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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提议就不能罢免不称职的村干部吗
村民不提议就不能罢免不称职的村干部吗山东省一基层民政干部来信咨询:该县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村的村干部无心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也不提议罢免村干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关于罢免村干部的问题,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一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罢免,而是否罢免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村民会议。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影响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村干部不积极履职、村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如果村委会成员确实不能胜任日常工作,但是村民也不提罢免提议,从各地工作实践情况看,乡镇政府也是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的。比如《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2)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3)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其他一些地方,如天津、上海等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罢免程序方面也有类似规定。要着重指出的是,村民是村里的主人,罢免权是村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权利,他们有权收回通过选举委托出去的权利。只有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得到多数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