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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中国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
一、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分析(一)国外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的结论
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他选择21个国家作为样本,按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分成10组(美国单列),在每组中有一个高税负国和低税负国。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低税负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大于高税负国家。按非加权平均计算,10个低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7.3%;10个高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1.6%,其中有两个国家是负数。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与经济增长变量之间的关系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负相关,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则极为明显。[1]
(二)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分析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首先有一个宏观税负的含义及衡量指标界定问题。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定时期政府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在我国,由于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能说明我国的宏观税负问题。根据政府所取得收入的口径不同,通常有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衡量指标:
1.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2.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财政收入”指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少量其他收入。
3.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而且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还包括其他没有在收入中反映的各种收入,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在这三个指标中,大口径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因此,在分析我国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主要以大口径税负指标为准。
我们对表1中第8列(大口径宏观税负)、第9列(GDP)的增长率数据
X[,t]:16.4、16.5、19.3、21.0、22.5、24.1、25.1
Y[,t]:35.0、25.1、16.1、9.7、5.2、4.6、8.9
做相关性分析,可得约为-0.894,在显著水平为0.01时,通过统计检验,呈现出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
可见,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也呈负相关关系,相关性较高。另据回归分析[2](采用1979年至1999年统计资料,小口径宏观税负)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我国税收对经济增长具有负影响,税收每增加1000元,GDP大约减少2300元。
二、当前中国税负状况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对税收负担状况的分析判断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那么,目前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的状况如何呢?
从理论上讲,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在税收收入量的确定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协调同步。税收来源于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会有充足的来源。从财政支出增长的规律来看,财政支出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政府职能的扩大而呈现渐进增长的态势。那么,要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就要求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在我国这一弹性系数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2.满足政府最低支出需要标准。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够维持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为标准。在税收成为政府主要收入的情况下,可以用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3]
3.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收入。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的非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左右。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是仅有税收一种形式。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就需要考虑政府非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总体负担率处于一个合适的水平。由于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的来源是相同的,如果政府收入形式欠规范,非税收收入过多过滥,特别是在非税收收入不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的条件下,会使国民经济的整体负担难以掌握,造成整体负担过重和负担结构的畸轻畸重。因此,只有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才能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把握税收负担水平,使之合理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况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
4.以一定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为上限。税收主要来源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价值。从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角度看,一定时期税收总量不能等于或超过同期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总量。这也就成为宏观税负水平的最高数量界限。这里,可以通过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即剩余产品价值总量除以国内生产总值所得到的百分比来衡量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生产水平,一定时期(战争时期除外)的宏观税负水平只能限定在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以下,不能等于或超过这一最高界限。
如前所述,宏观税负的大口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而中、小口径指标则更能说明在政府取得的收入中,财政真正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在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将这三种不同口径的指标综合起来进行考察。
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状况及变动趋势(见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与小、中口径的宏观税负相比,要高出很多,如2000年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为25.1%,差不多是小口径宏观税负14.1%的2倍。
表1 1994年至2000年大、中、小口径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
附图
资料来源:政府收入为预算数据。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中国统计摘要(2001)》
由于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从这一指标看,目前企业和居民的总体税收负担偏重,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首先,按照我们的测算,2000年我国税收总体负担占GDP的25.1%,考虑到对预算外、体制外收入的测算较为保守,这一税负水平应是实际税收负担水平的下限,有专家认为这一指标超过了30%。即使是25%的下限,虽然低于发达国家平均30%的水平,但与发展中国家16%~20%的水平相比,仍高出不少。
其次,这几
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放慢,但宏观税负水平却在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增长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见表2。
表2 1995年至2001年中国税收弹性系数和宏观税收负担率
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GDP增长率(%) 35.0 25.1 16.1 9.7 5.2 4.6 8.9 7.3
税收增长率(%) 20.5 17.8 14.4 19.2 12.5 15.3 17.7 20.7
税收弹性系数 0.59 0.71 0.89 1.98 2.40 3.33 1.99 2.84
税收占GDP比重(%) 11.0 10.3 10.2 11.1 11.8 13.0 14.1 15.8
注:(1)由于税收的增长速度从来只是用当年价格计算,故表中GDP增长率按当年价格计算,否则没有可比性。
(2)1994年至2000年数字,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中国统计摘要(2001)》计算。
(3)2001年数字,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网宏观经济》2002年 第2期和2002年1月11日《中国财经报》有关数字计算。
从1997年到2000年,我国大、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大体上都增加了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1994年至1996年,税收弹性系数分别只有0.59、0.71和0.89,这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但从1997年起,特别是在1998年至2001年的4年间,在GDP增长速度比以前相对下滑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却出现了超常增长,这4年的税收弹性系数分别为2.40、3.33、1.99和2.84,平均为2.93。这表明,1998年至2001年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GDP增长速度的近3倍。我国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由于商品税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因此,从理论上讲,商品税的收入至多只能与GDP同步增长,剔除特殊因素,其税收弹性系数只能小于1。但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税收弹性系数平均值已达到2.93,税收收入的增长是超常增长。由于税收超常增长,带来宏观税负水平的不断提高,由1997年的11.1%提高到2001年的15.8%,平均每年增长1.2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最近几年来,在“费改税”没有大的起色的情况下,主要是由于税收的超常增长带来了税费总负担的不断提高。
再次,从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费负担量分析。据测算,1999年我国剩余产品价值量是26530.94亿元,占GDP的32.4%,而当年税费总量占GDP的比重按保守的估计也达到24.1%,可见留给企业的已不多了。而且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平衡,更加重了问题的尖锐性。按照《福布斯》杂志对30多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的税赋压力指数为154.5点,税收负担仅低于法国和比利时,排在第三位,属于税负较重的国家。《福布斯》杂志说,税赋指数越高,企业主的税收压力越大。所以从总量看,由于税费负担过重,作为投资和市场主体的企业缺乏进行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实力和动力,缺乏创新的活力和动机,难以刺激民间的投资和消费,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
除了税收总负担偏重以外,我国的税负结构也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重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等。这种状况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三、加入WTO后我国税负变化的趋势
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将更加剧烈,国际经济形势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及税负的调整变化都会对我国产生影响;而且在WTO原则下,我国的税制结构也要进行适应性调整,这也会带来税负水平的变动。在这一条件下,我国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税制和税负水平的变动情况,从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结合我国税负水平变动的情况,对税制和税负水平进行合理的调整。
首先,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国关税的税负水平将会有所下降。长期以来,我国关税名义税率偏高。1991年我国关税税率平均水平约为22.5%,远远高于西方国家4%、发展中国家13%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起,我国五次大规模地自主降低关税,目前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14%,2005年将降到10%。农产品关税在2004年以前可能降至15.5%;工业品平均关税则会降至10%以下;汽车进口关税有可能降至25%以下;汽车零件平均进口关税降至10%;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电脑、电脑设备、电讯设备和其他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实现零关税。从表面看,这一变化会减少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同时,也降低了关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程度,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剔除现行税制中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这将会增加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税负。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着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的一些规定。如对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可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40%,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并照提折旧,而进口设备则无此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再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对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等等,这些都违反了反补贴原则。这些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加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其发展。
第三,现行一些区域优惠政策要清理,彻底取消过多过滥的地方区域优惠政策。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增加。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对于加入WTO之前会有一个实质性的增长。
四、调整税负水平,促进经济增长
(一)当前世界各国税负变化趋势及其原因
进入新世纪,各国纷纷推出了减税计划,调低税负,形成了新一轮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和潮流。这些国家包括:
(1)美国。美国总统布什就职不到20天即向国会提出10年减税1.6万亿美元的计划(后来国会将其缩减为1.35万亿美元),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增加税收减免。这是美国20年来最为庞大的减税计划。“9·11”事件后,布什政府加快了减税计划的实行。
(2)加拿大。2000年10月,加拿大宣布了历史上最大的减税计划,减税总额近1000亿加元,包
括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加生计扣除和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
(3)德国。1999年颁布全面减税方案,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都有大幅度降低。
(4)法国。法国在2000年减税800亿法郎的基础上,又计划从2001年到2003年再减税1200亿法郎,除了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外,还要降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
此外,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俄罗斯、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等国家也纷纷采取了减税措施。
之所以出现全球性的减税趋势,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加剧,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和滑坡,把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理论在更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主张减少政府和税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税收中性原则的呼声和理论在增强。
(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加剧了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跨国流动,使得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要想激烈的竞争中取胜,我国就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规则变化而带来的税源变化、税种地位变化,调整现行税制和税负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另外,加入WTO后,我国许多产业的发展会受到外国产品的强烈冲击。在关税的政策作用让位于国内税的条件下,我国应在WTO原则框架内,充分运用国内税,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和促进我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壮大我国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实力,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综合分析我国的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较高,加入WTO后现行税制和部分税收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加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的增长能力和竞争能力受到较大影响。根据我国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考虑到国际上的减税趋势,结合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情况及近几年税负水平超常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基于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我国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这中间应当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手段有两种:扩大支出和减税。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主要采取增发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办法,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减税,其理由有三:一是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减税空间不大;二是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降低了减税的刺激效应[4];三是减税很可能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财政难以承受。[5]应该说,目前我国大幅度减税确有困难,但适度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除了前面分析的我国税收总负担偏重和当前世界出现新一轮减税趋势等原因外,还有以下一些情况值得研究。
1.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分别按照6%和4%的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我国超过增值税纳税人总数80%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3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相同。如果再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就更重。
2.要正确对待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基本目标就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正常行使职能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为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人员过多,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因此,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效能的提高,财政支出的节省,可为减税提供相应的空间。
3.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不论对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对其他各税减税,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类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是在具有扩张效应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只不过流转税减税的扩张效应主要体现在供给方面,所得税减税的扩张效应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
减税之所以会具有扩张效应,是因为税收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价外税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问题的本质),在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我国中央银行曾采取7次降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取消贷款指标限制等措施,财政一再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但启动民间投资的效果甚微。其关键的原因在于赢利率和投资回报率过低。据统计,我国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仅为7.12%。总资产贡献率的分子是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与利息三者之和,分母是平均资产总额。在7.12%的贡献率中,如果扣除税金和利息支出,剩下的利润率则微乎其微。由此可以看出,税负的高低(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会直接影响利润率,从而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4.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收
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降低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还受税基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结果促进了经济增长,税收总额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增加。我国一些现行税种税率偏高,税基偏窄,特别是减免过多过乱,既影响了税收收入,又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当务之急是,应尽量减少和规范各种税收优惠和减免措施,尽快建立我国的税收支出制度,并使税收支出在政府预算中得到反映,接受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这样也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税收优惠和减免的经济、社会效果。
减税政策要发挥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就必须降低主要税种和重要税种的税负。作为减税的配套方案,可以考虑通过一些税种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也就是,要对我国的税制结构做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6]从当前情况看,在通过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可以通过适当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来增加税收收入。减税并不是单纯指某个或某些税种的税负下降,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规模小、涉及面小的税种的税负下调对经济的影响有限,不能称其为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有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才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西方各国在减税的同时,也都扩大一些税种的税基,开征一些辅助性税种或提高辅助性税种的税率,以增加税收收入。
根据以
上分析,我们认为,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
首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采取了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的办法。这在当时对于保持财政收入稳定,抑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日益严重:(1)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2)影响我国的产品出口。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的情况,这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影响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会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上述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之后,才能予以解决。
目前,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已基本形成共识,惟一担心的是会不会减少税收收入,以至于财政难以承受。据测算,如果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大约要少收600亿元。应该说,在当前我国税收每年增收2000亿元左右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增加效益,从中拿出600亿元用于转型,换来一个好的税制,是值得的,也是承受得了的。还应看到,转型后,由于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会刺激经济的更快发展,从长远看会使财政长期增收。由于我国加强征管还有很大潜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很可能当年也不会减收这么多,甚至并不短收。
其次,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分为内、外资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符合WTO关于规范税制的要求,应尽快合并两套税制,统一税法。其基本内容包括:(1)实行比例税制,税率定为25%,把国有企业的过重负担降下来。(2)规范税前扣除,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提高折旧率,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列支标准。(3)扩大税基,整顿和减少税收优惠,实行国民待遇,但为使外商投资企业不过多增加负担:可采取某些过渡措施。我们主张的适度减税政策,主要就是指通过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进一步得到好转,是实施适度减税的较好时机,同时,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竞争的国际环境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用来支持税制改革,以便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连续几年增收千亿元,2001年增收2348亿元,2002年又增收1700多亿元。这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财力基础。
第二,1994年税改时遗留的期初存货税款抵扣、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原税负的返还税款和大部分过渡性减免税优惠措施陆续到期,这几项可使财政增收减支一大笔款项。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财政支出规模是有一定潜力的。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控制减免项目,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增加收入还有相当大的空间。我们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深化税制改革,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活力,实现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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