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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审判监督体系

时间:2022-08-06 08:59:52 司法制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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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审判监督体系

  浅谈我国的审判监督体系

  王双明

  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是民主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树立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增加人民法院的透明度至关重要。在法制国家里,司法是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许多国家把法院作为对法律制度的信心和偶像,而信心和偶像是建立在法院的公平和正义之上,是建立在自我完善和监督之上。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的审判监督体系,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一、有完备的诉讼监督程序

  一是实行两审终审制,通过第二审程序,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纠正一审可能发生的错判。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行。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于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没有监督程序。(二)根据启动方式的不同,可将再审程序划分为三类: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诉:民事、行政案件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刑事案件中,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有高水平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重要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先后建成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我国各级法院司法公开的力度之大、发展之迅速,受到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

  三、有多层次的外部监督体系

  一是人大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具体形式有:人民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质询;遇有重大争议案件,人大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通知法院,责成其重新处理。二是政协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政协三大职能之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是检察机关监督。《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形式主要有提出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四是舆论和社会监督。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媒体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公众能够更加简便、快捷的监督司法审判活动,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的加强。大家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对所关注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使这些案件能够更加透明的出现在大众视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严格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

  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各级人民法院已建立起一系列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廉政风险预防监督机制、审判质效评估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司法绩效考核机制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体系,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健全,司法公信力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将进一步增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有更加可靠的保证。

  (王双明系灵石县政协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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