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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监管基金业
美国共同基金发展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真正的快速发展期是在“二战”以后。目前全世界共同基金资产有7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就占了4万亿美元。美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基金行业的立法和监管。规范基金业的完备法规体系
美国规范基金的法律十分完备。按制定的主体可分联邦证券法案和州政府法案。联邦证券法案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对投资公司及投资顾问的设立、运作作了严格的规定,是管理美国基金业的主要法律。如《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基金信息披露及运作,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组成和选举要求,托管人安排及会计师选择,有关基金运作纪录的存档要求等等,均有详细规定。《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对基金的销售与交易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各州政府发布《蓝天法》,为管理在各州的基金销售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正是由于这样完备的规范基金的设立、运作及有关参与主体活动的法规体系,使得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美国基金业健康、迅速的发展。多主体的基金监管架构
美国基金业采取注册制,即只要满足条件,任何机构和个都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进入基金行业,因此加强监管就显得非常重要。从目前实施监管的主体来看,美国的基金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政府监管
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于1934年7月6日正式成立,委员会隶属于美国政府,其职能是对美国证券市场实施监管。委员会下设投资管理局,该局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基金法规,监管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过户代理商、分销商以及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士是否合规经营,基金资产是否得到安全保管,基金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充分。
政府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美国的证券监管是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上,相比其他国家,美国有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1933年证券法》确定了信息披露原则,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表,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股东大会报告及股东帐户与记录等。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对招募说明书能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提出严格要求。监管部门鼓励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询问和阅读投资公司的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必须分发到每一位该基金投资者的手中。
(二)、对基金运作的检查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对基金运作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在时间间隔上,对于规模较大的投资公司一般是每两年检查一次,对于规模较小的投资公司一般是每五年检查一次。临时检查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第一接到投诉信;第二新闻媒体刊登的信息。
二、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
美国基金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有投资公司协会(ICI)、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些组织在维护基金行业的职业道德,督促会员机构及基金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基金业自律管理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实施平等、公正的业务准则,维护投资者利益;2禁止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其欺诈行为主要有:公布虚假广告、发行虚假基金、设置虚假空盘等;3禁止收取不合理佣金和其他费用,坚持公开原则。自律组织的主要功能为:1颁布管理守则,管理守则一般可分为四类:统一业务守则,行为守则、程序守则和仲裁守则;2对会员单位实施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对经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基金资产投资范围的监管和基金资产投资结构的监管。对基金公司经营行为的管理和基金收益分配的管理。
三、社会力量监管
除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基金业的监督以外,美国的外部审计对基金监管作用也很大。基金的外部审计一般由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这些事务所制定详细完整的投资公司审计程序及审核标准。然后按照这些程序和标准定期审查基金的账薄、交易记录以及投资公司的内部工作程序。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监管
美国基金业的内部监管制定已十分完善,如投资公司董事会、基金独立董事制度。这些制度在防范基金经理从事关联交易及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会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管机构,董事会在制定基金投资政策,监管公司规范运作,监督基金经理的行为及完成美国证监赋予的监管任务等方面作用重大。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美国投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40%的董事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要求非常严格,而且权限很大。如果有关联基金的重大决策及托管协议、销售协议等没有经过大多数独立董事同意,即被视为无效。另外,投资公司董事会还下设审计委员会、定价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完成特定的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的核心
基金是通过销售基金单位,集中广大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果基金资产被滥用或保管不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一直是各国基金监管的重点。美国在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的内容要求非常严格
美国法律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有极为详尽的规定,除了要求与各国法律规定的招募说明书披露一样的内容外,美国还特别要求招募说明书必须披露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中有无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的详情,以及针对基金经理或其职员的任何诉讼或纪律处分。
招募说明书不得载有对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刊载规定的或必要的、以免造成误导的重要事实。招募说明书应阐明主要投资风险和投资目标、组织形式、投资策略及其有关限制、董事会的组成、管理人员及其过去的投资表现、所收佣金、年度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招募说明书还要列表详细披露投资公司5年内向投资者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等。
投资公司通过书面或电视渠道销售基金股份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美国证监会的规则约束。首先,任何销售资料在发送时都应附上招募说明书,并不得误导;其次特定信息的广告中不得有基金业绩的说明条款;再次,投资公司应公开招募说明书的所有信息,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能得到招募说明书的全文。如果招募说明书有误导之处,则根据招募说明书购买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可以退回股份。
投资公司在运作其所筹集的资金时,必须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投资策略进行。如果投资公司想改变原有投资方向,则必须上报美国证监会并召开股东大会,寻求大多数股东的同意或认可。投资公司可以委托投资顾问代为管理基金的投资,但投资顾问的顾问契约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开放
式基金由于不断申购和赎回,投资公司必须每年向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递交经修改后包含最新资料的注册登记表和招募说明书。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资公司的第一份注册登记和有关文件作全面审查,而对其后上交的修订型文件只进行选择性的审查。另外,投资公司必须每半年向美国证监会呈报诚实和非误导的报告,并应向投资者呈报同样的报告。
二、对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严格规范
在美国,普遍认为基金在进行关联交易时极易导致误用基金资产,关联方受益的情况。因此对关联交易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关联人士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基金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等。《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利益冲突和关联人交易的防范措施主要方式有:忠实义务原则,利益冲突交易行为的披露以及利益冲突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利益冲突行为的禁止或限制主要包括:投资公司的关系人、发起人或主承销商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与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交易,或向投资公司借入款项或其他财产;投资公司的关系人或主承销商,或他们的关系人,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与投资公司进行同种证券的交易等等。
三、建立严格的基金资产保管制度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金应将基金资产交由高质量的美国银行来保管,或者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商来保管。投资公司也可以自己保管基金资产,但必须遵守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严格的规则要求,此外,证券中央托管系统也可保管投资公司的证券。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的保管,投资公司的自我保管,或使用证券托管系统来保管基金资产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则。
四、建立私人诉讼制度
私人诉讼是指依靠私人提起诉讼,以确保公众不会成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允许私人就其所受侵害在法院提起诉讼,使得联邦法律和法规得以强制执行,既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又补充了政府监管中的不足。美国私人诉讼制度对违法者起到了很强的威慑作用,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王其敢
广东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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