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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上市”相关问题解答
2003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台资企业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成为在内地A股市场发行新股的第一家台资企业。国祥制冷正式挂牌上市,是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后真正意义上外(台)资控股的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台资控股的企业仅限于发行B股。1993年台商投资的厦门灿坤,于深圳B股市场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大陆首家外(台)商独资B股上市公司,也是大陆开办股市以来唯一一个台资企业的上市案例。国祥制冷上市成功将对促进两岸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引进台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将对鼓励更多的台资企业发展壮大、在大陆公开上市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目前,有意在大陆A股上市且已经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台资企业不在少数,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外(台)企上市招股书内容及格式作了特殊规定,这一举动使广大台资企业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的条件日趋成熟。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包括统一、华映、金桐石化、成霖等知名企业,均有意在大陆发行A股。
为解答台资企业在大陆发行A股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本刊记者专门走访了北京海瀛律师事务所的丁利明律师、林涛律师以及张宏政律师。相信他们的专业回答会有助于台商朋友们及时、全面地了解台资企业A股上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知识。
关于“台企改制”
记者: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发行A股的前提条件。那么,关于台资企业改制方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目前,大陆相关外(台)资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股票上市,如果欲上市的台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应该首先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台商投资参照执行)对公司改制问题进行了规范。该《规定》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上规定赋予了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成为中国公司股东的权利。在设立公司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在申请转变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述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台企上市”
记者:目前,关于台资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律师:目前大陆指导外(台)资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
记者: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公司法》对台资企业上市应具备的条件有何具体规定?
律师:大陆《公司法》是企业上市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台资企业想在大陆上市,首先必须符合《公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有何关于台资企业上市的规定?
律师:对于外(台)资企业来说,除了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外,还要受其他一些专门针对外(台)资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对境内外(台)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股票行为直接予以规范的一份法律文件。该《意见》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台)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台)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记者: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台资企业上市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该《通知》规定现有外(台)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台)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台)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台)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台)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关于“报批程序”
记者:已经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台资企业欲发行A股必须履行哪些报批程序?
律师:首先是“辅导”。改制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具备发行上市资格的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规定,在发行上市前,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作为辅导机构,进行为期至少1年的辅导。辅导期届满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改制验收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管和验收。
其次是“发行”。辅导经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后(验收改制约需3个月),公司可以准备进行发行作,首先在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的配合下,制做申请发行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表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可作参考)。然后,由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其进行评价,若通过了主承销商的内核,就由主承销商为其出具发行上市的推荐函,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是否允许其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中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按证监会批准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进行发行工作。另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最后是“上市”。发行结束后,由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流通,从而这家企业就变成了上市公司。
关于“上市之后”
记者:台资企业上市后,应注意哪些方面的相关问题?
律师:第一: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股本总额。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现大陆对外(台)商投资资本采取的是授权资本制,一般并不要求资本实际缴纳到位。但台资企业拟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该将资本实缴到位。故台资企业打算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发行股票,就要对以前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加以检查并改正,以便于顺利通过验资和审核并完成改制。
第二:出资人应为实名制。
由于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许多台资企业来大陆投资采用通过第三地或隐名投资。而根据大陆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且对信息的真实度要求较高,如果在股东、出资人的姓名上出现不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且将来难以改正。目前存在一些台资企业股东或出资人的姓名与实际出资人不符,如果要改制上市,这种情况必须加以纠正。
第三:严禁关联交易。
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批露》第8条,将关联交易表述为“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7条将企业的关联关系界定为在经营决策中,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之间存在的控制、被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关联交易问题是《公司法》、《证券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因此,拟在大陆上市的台资企业,其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等要尽可能独立于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而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多与控股公司关系复杂,如经营同类业务等,故拟上市台资企业必须进行业务整合,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特别是在采购、销售、技术等方面。拟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不能超过30%。关联交易问题必须在发行申请之前解决。■
来源:《两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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