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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时间:2022-08-05 14:49:40 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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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试论《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随着经济、信息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各国间经济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各高校国际贸易专业都在积极采用双语教学的模式培养既懂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外贸函电在对外贸易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由以往的电报方式发展到传真方式再到电子邮件方式,形式的变化使其教学重点也发生了变化。考虑学生今后工作环境和其对专业英语的需求实际,《外贸函电》课程实行双语教学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双语教学的内涵及我国高校《外贸函电》课程实行双语教学的重要性
  
  (一)正确理解双语教学的内涵
  
  双语教学是指用非母语进行部分或全部非语言学科的教学,其实际内涵因国家、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如在欧洲,双语教学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语言大多是英浯,旨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际,繁荣经济,形成合力。目前在我国开始试验推广的双语教学,指的是用英语进行学科教学的一种体系。
  
  双语教学的主要特征是英语是教学的语言和手段,而不是教学的内容和科目;其最终目标是学习者能同时使用母语和英语进行思维,能在这两种语言之间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进行自由的切换。所以双语教学并不是单纯的英语语言教学,不能简单地理解成“用外语上课”,也决不仅仅是指学生听老师用英语上课。它更强调的是师生之间把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渗透于各学科的教学、交流和互动之中。
  
  (二)我国高校《外贸函电》课程实行双语教学的重要性
  
  国外对于“双语教学”和“双语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很成熟。在我国,双语教学还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国际交流能力已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的能力。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开设《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已经逐渐成为培养这种能力的有效的途径之一。
  
  1.国际化是大学教育的必然趋势。积极地推进双语教学是国贸专业在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为国贸专业的改革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使国贸的学生更充分的理解和掌握外贸英语函电写作的方法和技巧。根据当前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状况,《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专业的磋商业务和撰写函电的应用型和实用型的外贸人才。
  
  2.双语教学能提高学生素质与能力。双语教学是以英语为媒介语言,通过引进原版教材的学科教学,让学生直接体会到原汁原味的英语语言规范和风格,通过各种实实在在的双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用英语思考、用英语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与外界交流以及了解科技前沿和吸收各种国际信息的能力,加快高校高层次教育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外贸函电》在国际贸易专业中是最合适列入双语教学的课程之一。该课程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相联系,以英语作为载体将先前学过的专业知识进行回顾;此外,学生可以通过课堂上专业英语的听、说、写,进一步锻炼和增强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来提高国际竞争力。
  
  3.双语教学是高校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高校教师同样面临熟练运用英语语言工具的挑战。国际贸易专业中《外贸函电》是实践操作性强的、创新性高的专业课程。同时,改课程所涉及到的知识大多来源于国外在这方面的最新的实践成果。因此,在双语教学模式下,教师可以提供最新的案例分析,这将帮助学生更透彻的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
  
  此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高校教师将有更多机会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而那种只能读不能写、只能听不能说的英语势必对此产生影响和障碍。双语教学课堂可以为教师们提供一个提高自身英语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机会。
  
  二、制约《外贸函电》课程实行双语教学的因素
  
  《外贸函电》教学涉及到相当多的英语语言知识和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但该课程并不是一门理论教学课,而是一门技能训练课,要求学生通过大量阅读、写作训练掌握函电的读、写、译及基础外贸业务知识。这就对广大教师和学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我国高校《外贸函电》实行双语教学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一)双语课师资队伍的匮乏
  
  双语教学需以双语教师为基础。从事《外贸函电》双语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国际贸易业务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和较高的听说能力。可是在我国只有少数专业教师可以胜任两种语言的教学任务,不具有普通性。这些教师要么是英语语言专业毕业的年轻老师,要么是有国外留学经历的老师。但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是英语语言专业毕业的年轻老师的国贸专业知识比较欠缺,这就制约了他们的双语教学效果。有国外留学经历的老师有一定的英语能力,而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比较适合双语教学,但是人数太少。因此,加强环境贸易专业双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当务之急。
  
  (二)双语教学教材内容雷同,实用性不强
  
  国内高校《外贸函电》课程任课教师在用双语授课时受到使用的教材欠缺的这个因素的制约。《外贸函电》教材之间绝大多数内容相似,有很多样文都是采用相同的信件,很多单证样例也是多年以前的样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国际贸易交流沟通的途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我们在很多外贸函电教材中仍然可以看到关于电传(Telex)电报(telegram)等内容,这些沟通途径早已过时;相反,很多新兴的沟通方式如E-mail等在教材中却很少涉及。此外,一些样文中还有不少老套过时的用法,使得教材的实用性不强。因此,如何编制一套能整合外国文化与中国要求的学科教材,就目前来说还是一项难度相当大的课题。
  
  (三)学生的语言素质参差不齐及教学设施的陈旧
  
  学生的外语水平是成功完成双语教学的必要条件。受我国传统外语教学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影响,我国大学生的外语语言能力普遍偏低。尽管进入高校学习的大学生都接受的近十年的外语学习过程中,系统的学过了语法知识,也掌握了相当的词汇量,但学生往往听得不太懂,看得比较慢,更无法用外语进行交流。同时,大学生外语水平参差不齐也制约着双语教学的推广。同样一个班,有的学生英语水平高,非常适应双语教学方法,而有的学生几乎听不懂,造成在课堂上厌学和自我放弃的结果。
  
  此外,教学设施陈旧也是双语教学普遍面临的困境。有些本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呈现给学生的国际商务活动的场景,却因为教学设施的陈旧而无法让学生接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对双语课程学习的积极性。
  
  (四)双语教学的方法不完善
  
  双语教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各高校《外贸函电》的双语教学因课程设置不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各不相同。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一些高校使用英文专业教材,中文授课,试卷考核是英文的。二是一些高校采取两种教学语言,其中主要用英语进行讲解,对某些难点内容以汉语辅助讲解,板书和标注用双语进行。三是一些高校以全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以全英语进行板书、讲解、提问,并要求学生用英语回答。这三种教学模式中,第一种在全国高校,尤其是在中西部的高校中应用广泛。后两种在沿海地区和发达城市应用比例较大,教学效果也比较好。但从全国来看,目前《外贸函电》开展双语教学的层次不一,缺乏较完善的教学方法。
  
  三、实现高校《外贸函电》双语教学的对策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能否培养出适合国际化要求的人才,是衡量高校教学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具有全方位的专业结构,而且要精通一门外语。《外贸函电》开展双语教学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它不仅能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外语程度,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双语教学就是适应这一历史使命而实行的高校素质教育的新举措。笔者认为要良好的实行《外贸函电》双语教学,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转变观念,顺应国际潮流
  
  要消除在双语教学认识上的一些如将双语教学简单地等同强化英语,或者为双语教学就是培养英语人才的误区。事实上通过《外贸函电》双语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应当是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应当通过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努力使一些前沿学科与国际最新的发展接轨,适应世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双语课师资队伍的建设
  
  《外贸函电》双语课教师的匮乏是困扰国内高校的最大问题。为顺利开展双语教学,应该探讨培养双语课教师的有效途径,逐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双语教学师资队伍。
  
  1.加强双语教学师资的引进,包括国内的或国外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师。这样可以快速满足对双语课教师的需求。
  
  2.在国际贸易专业教师中选拔基础较好的进行英语培训,并从中选拔优秀人才作为双语教学的师资储备。一方面,在青年教师队伍中挑选专业精深、英语底子好的教师到国内着名的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和外语水平作为双语教学的师资。另一方面,将优秀的专业教师送到国外进修学习,使教师学到国际贸易学科的最新科研成就和掌握最新的学术动态;同时,快速、有效地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为回国从事双语教学打下基础。这是目前较普遍接受的途径。
  
  3.加强校际间的交流实现人才共享。在实行双语教学的初期,不同学校师资力量各有偏重。为充分利用教师资源,可以实行教师跨校授课、学生跨校选课,以此实现资源更有效的整合。
  
  (三)给予双语教学有力的资助
  
  高校应为推动《外贸函电》双语教学开展,给双语教学教师以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相对于传统的汉语教学方式来说,双语教学无疑是一场需要极大资金、精力投入的教学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教学研究很难,甚至比科学研究还难。所以,开展《外贸函电》双语教学需要学校、院系和任课教师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目前,一些高校一般是给予老师双语教学的工作量乘1.5倍系数的奖励。(www.fwsir.com)笔者认为这个还远远不够。除资金支持外,学校或院系还应该制定更多的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对双语教学的课程以教改立项的形式进行课程建设,通过多种渠道为双语教学提供方便。各高校在给教师以经费资助之外,还应为学生上网查阅资料提供方便等等,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四)积极组织教师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从战术上看,《外贸函电》任课教师可以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以弥补教师自身素质的不足。譬如教师可以采用实物、图片、幻灯、录像等辅助教学手段等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尽可能多地了解商务信息、商务实例,而且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模拟商务活动等情景教学模式,让师生互动。在教与学的双向信息交流中,不断激起学生旺盛的求知欲望和愉悦的情绪体验,使学生产生深厚的学习兴趣,进而提高双语教学效率。此外,专业教师还可以积极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到外企、中外合资企业或国内的外贸公司参观学习与实习,更多地接触和体验国际贸易活动,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为今后踏入社会并适应工作打基础。
  
  (五)借鉴国外先进教学方法
  
  在《外贸函电》的双语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注入式”的教学方法,代之以“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学模式。把学习过程变成为教学过程的重点,教师提出问题,学生运用知识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学生自己看书就可以理解的,就留给学生课下自己解决,有必要详细讲述的教学内容就要讲清楚、讲透彻。同时在课堂上多提问题,促使学生用英语来积极思考、陈述、解决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高等教育应该尽量与国际接轨。我国要培养适应国际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展《外贸函电》双语教学的工作,能够满足我国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教育国际化进程的需要,也能满足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质量人才的需要。双语教学对老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双语教学任重而道远。我们青年专业教师应当肩负重任,要勇于实践,在双语实践中走好每一步。

试论《外贸函电》课程双语教学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的正常活动的侵害是间接故意。拒不说明或作虚假说明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无视国家廉政制度,故意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目的在于非法拥有公私财产。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对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

  四、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误区与认定

  1、易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与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混淆。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部分,是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就不能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巨罪。如其家庭成员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责令其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又不能查明其合法来源的,应认定其家庭成员为巨罪。如其家庭成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即使其家庭成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经司法机关查明属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都不能认为构成巨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但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谎称该财产系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甚至将存款、汽车、股票、别墅等财产记在妻儿、父母名下,对此。司法机关应认真核实,及时查明该家庭成员有无可能和条件获取该部分财产,揭穿其谎言,认定其构成犯罪。

  2、易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与巨罪相混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不当得利拥有拾得物、错得物和自然物,且差额巨大,虽然取得该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或者有民法上的过错,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没有关系,且在占有的目的、动机上都与巨罪不同。因此,只能依照民法来处理,或收归国有,或责令返还,不能认定为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谎称巨额财产是不当得利所获,尽管揭穿这类谎言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司法机关不畏繁难,一方面对其谎言进行仔细地核查,另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攻心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欺骗司法机关的严重性,定然将它查一个水落石出。

  3、易将刑法中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误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法中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在办理巨罪案件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法中已规定巨罪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司法机关无需调查核实,即可根据其所作说明,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巨罪。但是根据我国刑诉法确认的刑事举证责任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承担。因此,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巨额财产来源所作的说明不是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司法机关应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作的说明调查核实。如查实这种说明是真实的,则不能认定为巨罪。

  4、易误算差额部分的数额。正确计算差额部分的数额是区分是否构成巨罪的一个客观尺度。1993年在反复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刻把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高检在《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通知》中将数额定为5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差额如何计算做法还不统一。有的计算方法不同,有的漏算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与支出,这些都会影响巨罪的定罪量刑。正确计算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差额数额的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总财产(包括房屋、股票、存款、汽车、电器、家俱、烟酒等动产与不动产)和总支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消耗的费用)减去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以及其他法律、政策允许的经济、文化活动的各种收入)。目前,计算差额的数额困难在于司法机关难以发现隐形收入(或称灰色收入)和隐形支出。比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贵重财产(别墅、汽车)不在法律上过户,在高档消费场所吃喝玩乐,奢侈浪费难以计算掌握,为此,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司法机关广泛地发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深入人民群众,认真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建立诸如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制约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家工作人员的隐形收入与支出是可以发现和掌握的。

  5、易将贪污、受贿罪与巨罪相混淆。司法实践中,巨罪与贪污、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罪其实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罪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罪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构成巨罪。

  五、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建议

  1、应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1988年将巨罪纳入刑事法规中后,以巨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廖廖无已,追其原因是巨罪发现难。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案件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害人的控告;二是群众的举报;三是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自行发现。对于前一种情况因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加之国家工作人员差额财产来源渠道既广又隐蔽,侵害对象即被害人难以确认,所以这类案件被害人控告的就较少见。群众举报的案件,大多数指群众知晓犯罪行为的案件,巨罪的特点是无法查清巨额财产来源的案件,对于政法机关都侦查不清的案件,群众举报的就更少。至于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自行发现,在当前经济繁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状况了如指掌是有一定困难的。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设立财产申报部门,是防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的必然需要。财产申报的内容应包括财产、收入的名称、金额及其来源。财产申报部门应随时对申报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这样,既可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及时申报其财产,形成一个良好的申报环境;又可给那些准备犯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立了一道警戒线,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2、规范巨罪的刑罚,提高巨罪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巨罪的刑罚与量刑相适应的原则存在某些冲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和犯罪相称。刑罚的设置,是针对犯罪行为,所以量刑的首要根据是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即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又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巨罪的犯罪基本事实是对超出的巨额财产或收入不予说明其合法来源,至于巨额财产的获得方式、犯罪的后果等量刑的情节无法表现出来,所以,设置巨罪刑罚时只能笼统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一个与犯罪相适应的量刑标准,不能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在侦查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会钻法律的空子,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处刑较重时,拒不说明犯罪所得的真正来源,让自己的行为构成巨罪,从而逃避重法的制裁。再则,国家工作人员超出的巨额财产或收入,在巨罪生效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一旦查清其犯罪来源,根据刑法规定。将有其适应的刑罚,但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将无法矫正其不适当的刑罚,造成量刑错误。鉴于上述前两种情况,应提高量刑的幅度,即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既可让审判人员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在较大的刑罚幅度内自由裁量,真正做到刑罚与犯罪相称。又可以杜绝国家工作人员避重就轻,逃避重法的制裁,还可以与贪污、受贿等犯罪刑罚相吻合。从

而使刑法更加严密、统一。对后一种情况,一旦巨额财产真正来源被查清,那么认定巨罪事实不复存在,原判也应撤销。如巨额财产属其他犯罪所获,应以他罪量刑,原已执行的刑罚应折抵现罪刑罚。如巨额财产属合法财产,应按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将巨罪中有关巨额财产的数额从5万元调整至10万。1993年最高检在《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通知》中将巨额财产数额定为5万元。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加,此外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数额规定也作了较大调整。因此,将数额调整为10万元更能符合设立巨罪的立法本意,又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4、司法机关责令国家工作人员对巨额财产做出说明解释的时间应有一个时间限制。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无限制地做虚无缥渺的虚假说明解释以拖延时间,有的竟谎称来自境外,司法机关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责令国家工作人员对巨额财产做出说明应限制在一个月,财产数量多,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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