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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法律权利否定政治权力/徐卫东
不能用法律权利否定政治权力
徐卫东
在关于某企业用“资本家”这个概念注册企业名称的讨论中,我们不能忽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法律权利上的自由,永远不能否定国家性质决定的、宪法确认的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权力。具体到这个案例,就是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即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民商法的权利时,不能忽视以至否定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政治性质;“资本家”这个概念在我国是有特定含义的,且与我们政权性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政治导向相矛盾。
在当今的世界经济发展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地都要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政治权益;而能代表本国利益(权益)的标志,既有物质产品,又有精神的、文化的产物;比如美国,为了维护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不惜牺牲别国的利益,在世界上打造其“大国沙文主义”、“世界警察”的形象;但是,美国人、美国的企业,在国内决不会用企业的民商权利与本国的政治权力相抗衡。民商权利只有被侵犯了,才有资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获得保护的权利。
我们有些人,以为改革开放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了,就可以与“国际接轨”了,就可以不要政治方向了;以为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就是“民商权利的行使,就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我以为,持上述观点的人是否应当考虑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法律是谁制定的?我国的法律只能是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我国的法律首先维护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企业的权利也是在与我国的政治制度不矛盾的大前提下。
“资本家”一词作为历史的记载、一个抽象名词、一个类概念,不能作为某一个企业的具体名称,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精神上,可以没有争议,但看了网友们的一些观点,真感到遗憾:社会主义中国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为什么不保留点儿我们应有的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治敏感性?不要以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就是“世界大同”的一个上层建筑了;以美国为首的、不断“妖魔化”中国的别有用心的“国际友人”,一直希望中国内部有人按照他们的意愿“建设”中国,借用“文革”中的一句话:我们千万不能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进行经济建设中也有政治斗争!行使私权利不能违背、抵制公权力!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权利与政治权力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权利永远要受到义务和责任的制约,更要受制于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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