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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江平在谈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指出:法律面临深层次难题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日前指出,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有三个问题需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一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从《证券法》角度对其的保护是否有所不同;二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问题;三是,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问题。
江平说,针对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分别从组织法和行为法角度来看,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上两者是有重大差异的。《公司法》更多的是从股东权利的角度加以保护,而《证券法》中投资者的利益则更多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加以保护的,因此这两个方面必然会发生一些差距、矛盾甚至冲突。
他认为,在这方面我国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涉及关于公司清算终止后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尖锐,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产生目前在我国涉及到公司清算终止时,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非常严重的现实。在这方面应强调保护股东的利益?还是应特别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郑百文事件,郑州中院的判决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大家都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但从哪个角度来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案如果从《证券法》来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是不是只是大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但《公司法》中又明确指出,公司董事会有进行公司重组的权利,如果股东大会合法召开,不仅程序合法,而且实质内容也合法,任何小股东也没有按照《公司法》111条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而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如何考虑真正保护更多的股东的利益?
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问题上,江平指出,这涉及在我国《合同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三法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规范的程度如何,新《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越来越多,而《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范围却很小,因此,在股东利益保护上究竟应从强制性规范更多地保护股东利益呢?还是从任意性规范通过赋予股东更多的自由对其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
江平说,所谓公法保护是指证券监管部门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加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私法保护更多的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加以保护,现在由于信息披露虚假、市场操纵所引起的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问题,人们认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都应该有,但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人们存有不同的看法。 (记者 李巧宁)
证券时报(20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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