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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无证交易机构该怎么办
有股民咨询:我是一个新股民,准备开户交易, 如何判定证券公司及营业部的合法性?如果股民在不知证券公司及营业部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情况下而开户委托,一旦受损,如何维护权益?证券公司的合法性判断
1、审批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经营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均对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作出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规定了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通常会将证券营业部与证券服务部相混淆,根据证监会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证券服务部是经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外设立的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证券服务部的主要营业范围为提供交易行情,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自助委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证券服务部不得为客户直接办理开户,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不得办理柜台交易与交割等。故投资者首次开户通常在证券营业部进行,而不应在证券服务部开户。
2、证照齐全
判断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是否合法设立,通常通过核查其证照是否齐全即可。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过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投资者只要核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某证券营业部是否依法设立。
3、核对交易席位
证券公司通过取得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席位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所制定席位管理办法并对其会员的交易席位严格管理,席位转让必须经过交易所审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十六条还规定:“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通常,证券营业部都拥有独立的交易席位,投资者可以将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席位号码向交易所核实,若证券营业部通过其他机构的席位来提供委托交易的,则投资者需关注投资风险,因为通过该证券营业部交易的资金与证券实际上是在其通过真实交易的席位会员的控制之下,该证券营业部不具有相对独立经营的民事行为能力。
维权的法律分析
证券公司不具备交易资格大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证券公司为非法设立,第二种为证券营业部借用他人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种可能是受让证券营业部未获批准等。
1、针对第一种情形,《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投资者因此而遭受损失时,可提请证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在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
2、针对第二种情形,《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此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借用证照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出借方与借用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投资者可向该责任双方索赔。
3、对第三种情形,通常,证券营业部尚未获准转让之前,该营业部已在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之下营业,但从法律上来看,证券营业部在未获准变更为受让方之前仍应为转让方所有,故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转让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转让方赔偿损失后可向受让方追偿;而受让方在未获准受让就开始进行实际经营,也属违法。《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为此,受让方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同时,若受让方借用了转让方的席位,则双方有可能受到交易所依其章程作出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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