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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人俱乐部的存款保险:德国能成为模式吗?
本文对德国银行协会在1975年建立的存款保险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存款保险方案的跨国比较为显性存款保险方案的效果及其与市场纪律和道德风险的制度特征提供了有价值的方案,这些见解是从研究各个存款保险方案所得到的大量的制度详情中抽象出来的。通过聚焦于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的制度详情,本文补充了跨国比较的工作。与其他显性存款保险方案比起来,德国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是出色的。作为一个民办方案,其资金筹措和管理都是私营性的,不受政府监管。但是该方案与审计和银行发照政府当局合作,在危机解决上亦然。尽管该方案提供的承保范围几乎没有限制,但存款人没有法定的和偿权。尽管存款人没有执行市场纪律的任何动机,但方案的私人性质和几乎不受限制的承保范围促进了同业监督和约束。在它成立以来的25年中,只经历过几次小的银行危机,尚未碰到过较大的银行倒闭或系统危机。
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是公私合作关系的范例,私营机构吸收第一损失,直到未具体说明的程度。只有遇到系统性危机,而且损失超过私营保险机构的承受能力时,政府才会做出要进行干预的样子,但这种情况在德国尚未出现。
我们在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的独有特征、银行部门结构、金融安全网的其他组成部份及制度环境的背景下评价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正如Demirgüc-Kunt和Detragiache指出的,存款保险方案在降低道德危险上的有效性增强了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的质量。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基本组成部份对存款保险方案的功效也有重要的影响。最后,我们对该方案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做为那些想建立新的方案或想对现有方案进行改革的国家的榜样进行评价。
本文其他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讨论一些关于存款保险方案最优结构的理论成果和实证成果;第三部分在与我们的讨论相关的范围内详述德国银行体系的主要特征;第四部分详述德国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和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基本组成部份;第五部分在第二部分提出原理和德国其它特有因素的背景下评价该方案;第六部分简要描述被欧盟采用的各种变化;第七部分为结论。
二、存款保险的原则
作为金融安全网组成部份的存款保险方案被要求实现相互冲突的国家政策目标;一方面,它们得保护小存款人并保证金融稳定,另一方案,它们得使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最小。建立存款保险方案,避免银行挤兑,从而增进银行的稳定性,但这种保险方案也是道德风险的起源。银行会把其业务中的一些下跌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方案的所有者——一般是纳税人。风险转移会变成如此严重以致于不是增进银行的稳定性,而是加剧了银行的脆弱性。
使稳定性最大化和使道德风险最小化之间的平衡,可能对存款保险四个不同的代理集团(存款人、银行、方案管理者和方案所有者)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当存款人重视按照推测其存款是更加安全并可能因此不再努力监督银行时,对银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通过削减银行业务的下降风险存款保险方案的存在和特征改变了他们的激励结构。有实力的银行和实力不强的银行之间也有冲突。如果通过统一保险费率来要求有实力的银行对实力较弱的银行进行补贴的话,那有实力的银行可能会退出自愿性大学款保险方案,由此产生的逆选择是进一步增加道德风险的问题;方案所有者希望使方案的成本最小化;方案经营者则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如他们的职业成就,或者可能代表其他集团(如政治家或银行)的利益。代理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安全网效率低下。
显性存款保险的一些特征可以使它更动机一致,减少道德风险、逆选择和代理成本。这些特征中的一个是为私方指定损失边际以迫使他们监督银行从而增强市场纪律。确定一个能够行使市场纪律的集团是可取的(在被迫需要这样做的时候)。有限的承保范围使得保险是不完全的,从而使超过保险范围的存款人监督银行。同样地,共保至少迫使一些储户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因为给他们的赔偿低于其全部存款。把同业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可以使银行之间相互监督。把外币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也使承保范围更不完全,这增加了存款人的损失边际。把内部人(如银行的管理者和有影响力的所有者的存款)的结存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通过使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亲自分担银行业务的下跌风险来减少道德风险。通过使股东对超出缴人资本水平的损失负责可以提高其激励。这样会使股票价格按优先的银行基本规律更敏感地变化,并让股东更完全地分担下跌风险。最后,可以用次要债务来产生所需要的一批债务持有人来承担最先的打击。因此次要债务持有人有监督银行和执行市场纪律的强烈动机。
另一个特点是按照动机一致的方式来组织管理部门和方案的资金筹措。通过制定方案的规定条件和作用,风险调整保费可以降低逆选择。私人管理、私人筹资可以减少存款保险方案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然而,完全的私有化或许是不可能的,因为政府和纳税人总是被期望介入的,尤其是在灾难性的情况下。
最近的实证研究表明,就防止银行挤兑和为小储户提供保护,同时维持市场纪律和防止银行承担会导致银行业危机的进取性风险而言,存款保险方案的承保范围和资金筹措是决定存款保险方案成功的重要特点。Demirgüc-Kunt和Huizinga(1999)发现较高的明示承保范围和拥有筹资方案计划使市场纪律变弱,即银行必须支付的存款利率的敏感性按利润和易变化比率变化。Demirgüc-Kunt和Detragiache也发现在承保范围限制和得到筹资方案方面遭受银行危机的概率增加了。Demirguüc-Kunt和Detragiache作出的实证研究还表明了制度环境对存款方案成功的重要性。利用一些有关一个国家的制度质量的指标,如法律规定或腐败指数作为审慎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管质量的代表、作者发现在那些拥有更有效的公共机构的国家里,由显性存款保险及其某些特征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少或不存在。考虑到金融安全网的其他组成部分和制度环境,这提高了制定存款保险方案的国家特有方式的重要性。
存款保险方案必须在完整的金融安全网的背景下,借助审慎的规章制定管理和监督、最后贷款人项目和银行破产解决程序等作为安全网的其他主要基本组成部分来评价。存款保险方案没有适当的工具来监督和控制银行,通过审慎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来取代缺少的市场纪律,就会导致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从而滥用安全网。没有能对可靠的银行提供直接流动性的最后贷款人促使破坏了安全网防止银行挤兑的功能。在出现机构倒闭的情况下,没有迅速的行动、快速退出的战略及明确和透明的解决程序促使无偿付能力银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额外的风险(而对这些风险他们只承担面上的风险),从而增加了银行脆弱性的风险和施加于存款保险方案的负担。但重要的不仅仅是金融安全网中每一组成部份的效率,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也很重要。虽然把所有四个基本组成部份集中于一体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但密切合作和信息共享是重要的。
三、德国的银行体系
德国的银行业体系是以政府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的。商业银行仅占所有银行存款和资产份额的大约25%,在资产和存款方面,政府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的还是州所有的)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相对最大。合作银行是德国体系中的第三大团体。从表2还可以看出,较
之欧盟其他国家和OECD的其他国家,德国政府银行所占的份额相对巨大。
表1 德国不同银行集团的存款和资产份额
总资产(%) 所有非银行存款(%)
商业银行 25.2 24.6
其中最大的四家银行 14.4 12.8
储蓄银行 36.1 39.4
合作银行 13 18.7
其他银行 25.7 17.2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银行(2000a)。其他银行包括抵押银行、房贷协会和有特殊功能的银行。
表2 德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府银行份额
国家银行的资产份额(%)
德国 36.4
欧盟 25
OECD 28.1
资料来源: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1)。政府银行份额是1995年各国最大10家政府银行的资产除以银行总资产的比例。
德国商业银行部门是高度集中的,四家最大的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占全部商业银行的50%以上。尽管这四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在德国各州都非常活跃,但是,还有许多地区集中的商业银行和少数的私人银行家,他们不仅用缴入资本,也用个人资产对银行损失负责。因此,德国的商业银行业呈现出相对非同质的结构。
另一方面,储蓄和合作银行部门被高度地分成几个部分,它们基本上是沿地理界线分的。储蓄银行被限制在城市地区或拥有该行的城镇。这些银行绝大多数是18世纪和19世纪建立,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储蓄提供安全的出路。尽管储蓄银行最初遵循非常保守的资产政策,但现在它们与商业银行相似。尽管有地理上的限制,但是它们与提供本地银行无法提供的银行服务(如国际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地区银行挂钩。同样地,合作银行的经营也受到地理上的限制。这些合作银行是在19世纪建立,为农村和地区服务的,但也为城市地区的中小企业服务。合作银行最初只为会员提供服务,最近几十年来逐步开放。尽管会员对他们的合作一开始就有相互的和未定的责任,但他们的责任也因此被限制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过缴入资本。作为储蓄银行合作银行有享受由地区和国家最高银行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由于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在地理上的集中,不同银行集团之间的竞争比同一集团成员间的竞争更大。虽然每个集团最初集中在不同的业务种类上,但近年来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已变得更相像了。虽然由于其所有权结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未必是价值最大化的机构,但商业银行也不能被设想成会使股东价值最大化。大型商业银行在有关的股东会议上投票决定大部分的付表决事项。而且,这是商业银行的交叉所有权。
德国商业银行在传统上一直是全能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而且为家庭和厂商提供服务。而且,德国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和公司部门有相对密切的联系,在主要的工业公司里,德国银行控制着很大部份的股票,而且在绝大多数的监理会中有代表。
四、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
(一)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一般特征
虽然某些地方的存款保险方案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但直到1974年Herstatt危机德国三个主要的存款保险方案才被设立。在20世纪60年代初,政治压力强化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方案。在Herstatt危机后,三个银行集团推出各自的存款保险方案以避免更无限制的政府干预。同时,建立了流动性合作银行(LCB),为流动性临时不足的银行提供支持。德国不同的银行集团的存款保险方案所显露的民营性质和自愿性质减轻了政府进一步干预金融部门的政治压力的产生。
德国三个主要的银行集团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存款保险方案,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是本文的焦点。它由德国银行协会建立,用来抵消储蓄银行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是储蓄银行的公有产权造成的)。储蓄银行集团有若干区域性的存款保险方案和一个全国性的补偿方案。尽管储蓄银行的存款人受明确的政府所有人机构担保的保护,但储蓄银行受到建立了存款保险方案以弥补私营银行的竞争不利地位的压力。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都不直接担保存款,而是对机构本身进行担保。
表3 德国私人存款保险与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比较
附图
所有三个银行集团都有自己的审计实体,并与联邦银行监督局(FBSO)及联邦银行密切合作。法律禁止联邦银行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才会看到特别的政治解决。所有三个方案都是自愿性的,资金来源于会员银行缴纳的保险费。
(二)德国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
这一部分简单描述了德国私营银行存款保险方案的最重要特征。表3对德国和其他国家存款保险方案的特征进行了比较。
1.会员资料 会员资格是自愿的,但对德国银行协会的会员银行则是强制性的,除非它属于其他的存款保险方案。虽然原则上会员资格是自愿的,但未参加的银行会面临较高的障碍。根据德国银行法第32(3)款,FBSO在发照前要向有关的银行协会咨询。因此,银行协会在发照过程中具有咨询作用,它可以指出可能妨碍申请行参加存款保险方案的实际情况。存款保险方案的成员和非成员都必须告知存款人受保护的程度。
将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与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方案相比,我们注意到只有少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方案不是强制性的。68个国家中只有13个国家的方案是志愿方案,而采用强制性方案的国家则有55个。在欧洲,只有马其顿和瑞士采用自愿方案。
2.承保范围 所有非银行存款都是受保险的,最高限额达遇到麻烦的机构的法定资本的30%。假定根据银行法银行的最低资本为500万欧元,那么最低限额为150万欧元,或者大约为德国人均收入的50倍。假定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为2.955亿欧元,那么平均限额大概为9000万欧元。这么高的限额使承保范围几乎是全面的。这种保护是给予国内和国外存款人的,而且与存款指定的通货无关。存款保险方案为其会员行的国内外分支机构保险,而且不存在共保。不能受到保护的是银行间账户、不记名债券和内部人账户。虽然保险范围近乎全面,但不论在存款人获得赔偿方面,还是在银行在危机情况下获得帮助方面,都没有法定权利。虽然没有银行被拒绝帮助,也没有存款人被拒绝赔偿,但余额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承保范围,无论在绝对期限上还是在人均存款基础上,都是全球最高的。所有显性存款保险方案平均的承保限额是人均GDP的3倍。
3.资金筹措 同储蓄银行与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一样,私立银行存款保险方案的资金是在一种混合的预期的和过去的基础上只向会员银行筹集的。会员银行每年必须缴纳的保费,为由银行业务产生的对其他债权人的负债的0.03%。如果资金被认为比较充裕,该保费可以加倍或不设,但如果被
认为资金不够的话,还要缴纳高达普通保险费100%的附加保费。新会员要支付0.09%的一次性加入费。连续缴费20年以上并被列入最低风险级别(A级)的银行可以免缴保费,被列入高风险(B、C级级别)的银行需要缴纳最高达普通保费250%的附加保费。存款保险方案不公布财务报表,因此,有多少可用资金公众并不知晓。
不存在政府提供的资金,联邦银行不得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然而,据推测,出现系统性银行危机或重大的银行倒闭时,私立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可望介入。
全球只有10个国家有不进行筹资的存款保险方案,其中大多数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至少是部分地通过会员银行缴纳保费筹资的,但绝大多数得到另外的政府资源或在重大危机的情况下可望能得到政府资源。大约有21个国家有按风险调整型的保险费。
4.管理 存款保险方案是在德国银行协会内制定的并服从该民营协会的管理及其内部章程。政府监督是不存在的。存款保险方案由10个银行代表(他们对协会的全体代表会议负有责任)组成的委员会管理。所有类型的商业银行在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就其如何帮助碰到麻烦的银行而言,该方案是灵活的。它可以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赔款支付给银行本身。它可以签发担保书或承担碰上麻烦的银行的债务。
只有11个国家的存款保险计划完全由私人管理。除坦叠尼亚、阿根廷和巴西外,这些国家都在欧洲。绝大多数的存款保险方案要么公私共管,要么由政府管理。
5.审计 所有的会员银行必须成为德国银行审计协会的会员,该协会对会员银行进行定期的就地审计或非就地审计。审计协会和存款保险方案联系紧密,其咨询委员会和存款保险委员会有相同的会员资格。如果情况表明银行的业务风险增大了或者银行违反银行法或其他运用于银行的法律,德国银行审计协会可以对会员银行实施纠正措施,处罚措施可能是限制存款业务量或特定类型的贷款。从1997年起,审计协会每年对银行评级,评级结果(A,B,C1,C2和C3)是秘密的,不能用于银行广告。被评为B级和C级的银行需要缴纳高达正常保费250%的附加保费。对银行的评级是根据其财务状况和银行的管理信息和控制系统的质量来进行的。
存款保险方案可以开除会员银行,尤其是对遗漏或误报信息或连续2年被评为C3级的银行。开除会员行由存款保险方案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只有协会全体代表大会2/3的多数才能推翻开除决定。如果一家银行资本的支配份额被不能满足与得到信任的地位有关的要求的某人购买,就自动被排除在存款保险方案之外。
(三)德国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基本组成部分
对一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评价应在其整个金融安全网的背景下进行。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金融安全网主要依靠银行业部门和政府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在处理银行危机的时候尤其明显。德国的金融也依靠安全网与市场纪律,如在1974年Herstatt银行危机中官方没有对债权人进行补偿。
FBSO负责银行的发照、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它与联邦银行及存款保险计划的合作非常密切,正如前面提到的,FBSO在为银行发照之前必须咨询银行协会。银行协会和审计协会必须向FBSO和联邦银行呈交所有的审计报表。
FBSO的权力范围非常大,它可以要求辞退“故意或不顾一切地违反银行法规定”的银行管理人员;对违反任一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如资本金或流动性不充足)的银行实施纠正措施;如果银行法的规章制度被违反,或者在亏损巨大或连续的亏损的情况下,它可以暂时关闭一家银行或吊销该行的执照。当FBSO吊销一家银行的执照时,就由注册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执照的吊销是立即生效的,针对执照吊销的任何上诉没有使生效延迟的效力。
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银行(或现在的欧洲中央银行)对其他银行没有起最后贷款人作用。这个作用是由民营的供应商(LCB)承担,该机构由联邦银行在1974年建立。它的任务是对面临暂时流动性问题的可靠银行提供短期流动性以保证国内外支付的到期结算。联邦银行持有30%的股份,各主要银行占70%。其缴入资本为3.72亿马克,还有18.6亿马克的通知即付的资本。在联邦银行LCB还享有11亿马克的再贴现限额。贷款是由银行代表组成的贷款委员会批准的,利率为市场利率,而且需要担保物。
(四)民营存款保险方案过去的经历
迄今为止,存款保险计划处理过26次赔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一家银行被暂时关闭,或在存款账户被转移到另外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进入清算程序,存款保险方案就会介入。关于赔款是转移还是直接支付给储户以及选择受让行的决定是存款保险方案根据成本基础作出的。至今,最大的赔案是1983年的Schroder,Munchmeyer,Hengst and Co(SMH)赔案及1995年的Fischerbank赔案。方案对前者的存款人和债权人支付了3.45亿马克,以后者的80000个账户和存款支付了16亿马克。所有的银行危机已被解决而且只由民营的存款保险方案赔付,没有动用任何公款。
SMH破产案显示了在一个银行倒闭的情况下,私营银行的“俱乐部”如何在与官方机构迅速合作中起作用,使银行系统所受的影响最小。1983年11月,SMH(德国的一家小银行),面临9亿马克的亏损。该亏损来自给一家建筑公司的无盈利效能的贷款,是SMH资产的1/3,是其股本的8倍。在联邦银行和FBSO的压力下,拥有SMH未决赔款的银行同意将其债权转换为次要债务换取管理上的控制。存款保险方案为赔偿存款人和外国债权人支付了3.45亿马克。新的所有者指定了一个新的监事会。一个月后,SMH被一分为二——一个好银行和一个差银行,好银行出售给了劳埃德银行,差银行由银行协会接管并清算。非常有意思的是,SMH的问题由银行协会而非由监督机构发现的。尽管在最初会议中,政府代表到场并施加压力,但危机的解决纯粹是民间性质的,银行协会是营救的主力军。有关如何解决这次危机的决定由联邦银行在几小时内作出,而债权人则在几天内接管SMH。
五、德国存款保险是一种模式吗?
虽然德国私立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与在第二部分所描述的运作最佳的保险方案并不完全相符,但它在过去的25年中一直运行良好。方案虽然没有对存款人监督、控制银行提供任何的激励,但其完全民营的性质为银行相互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刺激,同业监督取替了存款人和债权人监督。政府当局和民营方案之间的合作、制度框架及反银行破产倾向加强了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成功”。下面将依次讨论这些加强因素中的每一个。
(1)同业监督取代存款人监督 德国存款保险方案几乎不受限制的承保范围、没有共保、在本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及国内账户和国外账户上的承保范围,减轻了存款人仔细监督银行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存款人没有获赔的法定权利,以及没有有关方案的累积资金的信息,部分地抵消这些结果。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保险方案对所有存款人都进行赔偿,这样存款人对大银行(这些银行的倒闭可能超过保险方案的资金)似乎有绝对的存款保险的感觉而否认了这些特点。由于存款保险消除了存款人对银行
执行市场纪律的动机,显然就需要用其他要素来解释没有道德风险或银行没有承担过度风险的原因。
在德国银行部门中,同业监督取代了存款人监督。这是通过:(1)方案的筹资和管理纯粹是民营性质的;(2)从保险中排除了同业存款;(3)存款的全额保险来实现的。该方案尽管执行某些政府职能(如发照过程中的活动),但不受政府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排除同业存款增强了银行相互监督的动机。最后,存款人享有的几乎完全的承保范围似乎使银行执行的市场纪律增加了。考虑到方案的完全民营性质,没有政府支持的筹资,各会员银行不能指望使源于一家会员行困难的任何费用外部化。因此,几乎完全的承保范围增加了会员行相互监督的压力。
存款保险方案是被完全结合到德国银行协会结构中。因此,它类似于一家对其会员提供非竞争但排他的产品的俱乐部。但与绝大多数对其会员提供竞争并排他的产品的俱乐部不同,存款保险未必是取决于密集问题。恰恰相反,数量更多的银行提高了多样化,并为相互监督提供条件。但在某个时刻增加更多的银行也许会降低相互监督的效率,因为银行的数量更多,两个银行间的业务强度就会下降,搭便车的风险就增加了。德国私营银行业的高度集中阻挡了这个界限,这是通过交叉的,风险多样和同监督强度之间平衡的有效均衡来实现的。每种银行(政府的、合作的和私营的)都有自己的存款保险方案,通过把各银行间的利益调整得更密切,强化了存款保险方案像俱乐部的性质。
方案完全民营的性质,也避免了方案所有者、管理者和银行之间的代理问题(这个问题在其他存款保险方案中经常出现),因为在德国的案例中这三者是一致的。与大多数其他国家不同,纳税人不是方案的所有者,也不是方案的保证人。这消除了方案的管理人员和作为所有者的纳税人之间潜在的代理问题。它也提高了规章制度管理和政治占有的成本。因为存款保险方案是完全嵌入德国银行协会的,不存在搭便车问题,管理者和银行之间没有产生代理问题。
方案完全融入银行协会也降低了源于自愿方案的逆选择问题。德国银行协会的支配地位方案防止了会员银行的退出。尽管在这个俱乐部中仍然存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但会员数量较少、共同所有权结构(民营)、共同的目标和职业道德创造了一种共同责任感。个人接触也使道德上的说服和施加压力更为容易。另外,方案对会员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以使俱乐部内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最小化。它有权对不遵守管理或审慎标准的会员银行实施纠正措施,甚至可以将不遵守制度的会员银行开除。方案内的逆选择还可以通过不同银行集团在委员会中几乎平等的代表权来避免。三大集团(大银行、私立银行及地区银行、外国银行和其他银行)中无一能对其他两个集团施加影响。
德国存款保险方案成功的另一要素是负责审慎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的政府当局和私营银行、银行协会及存款保险方案之间的密切合作。在处理银行危机时这变得显而易见,上面所提的SMH倒闭案就是个例证。然而,支持倒闭的银行的业内迅速合作只有在德国私立银行部门高度的市场集中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而这反过来可以用全能银行制度和没有任何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来解释。
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方案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私营的流动性供应者——LCB来减少。LCB是私营银行所有的和管理的,负责对健康银行的流动性支持,LCB没有贷款给破产银行的动机。因为贷款的成本由存款保险方案负担,而且也是由通过银行和融资的。而且LCB和存款保险方案之间的密切联系增加了银行作为该俱乐部成员的压力。
(2)其他使德国银行业稳定的制度、法律和经济决定因素 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成功至少可部分地追溯到德国的反破产倾向。破产被认为是个人失败而非经济失败。而且破产会导致刑事残害,就像SMH倒闭时所见到的格拉夫·冯·盖仑的案件。那些在其他国家要么不构成犯罪或即使构成也不会强制执行的白领犯罪,在德国却被看得非常严重。根据德国刑法,如果由会计造假、隐匿资产或违背“正常经营惯例的行为”所造成的破产可判最高达5年的监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10年监禁。在被告可耻地将贪婪行为付诸实行或故意使将财富委托给他管理的人的财富因其破产而受到损害时,破产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后一种情况被认为是金融机构的问题。除刑事处罚外,德国银行法禁止涉及虚假破产的经理再度取得银行部门管理的职位。
存款保险方案的民营性质、法律及经济生活中的反破产倾向虽可以阻止银行家承担过度的风险,并可能降低道德风险,但也可能对银行部门的企业家精神和竞争结构造成了消极影响。强烈的反破产倾向会阻止承担风险和创新。最后,有控制力的银行协会会很容易地使俱乐部转化为阻止新会员进入的卡特尔,从而抑制了银行业的竞争。银行协会施加的进入障碍比银行法规定的申请执照的要求还高,并且非常强调一些很难界定的概念,如“诚信”和“正常的经营惯例”等。
德国金融部门的所有权形式有可能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稳定。如前面指出的,德国银行业中的很大部分不是政府的就是合作的,因此没有价值最大化的实体。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是由管理层,而非由股东控制的。尽管缺乏股东价值最大化,可能会降低银行部门的效率,但也有可能降低过份的风险承担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业部门内的少数卖主市场结构和由此产生的银行高特权值可能会进一步削弱“拿银行打赌”。
六、欧盟的新指示
1994年,欧盟批准了在所有成员国内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指令。这些方案的承保范围限制至少是2万欧元,最高达10%的共保是允许的,这些方案的组织结构由各国决定。
德国已经开始将新的强制方案归入到现有结构中。德国遵从欧盟的命令,建立欧盟命令所要求的只提供最小保护的存款保险方案。除了低承保范围限制、10%共保外,公共机构的账户、内部人的账户和任何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都被排除在外。私营银行和政府银行的保险方案都是民营方式管理的但受FBSO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这两种方案都是通过会员行缴纳的年度保险费筹措资金的,保险费由财政部确定。民营方式管理的存款保险方案维持其现有的形式,因为它不在政府规章制度管理的范围之内,因而也不受欧盟法律的约束。然而,它目前只对2万欧元以上的存款和欧盟命令不能保险的存款负责。德国银行审计协会不仅继续对自愿方案的会员进行审计,也对强制方案的会员进行审计。新的强制方案吸收了自愿方案的若干特征——民营方式的管理和筹资,使保险和审计之间的密切联系具体化。
七、德国民营存款保险方案对我们的启示
德国的实例显示,完全由银行提供资金和管理的存款保险方案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和竞争环境中是可行的。该方案有俱乐部特征的性质、它享有的审计和监督权力以及政府当局和方案管理者之间的密切合作对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成功有很大的贡献。存款人缺乏执行市场纪律的动机可通过银行间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的强烈动机来弥补。存款人没有监督银行动机的原因——几乎完整的承保范围——增加了银行行使市场纪律的动机,因为银行(而且是只有银行)得承担银行困境的成本。
德国存款保险方案也是迄今为止在金融部门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公私合作关系的成功范例。参与的民营方必须承担任何损失,这提高了有效地相互监督的动机。损失不仅要用预付的保险费来弥补,而且还
要向银行分摊附加保费。法律不允许政府对银行倒闭解决提供资金支持。人们仍然可以推测当损失威胁到整个金融业健康时,负担会变得非常严重。但这种临界点是不可预测的。这种公私合作关系分割系统危机和非系统危机之间的遭损风险。私人部门承担由非系统性危机引起的所有损失,而如果发生系统性危机,政府则提供资财。
但德国方案的成功或许很难输出到其他国家。它得在对合同执行和法律规定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显示较低腐败水平的制度环境的背景下进行判断。在不利的制度质量的环境里,自愿的会员资格可能会很快导致逆选择,即有实力的银行退出方案;高的承保范围限制可能会诱使银行管理者和所有者滥用方案,因为他们认为他们能够使破产银行的成本外部化。在较差的制度环境中,部分筹资的方案可能导致银行故意对方案提供资金不足,在危机时指望额外的政府资财。尽管对可用资金保密可能会增强德国存款人的信心,但在透明度低且腐败程度高的社会里,它可能降低基金管理者的负有责任。
德国方案的成功也要根据德国银行体系的市场结构来判断。银行数量较少且高度集中的商业银行部门使合作行为和银行危机(诸如SMH引起的)的迅速解决变得容易。但它也可能阻止新的和富有创新精神的市场参与者进入,使存款保险方案这个俱乐部转化为卡特尔。德国在法律和经济上的反破产倾向可能会降低道德风险,但也抑制了企业家精神。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应该小心地处理德国以民营方式管理的存款保险方案的效率收益与其对竞争和企业家精神潜在的消极影响之间的平衡。
正准备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或许能够采纳德国模式的某些特征。许多新兴国家的金融体系是以机构数量少且高度集中的银行业部门和国有银行所占份额大为特点的。把存款保险限制在私营银行并由银行自己所有并管理,可能增强负有责任,减少道德风险,并促进私营银行的发展。尽管德国成功的其他要素(如制度环境、反破产倾向等)可能不具备,但像德国那样的民营存款保险方案可能增强银行部门的稳定。如果具有恰当的激励结构和适当程度的监督和管理权力,用民营方式管理和筹资的存款保险方案可以充当抵御金融不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但即使作为整体的存款保险方案不能被容易地移植到其他国家,可还有一些经验要记住。我们仍需注意几个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第一,为不同的银行集团(如私营银行、合作银行和政府所有的银行)建立各自的存款保险方案,增强俱乐部特征,加强同业监督,使搭便车的风险最小化。第二,存款保险方案收取的以审计为基础的基于风险的保险费在保护保险提供者和它想避免的道德危险之间建立了健康的联系。第三,事先提供资金(这保证了保险方案对存款人的信任)和银行在事后提供资金(这对银行相互监督,从而使成本最小化构成激励)相结合可能是个可取的折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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