页的一个方法。美国目前倾向于前者。
eBook 提供给读者的文字信息完全可能少于多媒体强化部分所提供的信息。作者完全依靠自己来制作声音、动画、图表等是不可能的。这些内容实际上主要来自他人的版权作品。在传统出版业,由于书籍负载的信息量非常有限,被利用的他人作品往往就是被引用的文字片段。但是在 eBook的多媒体强化部分,作者可以大量地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如何在eBook中保护这类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 复制权等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对“作品来源国”规定的规避
《伯尔尼公约》中作品是否受公约保护、作品的保护期等问题,要认定“作品来源国”之后才能确定。如果作品是在某成员国首先出版,该成员国为作品的来源国。如果作品首先在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内在不同国家先后出版的都是“同时出版”),则保护期较短的那个成员国被视为作品的来源国。如果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该成员国为作品来源国。如果作品首先在非成员国出版,那么除非作者是某成员国国民(该成员国是作品来源国),该作品不受公约保护。按照双国籍(作品国籍和作者国籍)国民待遇,对于来源国是某“成员国”的作品,各国应该自动给与版权保护,但是给与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不能比作品来源国更长。在 eBook 出版业,出版商在线出版eBook 的成本几乎为零,投资风险也几乎为零,因此出版商可以非常迅速地接受任何国家作者的出版请求。如果按照出版商的国籍或者在线销售eBook 的服务器所在的国家来确定作品来源国,那么希望获得公约保护,或者希望保护期更长的成员国成为作品来源国的作者可以非常容易规避《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把作品放到有利的网站出版。例如美国一些网站向全世界用户提供自助出版的平台,其他国家的作者只要愿意,都可以把美国作为“作品的来源国”。这样,上述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4.权利的穷竭
在传统出版业,作品拷贝进入其他国家需要通过书籍等有形商品的进口贸易来进行。由于英美法判例,法国、比利时等大陆法国家的法理都否认发行权在涉外贸易中的“权利穷竭”原则(注: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页。), 所以版权人能够限制书籍这种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易。在eBook出版业, 作品的在线销售市场没有国家界限,否认发行权在涉外贸易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就没有意义了。这是eBook出版业挑战版权地域性原则的一个表现。 关于“出租权”穷竭,1992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第3条4款规定出租权“在复制品首次销售后仍然存在”。因此按照这一规定,同
一国家领域内,发行权中“出售权”的行使,涉外贸易中发行权的穷竭,都不会使版权人的“出租权”穷竭。但是在eBook出版业, 租用作品的一个数字拷贝是不可能的。即使存在eBook的出租业, 出租权通过什么形式行使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在eBook出版业, 否认“出租权”穷竭的规定可能就没有意义了。
5.作品的保护期
1998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部延长版权保护期的法律。按照该法,大多数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延长了20年。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在内的10名原告在地方法院起诉美国司法部长Janet Reno,要求宣布该法违宪。(注:该法为《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8》(Pub.L.No. 105—298,112 Stat.2827.The CTEA amended 17 U.S.C.304)。该诉讼为:Eldred v. Reno,见http: //usa. derecho. org/filter/ 31,2001/1/13。截止2000年10月的法庭辩论,法院仍然倾向于认为该法并不违宪。)根据 eBook市场的情况,我们认为延长版权保护期有合理之处:(1) eBook 将开创一个“无版权的作品就是免费作品”的时代。如果需要延长作品的盈利期间,只能延长版权保护期。(2 )竞争压力促使出版商购买大量的版权产品,无偿提供给在线消费者。在传统出版业,出版商不可能免费分发书籍。为了补偿出版商的这个支出,可以延长版权的保护期。(3 )盗版活动对数字版权作品造成了很大的侵害,通过延长版权保护期可以弥补出版商的损失,维持出版商对版权市场的投资活动。
四、总结
互联网没有国界。我国用户广泛采用了微软和阿多比的免费阅读器。美国在线销售的 eBook都可以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用户可以获得美国网站提供的免费书籍。我国作者也都可以利用美国网站提供的自助出版平台。因此,我国eBook 市场的发展方向应当和美国是一致的。我们研究美国eBook 市场的特点和法律问题,最终的目的还是要为我国立法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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