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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作为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一个核心的问题,虽然大学生们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但得出的结论因对有关劳动法规不了解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笔者作为劳动法律师,有必要把具体的计算公式加以全面介绍,作为全面核实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是否依法支付的参考。
一、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
在确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之前,首先要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确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就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依法交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导致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以及可口可乐的两次回应中均不能确定他们具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即使没有这个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有以下两个标准:
(1)可口可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与可口可乐公司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相同的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即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
在这两者之间,以相同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话,则应参照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确认即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相应月份的休息日没有补休的话,那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200%。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由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不能补休,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日工资是按照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计算;小时工资是按日工资÷8小时最终得出的具体结果。在月计薪天数上,国家有具体规定为21.75天。有了上述依据,我们就可初步确定出小时加班工资的标准。
由于没有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参考,我们只能以2008年4月实施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的参考依据:
(1)日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
(2)小时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8小时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按照审批的周期来综合计算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时间。其总的原则为:如果周期内的休息日(星期六、日)不能补休的话,则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应当按照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按照日常工作日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举例:以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劳务派遣员工7月份的加班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如某一劳务派遣员工月工资标准为860元,他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对照2008年7月公历天数,得出的具体工作时间为23天,8个休息日(其中已休息两天)。
即他的具体加班时间为:(312小时-(31天-8天)*8)=128小时
其中在周期内不能补休的6个休息日加班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常工作日的加班则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即综合计算后休息日的调休只调了4小时,那么另外的4小时以及加班时间(如为2小时)又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对于不能调休的4小时按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中1小时按日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另1小时按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务派遣员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能按休息日进行补休,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务派遣员工无论是否上班,在国家规定的11个法定节假日内(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均按其日工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除此之外如果劳务派遣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基础上,还应当按照其具体加班时间支付日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公式为:
(860元/21.75天+(860元/21.75天/8小时)*具体加班时间*300%)
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淡季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即在淡季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下来的工作时间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七、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何时支付?
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加班工资选择在季度末支付的异议,笔者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加班工资是否应选择在季度末支付,应当要着重考虑该周期是淡季,还是旺季?
如果是淡季,由于涉及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缘故,只能在该季度末确定具体的加班时间后,才能更明确地支付加班工资。因而在淡季选择在季度末支付加班工资的作法是可行的。
如果是旺季,由于每月的加班时间均较长,相互之间不存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可能,因而不应等到该季度末才支付加班工资。在旺季劳务派遣员工都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他们的日夜辛劳应当得到及时回报、补偿。该周期内的加班工资,应当选择每月支付,而不应当一刀切选择在季度末进行,这种武断的、没有得到劳务派遣员工认可的作法受到责难是必然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正确认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就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下面就常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加以确认: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www.fwsir.com)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之日,即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辞职,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同意(批准)之日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之日起第三十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批准),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解除。
(3)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之日起第三十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解除。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补偿的话,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即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依法交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导致笔者在具体计算相关工资标准时产生重大障碍。笔者只能希望可口可乐公司能够督促相关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合同依法交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同时在约定工资标准上,应当对同一岗位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还劳务派遣员工一个公平,让他们享受劳动者最基本的同工同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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