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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展企业年金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时间:2022-08-05 10:48:09 保险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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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展企业年金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浅析发展企业年金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作者:白欣莉
  
  论文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大力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保障体系 替代率 企业年金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论文提要: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正不断地改革,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其替代率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据第5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近年来,老龄化趋势正逐渐加剧。根据专家预测,2005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7.53%,老年人口总数将会突破一亿大关;2020年左右,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0%,年龄中位数将超过36岁;2040年,我国将步入严重老龄化时期,平均每5个人中就会有一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巨大的养老任务,我国为养老做的准备如何呢?1995年3月,由国务院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将个人账户制度引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实现由“现收现付膜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膜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但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因为他们以前没有任何积累,因此需要筹集足够支付其全部退休养老金的经费;还未退休但在旧体制下工作过脚中人“则需要对其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补偿,两者相加所形成的历史欠账高达67145万亿元。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并没有指明通过何种渠道筹集,当社会统筹缴费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不完全积累金理所应当的成了弥补的主要资金来源。据统计,1998年开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出现赤字,缺口为53亿元;1999年缺口扩大到150亿元;2000年缺口达到300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补助已经达到470多亿元。
  
  三、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它主要采用完全的基金运作模式,是一种个人收入的纵向调节机制,即人们在工作阶段将雇主缴费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业年金账户里,通过相关机构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当他们退休时再把钱从账户中取出。在投资工具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调动社会资本,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优化。
  
  目前,随着老龄人口的剧增,也由于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划分的客观要求,以前那种”统账结合、棍账管理、空账运行“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己经很难再运行下去。我国已经加入WTO,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也面临着要与国际接轨。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和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巫须我们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该文件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这是我国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四、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为推进这一制度健康发展,要加快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一)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国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以下,目前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这在国际上是很高的替代率水平(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也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二)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我国在辽宁试点中对企业年金规定了4%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逐步推广到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制度。同时,考虑在供款、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取国际通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有关制度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模式是自愿的、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度。因此,需要对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一,关于举办资格。目前,劳动部门规定了四个基本条件,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和民主管理基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一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企业年金要完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发展空间、规模和水平,同时意味着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乡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没有办法举办企业年金。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二,关于举办主体。目前,我国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比较多,有行业部门、大型企业、工会组织,还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年金的发展模式,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第三,关于企业年金参保对象和权益保护。从理论上分析,所有企业员工都有资格得到企业年金,但作为企业自主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允许企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员工工龄、贡献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发挥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政府监管体系看,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等部门,可以参与企业年金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专门投资机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等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基金经办机构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监管,以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并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储蓄性养老基金的作用在于它具有更高的投资收益。高收益同样具有高风险。由于战争、经济崩溃、恶性通货膨胀、基金管理不当或存在欺诈行为,基金积累模式下积累的资产遭受损失的概率更大一些。一般情况下的风险是金融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如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基金管理混乱、违规和欺诈风险、投资决策失误和管理效率低下等等。基金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了解这些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养老基金遭遇不慎行为的侵害,保护基金成员和投保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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