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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试论美国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吴泽斌 沈世勇
论文关键词:美国 企业年金 权益保护 启示
论文摘要:企业年金是现代多支柱养老保降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启动后,其数贡、资产将不断增长,而相关的保护参保人权益的法规,政策措施还未完成到位。解读美国企业年金在保护参保人权益的一些做法,借鉴其经脸教训,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是职工权益的一部分。
企业年金参保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指财产的保护,即退休后养老金能够兑现或转移的法律保护。其内容主要涉及个人资产的资本化,企业年金合同的履行保证,企业、市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确保信息对称的运行机制,个人退休账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申诉和投诉的权利,自主选择退休金的支付方式,个人或企业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获得信息的权利等。
二、美国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
美国企业年金(雇主养老金)是由雇主,雇员组织(主要是工会)或者是这些集团的联合体建立的,目的是帮助雇员积累财产以备退休后使用,其企业年金主要分为两大类: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和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
美国企业年金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随着现实环境的变化,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也不断发生变化。“安然”养老金计划的破产,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参保人权益保护举措的改革探讨,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美国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措施
美国对其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主要是通过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的,这方面的法律要求纷纭复杂,但总体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企业年金发起人的高标准要求
按照美国《税收法》及《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要同企业雇主的资产分开,计划资产必须置于一个独立的信托之中,确保参保人在计划中的经济效益不受到企业雇主或债权人的侵蚀,并防止企业雇主本身将计划资产娜为己用。
美国《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规定,雇主要为参保人提供充分精确的投资信息。如果雇主在为计划进行投资工具的选择中没能遵循妥善和谨慎职能,雇主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税收法》规定,企业年金计划为保持其优税的合格标准,必须要为参保人提供不能低于法律所需求的即得受领权,不得要求计划参与人5年后才能获得一次性的全部即得受领权,也不得要求计划参与人7年后渐次获得即得受领权。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在参加计划一定年数之后,其在计划中所得经济利益不被雇主所随意剥夺。
美国《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和《税收法》规定,雇主必须每年向政府和参保人提供年度报表,就计划的财政、支出和收人、投资等做出详细的汇报,每个季度向参保人就其个人账户的细节提供报告。
2.明确企业年金服务提供商的职责和职能
美国企业年金体制中对参保人权益保护所提供的另一个保障措施是通过有关法律对企业年金服务提供商必须履行的职责和职能提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一(1)受托人为计划服务的一切行为必须以参保人的利益为出发点;(2)受托人必须对计划各方面的事务了如指掌,并在计划的行政管理或投资运行时谨慎从事;(3)受托人对资产的投资应该多元化以防止计划资产的大量投资损失;(4)受托人要保证计划资产有足够的现金流动性;(5)受托人对计划资产的投资必须要有适当的投资收益。
美国《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规定受托人严禁使用计划资产而进行任何谋私利的交易。凡是在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计划资产的个人和机构,本身要受到忠诚保险。凡是违反受托人职责或违反被禁止的交易要求计划受托人或企业年金服务的其他提供商,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民事处罚,行为严重者,甚至受到刑事罪的惩罚。
3.对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担保
美国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是根据《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而建立的一个政府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每一个待遇确定型退休计划提供计划终止保险。每一个资助待遇确定型退休计划的企业雇员每年按法律规定必须向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按计划参与人数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这样,如果某一个资助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企业破产,或是在终止计划时资产无法为计划参与人提供足够的退休金津贴,那么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将负责向计划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保障每一个计划参与人获得未来被给付的权利。
(二)“安然”事件之后,美国企业年金参保人权益保护的改革及建议
“安然”事件发生之后,引发了人们对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重新审视。尽管私有养老金计划仍是一个积极制度。但也有漏洞,需要进行改革,以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美国新通过的(企业改革法》不仅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也对私有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改革法》规定::、如果某种原因企业不允许雇员出售养老金帐户中的本公司股票,必须提前30天通知雇员;b、在禁售期间,企业主管也不得出售他们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其他改革建议有:
(1)允许雇员在参与汁划3年后出售公司配套供款的股票。
(2)要求雇主每季度向雇员提供有关其个人帐户的详细
报告,包括资产的评估、分散化程度、维持一个分散投资组合的重要性。
(3)要求执行官披露本公司股票的销售情况,以利雇员作出投资决策。
(4)雇员最多只能用其401(K)帐户资产的20%或以下购买本公司股票。
(5)要求雇主提供除雇主股票之外的至少三种投资选择。
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了解美国企业年金参保人权益保护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保护体系。
1.企业年金法
加快企业年金法的立法步伐,加紧研制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运营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以及服务的统一规范形式等一系列法规,使企业年金制度能够在法律制度下,规范、健康地发展,并能适应市场化的监督管理,最终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具体要点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准人与退任机制。要求任何对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参与计划资产的人和资产管理咨询人都必须符合能力及相关资格标准,并建立退任机制。从资格上开始对参保人权益的保护。
(2)基金财产独立机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公司财产及受托机构,管理机构的自有资产分开管理,不得娜作其他用途,从资金制度上实现对参保人权益的保护。
(3)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每年要向监管部门和参保人提供其个人帐户细节报表,最大限度地保持计划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度。
(4)协同监督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受托人、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5)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委员金,启动风险投资手段,风险投资公司由政府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2.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中断或终止时的担保(补偿)机制。
虽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投资管理人从当前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但对企业无力资助企业年金计划或破产时,参保人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这也是各国养老金计划监管中引人关注的一个方面。目前,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参保人设置一道安全屏障。在这方面,美国退休金津贴担保公司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
3.建立“审慎人”监管与定量限制的混合监管模式。
美国单纯以“审慎人”监管模式,忽视了定量限制监管方法的重要作用。审慎人监管强调基金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和管理的透明度,需求资产多元化经营,鼓励竞争,防止基金管理者操控市场和避免投资组合趋同。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深化和金融投资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安然”事件之后。单纯依靠“审慎人”法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值得商榷。在定量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独立性强,一般都是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这种模式要求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严格的限量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所表现出的非强制性、缴费确定模式及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等特性,决定了企业年金的监管是“审慎人”监管与定量限制的混合监管模式,以定量限制为主,这也使得监管的重点有所变化并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转变。
4.在企业年金初始发展过程中,适宜控制企业年金计划的种类数量及相关规则的繁简度。
对于众多计划参与者来说,美国私有养老金计划的复杂特征是难以理解的,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养老金计划比美国的养老金计划种类更繁多,规则更繁杂。参保人很难免充分了解每个计划的特征、缴费公式、收益额计算公式,即得收益权资格、税收优惠待遇与缴费限制、治理结构和机制等。如果参保人不了解计划的基本特征和规则就不可能合理规划自己的养老金计划的资产组合和应对风险。
5.规范企业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诚信行为。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道德风险就在所难免。一方面。企业可能借口种种理由,中止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或不按当初对职工的承诺缴费;另一方面,在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种种欺诈行为或不公平做法,最终损害的只能是企业年金参保人的权益。企业要以诚信的态度参与整个企业年金计划。
6.加强对参保职工维权意识的教育,以使全体参保职工了解企业年金和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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