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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

时间:2023-02-20 10:29:25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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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

 
李太勇 
 
 
  一、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变革正在对全球的金融服务行业尤其是证券服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互联网技术的变革正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推动力,目前证券行业的金融创新,如网上经纪业务、无中介的网上发行、另类交易系统(ATS)的出现都依赖于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推进了金融部门之间的融合。其次,互联网重构了证券行业的商业运营模式,为新企业的进入创造了大量的机会,使金融行业的进入壁垒大幅降低,由传统证券服务企业垄断的局面已大有改变,竞争日趋激烈。再次,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互联网所导致的信息点互联能力的提高,使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大加快,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显著降低,这样有利于信息的公开、公平机制的形成。同时互联网对证券行业运营成本的降低也节约了投资 

  者的投资成本,提高了投资者投资的效率。最后,互联网是虚拟的、全球性的,不存在时空的限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证券服务可以同时达到全球投资者的手中,虽然目前还存在一系列制度性的限制无法使投资者实现全球化的投资,但互联网至少为投资者参与全球证券市场的投资提供了可行的技术通道。 

   

  在互联网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证券监管机构必须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大多产生在互联网大规模发展之前,而在互联网正在对证券市场结构产生重要影响的环境下,我们有必要对证券市场的现有监管体系是否能在新的环境下有效地达到监管的目标重新进行思考。 

   

  二、 互联网对证券市场结构的影响 

   

   1、 互联网对证券投资主体的影响。 

   

  首先IT技术尤其是Internet技术的进步,所引起的数据存储成本与通迅成本的大幅下降,使证券相关信息的传递、储存的边际成本变得很低。这使普通投资者有机会也有能力获得异常丰富的信息,如各种市场实时信息、发行商的信息、中介服务商的信息,同时可以接触到过去只能由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才能获得的信息,如专业的研究报告、投资建议等。因此,在证券市场参与者中,普通投资者信息不足的局面已有很大的改观,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所下降,市场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其次,互联网使投资者所获信息的丰富程度的提高,互联网对投资者教育及投资者之间相互交流的促进,也使投资者投资的相关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这样也提高了投资者的自助能力。同时,互联网所引起的众多新竞争者加入证券服务行业,使证券服务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这两者都使投 

  资者在市场服务协议中的谈判力量得到提高,自然也促使投资者对证券服务业的服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可能在互联网一方面降低证券服务业成本的同时又在另一方面增加了证券服务业的成本。 

   

  另外,互联网对证券经纪商运营模式的影响,结果也使投资者的投资方式产生了变化,增加了投资者对投资渠道的选择。如可以利用互联网及相关设备随时随地获得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可以直接在互联网或其他手持设备进行开户、交易等。互联网的发展也使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度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成为现实,对客户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也促进了投资者投资绩效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信息的丰富性、交易的便捷性和成本的低廉性,可能会提高投资者的交易频率。 

   

  在互联网给投资者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给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的广泛连接性及成本的低廉性,为那些试图获取非法收益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了方便的工具,一条不真实的信息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很快传递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对市场的操纵效果相对于互联网产生之前所涉及的面要广的多,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也更高。如果没有对这些互联网上的非法传播信息及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则不仅会直接使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而且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诚信失去信心。 

   

   2、互联网对证券发行商的影响 

   

  证券发行商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是证券市场的资金需求者,也是证券市场信息的重要源头。互联网的出现对发行商的筹资运作过程、相应的信息披露及与股东、潜在投资者和投资分析家之间联系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互联网的出现为证券发行商绕开中介机构向投资者直接发售股票认购计划产生了可能,在美国已经有公司开始采用这种形式,但目前主要限制于中小企业在场外交易的股票。通过绕开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者节约了中介费用成本,而且通过互联网发售还可以扩大潜在投资者的范围。发行商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财务信息、产品信息、股票实时信息及其他重大的信息,投资者可以无差别地同时获得这些信息。对于证券发行商来说,利用互联网,还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及完成股东代理权的投票和进行电子路演等。在证券发行商的互联网网站上 

  也可以开辟投资者专区,让投资者对该股票的投资发表意见,并可以让投资者对证券发行商的经营提建议。 

   

  证券发行商这些通过互联网的活动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通过互联网实行无中介的股票发售,可能加重投资者对信息的评价成本,因为专业知识的所限,没有专业中介商的参与,投资者也难以对风险作出适当的评价,从而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同时,互联网的这些活动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被发行商利用来操纵市场和进行内幕交易活动。监管者应该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活动,应该考虑如何最好地阻止、发现和对市场操纵行为采取行动。 

   

   3、对证券服务提供商的影响 

   

  互联网对证券服务提供商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可以说互联网推动了证券服务业的重组和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新的企业进入证券服务业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使许多互联网相关的信息技术公司把业务触角伸入了证券服务领域,至使证券服务业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引进也加速了对传统证券经营企业业务模式的创新,通过互联网及相关的信息技术设备向其客户随时随地提供服务产品,为客户增加了选择机会,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使服务客户的成本大幅下降,从而可以使其大幅降低佣金水平。互联网技术的变化也使证券服务企业开始从产品导向的运营模式向以客户为导向的运营模式转变,而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直接推动了金融部门之间的融合,证券服务商可以向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在发达国家大部分经纪&n

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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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开始向金融超市型服务商转移。另外,互联网的发展也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可服务的客户范围超越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理论上的客户可以达到全球市场,服务时间可以实现全天候的无缝的服务。 

   

  在互联网加深对证券服务领域的渗透之后,我们也注意到很多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始围绕互联网重构其业务模式,以提升客户服务的水平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如通过外购信息增加服务产品、建立客户证券交易委托排队系统及利用客户关系管理技术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加快结算和后台支持系统的重组,以及内部客户资源的共享,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等等。这些业务整合与重组的结果可能对证券公司现有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所谓的防火墙原则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实现业务创新、结构重组与公司风险控制达到完美的统一,这是证券服务企业和证券监管机构必然要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证券经营机构为了扩大用户基数,利用与拥有广泛用户的网络门户网站,进行超级链接。为了获得第三方服务内容,证券服务机构还通过互联网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超级链接。这些超级链接的网络门户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并不是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证券投资咨询商,如何对这些服务和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的责任进行界定,是由经纪商负责、还是由网络门户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负责,以及二者之间的连带关系如何界定也应该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 

   

   4、互联网对证券交易所的影响 

   

  信息技术的进步对投资者进行直接交易产生了可能,传统的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弱。如国外市场上出现的另类交易系统ATS(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或电子通迅网络(ECNs)以及电子公告板(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s),正在试图摆脱证券中介经营机构,实现无中介的直接交易。电子公告板可以实现无中介的交易和发行,由投资者直接在公告板上粘贴其买卖委托,筹资者直接在公告板上发布有关筹资的信息。 

   

  信息技术进步使证券市场的竞争在不同的层面都日趋激烈。信息技术所导致的硬件成本及证券经营模式的变革,降低了进入证券行业的成本,其资本必要量壁垒大大降低,从而使众多IT厂商进入了证券行业。如前面所分析的网上经纪商的出现,使经纪业务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过去由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垄断证券交易的状况,在新厂商的不断进入情况下,也正面临市场分割和竞争的挑战。如美国另类交易系统(ATS)中的ECN的交易规模正在不断地扩大,在NASDAQ市场的交易量已经超过了35%(NASDAQ网站资料显示)。目前在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证券交易协会(NASD)注册的ECN共有九家。有三家ECN已经向美国证监会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这三家是Island, Archipelago, Nextrade。其余的注册为证券经纪-交易商,以收取佣金为主。 

   

  信息技术的进步所产生的自动化的另类交易系统,正在威胁着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同时技术进步也正在促使交易所之间全球化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加强全球化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为传统证券交易所谋求生存的重要议题。为了应对各种挑战,传统的证券交易所正在对目前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进行反思,试图跳出非营利性组织的框架,成为利润最大化的主体,这种趋利性的动机是否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的发挥产生冲突,正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核心。 

   

  另外,对于受监管的交易所来说,互联网的发展对其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如利用互联网还可以向公众发布信息,并在交易所规则下,对其产品和服务在互联网上进行推介。可以通过互联网接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的注册文档,利用数据库方便投资者对相关信息的查询,节约了证券交易所的运营成本,提高了证券交易所的服务水平。 

   

  电子公告板市场对降低交易费用具有巨大的潜力,对于缺乏相应流通市场的新兴公司尤其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利用电子公告板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虽然投资者可以节约佣金费用和避免做市商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成本,但是一样与需付出股权转让和交易结算的成本。这些成本也可能超过传统的交易费用,而且中介机构没有参与,投资者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交易风险等。由于并不受成熟交易市场规则的限制以保证其透明性,对于交易确认、股票交割、还缺乏适当的规则,这使投资者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 互联网对证券监管的影响 

   

  证券监管规则的制订总是以证券行业的运营环境为基础的,大多数证券监管规则的制订所依赖的环境都发生在互联网和全球化的运营环境发生之前。而信息技术的进步正在对证券行业的运营环境和运营模式进行快速地创新和变革,对于以证券经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机构来说,为了充分达到监管的目标,也应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在监管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应的监管规则。 

   

   1、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可以使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以较传统方式更快、费用更低廉的方法向更多的人传播信息。由于因特网具有信息的交互性及向任何地理位置的大众以低廉的边际成本传播的独特功能,它将对金融和证券市场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因特网改变了公司收集、储存、传递和交换信息的方式。电子媒介给个体投资者和市场专业人士提供了实时的交易数据和金融信息。在因特网为投资者提供方便信息的同时,人们也可能将其用于非法的目的,利用各种信息操纵市场或者误导投资者。因为互联网扩大了个人和机构传播信息的范围,从而可以从非法行动中获取更大的收益,而且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低成本及匿名性的特点,也使操作、欺诈、误导投资者行为的企图的实施成本降低,以及互联网的交互性,使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变得轻而易举,因此不法份子就可以利用互联网 

  这一廉价的工具来操纵市场信息,获取不法利益。在应用新技术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正在成为证券监管部门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另外,互联网的发展对投资者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为互联网为投资者教育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学习渠道或媒体。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自律部门可以利用其互联网网站设置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频道,可以介绍有关证券投资的知识,同时互联网也为投资者之间互相交流提供了一种很好的通

道,投资者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投资者对证券投资风险的认识并掌握相对简单地基本投资策略。同时监管者可以利用互联网网站发布有关证券监管的规则,并帮助投资者识别在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非法行为。及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传递有关非法机构的名单。便于投资者选择合法的证券中介经营机构。 

   

   2、 交易所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功能融合,使分类监管的证券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国外的另类交易系统(ATS)是由众多的经纪-交易商投资形成的,是经纪商-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的混合物。它在许多方面同交易所一样能使希望买卖证券的当事人配对成交;另一方面,它又同经纪商-自营商的内部计算机系统一样,在投资者报送的交易价格中自动交易。实际上这里的证券经纪商和做市商既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也可以对客户的委托在自已的系统中进行委托排队和配对交易,也就是说经纪商可以实现委托单的内部化的交易。这里的ATS系统就同时实现了经纪商和交易所的功能。而在传统的证券监管过程中对经纪商和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分类监管。对交易所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维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上,而对经纪商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经纪商对客户有关的经营行为,而不涉及到证券交易市场本身。因此,证券经营中介机构功能的融合不可避免地 

  会与传统的分类监管方式产生冲突。 

   

   3、 技术进步,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证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可以轻易地超越国界,这给以国界为基础的现有的证券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技术进步使国内的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获得国外市场交易的实时信息,投资者只要有终端与国外市场的会员的计算机连接就可以直接进入国外市场。而不同国家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差别以及证券交易与结算制度的差别,会影响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也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巨大的风险。如何对远在国外的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或者是对在国内的国外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这是每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必然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些行为都需要进行全球化的监管,需要不同国家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而这些问题会涉及到监管标准的统一与融合问题。另外,还会涉及到全球交易与结算系统统一的问题。 

   

   4、 技术推动所导致的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同时会对过去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形成极大的挑战。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现在的金融企业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从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全方位的金融产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加进一步促进了金融服务企业利用同一渠道向消费者交叉销售这些产品,加速了混业经营的进程。混业经营的结果不但可以降低产品的销售成本,而且可以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也可以节约消费者消费金融产品的成本。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的以产品分类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即证券、银行、保险分类监管。在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则只会加大进行混业经营企业的遵守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规则的成本,多部门的分类监管也可能对企业边缘业务产生监管漏洞,从而也难以有效地控制金融系统的风险。 

   

  在混业经营的前提下,不同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转向一体化的对跨部门、跨产品线的金融监管当局,并且制订统一的监管规则。建议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方式应该改变过去以产品为基础的监管模式,而转向到以监管目标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如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持或维持市场的透明度为目标的监管模式。而根据这些目标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 

   

   5、互联网所导致的证券交易所的全球竞争的加剧及公司化改造,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挑战。 

   

  公司制之所以成为越来越多证券交易所的选择,是由于交易所经营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下,会员制交易所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这两个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而会员制的治理结构形式所具有的弊端却日益突出。在变幻莫测、极富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交易所会员之间利益冲突、交易所筹资困难、集体决策体制不灵活、工作效率低下、对环境反应变化迟钝等弱点已经严重威胁到传统交易所的生存。对证券交易所的影响,交易所的商业化的改造。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交易所在一线的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安全的市场,而目前交易所组织形式的变革,是否能达到这种目的。很多证券交易所认为好的市场监管是否能构成其竞争优势值得怀疑,有的证券交易所希望把监管权转移给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伦敦交易所采用了 

  商业化运作模式之后,英国政府决定把上市的监管权转移给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竞争的加剧会导致交易所的变革会超什么样的方面变动,还难以预测,但是就目前来看,利润最大化的交易所所起的前端监管中的作用仍然非常必要,以保证交易市场的公平、高效和安全性,即使这种监管职能会在现有的组织形式下作用减弱。 

   

   6、互联网对证券监管者本身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证券监管者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者教育和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可以帮助监管者进行反欺诈的监管,虽然监管者还需不断地识别和与欺诈及其他非法行为进行斗争,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是反证券欺诈的重要武器。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互动的系统帮助投资者对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性进行咨询。监管者、自律机构等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现在和未来的投资者,提供有关这些组织的信息、现在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对相关机构的处罚情况等。互联网也成为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快速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通过互联网也可以加强在执法上的合作。非法证券活动可能在不同国家或不同的目标群之间进行转移,监管者可以利用互联网收集在互联网上的证券非法和欺诈活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共享,可以降低互联网上非法活动的机会,可以对其他监管者对类似的非法活动产生提醒作用。而且通过互联网各国监管机构可以相互交流监管经验。 

   

  四、国际证券业协会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的反应 

   

  (一) 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发布的监管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高效及透明,以及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目

标不变,IOSCO于1998年对互联网上的相关活动提出了下列监管原则:1、传统的证券监管原则仍应不变;2、监管机构不应阻止网络电子化在证券市场上的应用;3、监管机构应努力强化监管,提升电子化交易的透明度及一致性;4、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及信息交流;5、监管机构应深入了解电子媒体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的有关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规则 

   

  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在证券市场的运用,采取了相对比较灵活的监管方式,对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行为的监管的基本原则是:首先证券监管不应该阻止市场参与者合法地利用互联网,应该积极鼓励证券经营机构的创新。其次,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不变,如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的公平、透明、有效、降低市场系统风险等在互联网环境下仍然不会改变。最后,证券监管机构在制订相应的监管政策时应当充分地预见到互联网技术可能存在的演化的趋势。下面着重从美国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则进行简要的说明。 

   

  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对技术系统保持诚信。随着市场参与者不断利用互联网进行相关的活动如在互联网上进行委托单的排队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网上经纪商系统的技术容量、灵活性和安全性变得非常重要。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要保证系统在交易量突然急剧放大的情况下保持正常运转。网上经纪商应该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而且要求证券经纪商要有应急计划,并且要定期测试这个应急计划。要有常规的系统评估和测试制度。在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其它的系统可以供客户进行选择。 

   

  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对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应该对委托的输入、处理、结算的方法进行一般的说明;应该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对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地通知客户,要详细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如何撤销没有成交的委托单,在存在系统容量问题时,应该说明利用限制性定价委托单与市价定单相比会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要求网上经纪商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交易有充分的纪录,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技术,监管机构应该规定相应的记录标准。美国证监会近期修订了自己的记录保留规则--Rule 17a-4。修正后的规则允许经纪-交易商利用电子存储媒介(如光盘和光盘技术)保留他们所获记录。这一规则不仅约束电子通讯中的记录保存,也约束记录产生后最初存储的任何形式的媒介。修正后的规则未对存储技术的种类加以限定,而是灵活地制定了一个标准,即该电子存储媒介必须是经Rule 17a-4认可的存储方式。证监会公布了重新修定的Rule 17a-4,并申明如果经纪-交易商、信息传输代理和清算机构能够按规保留自己的记录,并能够遵循交易所条例中提出的保留记录的规定,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将不对他们采取稽查行动。修订了的Rule 17a-4规定:任何符合条款规定的电子媒体必须以不可重写、不可擦写的格式 

  完整地保留记录,必须能自动核实所存储的记录的质量与准确性;为保证原存储媒体的有序,应将信息按所要求记录时间排列;必须具有随时下载媒体所存索引与记录的能力。此外,任何利用电子存档媒体的经纪-交易商必须备有相应设备,能够随时地、容易地显示出这些记录。一旦证监会要求出示记录,必须随时提供放大的复制品;必须对原存储记录做备份,并对原数据及备份数据的信息做出准确的索引。经纪-交易商还必须在适当位置放置一审计系统。该系统须对输入的记录有审计功能,并能向证监会提供结果。 

   

  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对客户私人信息的保密,投资者的私人信息对于金融服务业来说很重要,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制订一系列的方法,保障交易安全和个人信息的高度保密。禁止网上经纪商向非本公司的第三方透露有关其客户的信息,并且要求网上经纪商制订相关的政策,从管理、技术上真正做到有效地保护客户的记录和私人信息。 

   

  关于最优执行客户的委托单。由于美国近期出现了不少由做市商、经纪-交易商共同投资的另类交易系统,另类交易系统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之间委托交易成交的价格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经纪商在何处为客户进行委托单的排队及交易,对客户委托单的交易质量影响很大。美国证监会制订了11AC1-6规则,要求从2001年10月开始,经纪商要公开其在每个交易市场中的委托单排队的市场份额,包括要揭示这些经纪-交易商与这些交易中心的相互关系,因为客户委托单的内部化,及经纪-交易商与交易中心之间的利益安排会影响经纪-交易商对客户委托单是否进行了最优的处理。并且要求经纪-交易商在其互联网上披露其在哪个交易中心进行委托单的排队及其成本等。 

   

  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做的服务提供了技术前提,但如何保持服务的适当性成为证监会关心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协会(NASD)对服务的适当性,及对经纪商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了投资建议制订了专门的规章。2310条款规定证券服务提供商应当根据客户所持仓现状、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理的推荐。NYSE405规则要求经纪商对其经纪商手中所掌握的帐户为基础及时了解经纪人是否根据合理的依据对其作出推荐。 

   

  五、 对我国互联网上的证券活动进行监管的建议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当及时的监管是必要的,但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空间。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制定法规是用来约束市场不当行为的,但是监管原则是不应该抑制市场创新活动的空间,而应通过监管来为新技术在证券市场的运用创造合适的环境,鼓励有利于增进投资者利益的正当金融创新活动,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对券商的监管 

   

  (1)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为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监管部门在券商申请开展网上交易业务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其一,券商的网上交易平台是否能保证网络安全、通信安全和应用安全。目前我国券商采用的交易平台分别由不同的网络商开发。全国网上证券交易软件供应商约有20多家,其中只有一部分已通过了"国家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的技术认证,这不仅造成重复开发,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在产品性能的差异。为了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由监管部门集中委托实力雄厚的系统集成商进行开发,所有券商使用统一的交易平台。这种方式便于统一管理,但限制了市场竞争机制

的发挥。另一种方式根据系统集成商的技术实力和发展情况,由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开发商进行 

  统一的资格认定,然后由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互相自由选择,进行合作。这种方式能在保障交易系统安全性的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竞争状况,以市场机制推动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国外基本上都采用这种方式,值得借鉴。其二,券商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一套分工明确、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一项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制度保证,券商开展网上交易业务亦是如此。其三,是否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和业务管理队伍。确保网上交易业务顺利开展的最有效的手段是人员的到位,否则一切都是空话。 

   

  (2)建立网上交易的定期报告与随时报告相结合制度。为了全面掌握证券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的情况,监管部门有必要要求券商就其网上交易的开展情况(交易量、投资者开户情况、发展速度)、系统平台的技术性能、管理制度、人员情况及在开展网上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将这些内容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当券商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或主要技术人员与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制度。当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交易指令无法执行时,最容易引起利益纠纷,此时责任如何分担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网上经纪商应该保证系统的容量足够应付交易量突然放大的情况,并应准备应急系统,在互联网系统出现问题时,用其它的系统来代替。 

   

  (4)要求券商做好客户档案管理工作。强化这一工作的目的就是券商随时掌握客户的交易,防范网上交易的风险。并且要求券商对客户的信息进行高度的保密,不能对有关业务联系的非本公司的第三方或其他人透露公司客户的任何信息,并且建立专门的规则以约束相关的工作人员。 

   

  (5)网上经纪商在网站应当对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并披露在互联网系统出现问题时对客户来说应该如何操作进行充分的说明。应该对委托的输入、处理、结算的方法进行一般的说明;应该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对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地通知客户,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如何撤销没有成交的委托单。 

   

   2、对网站的监管 

   

  目前,我国有的券商自建了网站,有的券商租用了别人的网站,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和提供信息资讯服务的窗口。还有许多网站虽未与券商合作,但却刊登有大量有关金融证券的信息。据统计,我国网站数量已达2万多个,信息泛滥的程度可想而知。为了强化信息披露,减少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证券类网站暂行管理办法》,对网站加以管理。 

   

  (1)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券商的网站如用于网上交易的接口,审批时原则上可与对其网上交易业务资格审批同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证;对非券商网站,应视其技术水平决定是否予以入口许可证;不作为网上交易入口的网站,应视其点击率、网站内容的专业化程度,决定是否允许其披露证券信息。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的名单,并向广大网民说明,从未取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得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而遭受损失的,后果自付;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网民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 

   

  (2)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网站披露的信息出现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交易所网站、证监会网站及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有必要设置一个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交流渠道,接受投资者的检举。 

   

  (3)加强对券商网页的管理。主要涉及下列四个方面:其一,券商网站连接是否负连带责任。券商在自己的网页上一般都有hyper--link(网站连接)设置,入网者可以通过券商主页进入其可以连接的其他网站的主页。但是当被连接的网站提供误导信息时,券商是否应负有责任?对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对此制定相应的规定。课题组认为,提供虚假信息的网站承担主要责任,券商不宜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世界各人只能保证做好自己的事情。 

   

  其二、证券业以外的第三者在网页设置上连接了券商的网页,该网站的经营者是否涉足了证券业务而违反了有关规定?如果连接者直接涉及了所连接券商的具体业务内容、连接者参与了投资者与所连接券商之间的交易活动、连接者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所连接券商收取费用,均可视为涉足了证券业务而违反了规定,应属禁止行为。 

   

  其三、关于券商员工个人网页的设置问题。如果券商员工个人网页上的信息涉及到证券交易内容,因为网页浏览者是不特定数目的公众,这种情况应属于从事公开证券咨询活动,应受到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法规制约。 

   

  其四、关于电子邮箱的利用问题。如果券商或券商员工将有关证券买卖或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信息发送到了集体邮箱,也应属于从事公开证券咨询活动,应受到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法规的制约。 

   

  (4)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管理。除了要求网站必须披露《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券商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传播虚假的、误导性信息。 

   

   3、其他方面的监管 

   

  (1)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其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租用经证监会认可的可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作为公司披露信息的窗口,网站网址在公司公布年报或中报时予以公告。当市场传播与自家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时,在已知道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在自已网站上或指定网站上予以澄清、更正的义务。其二,允许甚至鼓励上市公司在网上召开股东大会,使中小投资者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管层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管。其三,有的上市公司在自己网站的主页上为投资者提供自家股票行情,这种现象可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认可,但上市公司不得从事涉及交易的一切活动,不得以直接、间接形式或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交易手续费。 

   

  (2)对发行环节的监管 

   

  目前

有必要禁止网上销售证券的行为,但是,监管层有必要允许证券发行者和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提供与传统的、以书面形式相同的发行材料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分析及投资价值分析。以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 

   

  (3)对跨国交易行为的监管 

   

  在互联网上,信息流是不受国境限制的,只要资金能够自由出入,投资者便可在互联网上进行跨国交易,这必然导致涉外交易问题的发生,进而引起一系列相关问题或纠纷。 

   

  由于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不能自由兑换,资金尚不能自由出入,因而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跨国交易。但存在我国居民在国内开户,出境后在互联网上下单,这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网上委托行为,无需特别的监管。如果我国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国证券市场,则将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跨国交易行为,监管层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制定监管办法。此外,监管机构有必要制定条文,明确在任何情况下监管部门都将对互联网上的跨国界证券发行活动实施管辖权。 

   

  (4)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当只允许网上委托业务存在时,由于网上委托指令必须先进入券商的服务器然后再进入交易所的系统主机,交易所系统主机并不能识别哪些指令是来自网上的,哪些是来自网下的,因而交易所并不能对网上委托业务作出影响,也就不存在对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只有当允许以电子网络形式存在的网上虚拟交易所成立时,就存在着对交易所的监管问题。目前美国和日本都出现了私营网上交易系统,此类交易系统不同于现有法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伴随着较高的价格形成功能,当这种价格形成功能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将具有证券交易所类似的市场职能。对此类系统如何定位与管理是目前国外的一个新课题。对此,日本证券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一,必须从法律高度上对这一交易系统实行适当的监管,防范违规交易;其二,当这类交易系统具备与证券交易所相似的价格形成功能时,那么就有必要对这一交易系统实行与证券交易所相同的管理;其三必须制定适用于网上交易系统的交易规则,以引导网上交易系统的正确发展。课题组还认为,如果这类交易系统被视作交易所时,必然存在着传统交易所与这种电子网络交易所之间的竞争,那么彼此之间的竞争行为也在监管之列。 

   

  美国对另类交易系统的监管采取了灵活的监管规则,对另类交易系统可以允许其注册为经纪-交易商,也可以注册为交易所。注册之后受制于相应的监管规则监管。 

   

  来源: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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