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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时间:2022-08-07 22:09:47 税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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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单一税”理论的提出和俄罗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反映了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一些税收原则,如广泛的税基和较低的税率;同时,也反映了美国、俄罗斯经济和税制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如美国储蓄率相当低,税制繁琐复杂,高收入纳税人利用复杂的税制合理逃避税收调节。俄罗斯则是税收秩序极其混乱,地下经济活动猖獗,纳税人偷税、逃税、抗税较为普遍。
  我国的国情不同于美国、俄罗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扣除项目单一,税制相对简单;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在逐步扩大,基尼系数已接近警戒线,个人所得税必须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职能。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并不存在通过税制改革来提高居民储蓄率和实施单一税率来简化税制的基本背景。因此,在我国实施彻底的单一税的条件是否成熟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像俄罗斯那样对劳动类所得税搞一个单一的比例税率也不现实;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仍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但单一税“简化、公平、效率和鼓励投资”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并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三套超额累进税率和三个比例税率。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三项性质基本相同,均为劳动所得,却分别适用三套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薪累进税率多达九级;房屋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则分别适用10%、14%和20%的比例税率。收入水平相同的纳税人,税负却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的合并和简化,即以现行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调整级距,减少累进级数(如设置三档税率),作为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统一适用的税率。另外,合并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统一减按14%的税率征税。从性质上讲,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类别的所得,统一二者适用的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简化税率。
    降低税率,体现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偏高,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5%,劳务报酬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0%,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经营者年所得达到5万元的,适用35%的税率。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科技管理人才,也没有实际意义(实际上,工薪所得适用的高档税率对应的纳税人极少,99%以上的工薪纳税人都是适用20%或以下的税率),不但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反而会刺激纳税人偷逃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流失个人所得税。借鉴俄罗斯改革的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5%。
  适当调整现行税前扣除政策,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得利益
  从俄罗斯的税前宽免扣除内容来看,既有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也有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扣除,此外,还有抚养、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扣除。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有一项纳税人均适用的标准扣除,没有其他因素扣除,在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实施的情况下,单一的标准扣除,不能保证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因此,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国可根据征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实际,适时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及教育支出的需要,增列必要的税前因素扣除项目,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控目标。
  解决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鼓励个人投资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外投资,拥有公司、企业股权而分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已越来越多。对个人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是单一税的一个基本特点,俄罗斯对股息、红利也采取了按6%的最低优惠税率征税的办法。借鉴这一思路调整我国目前对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政策,如减按10%的税率或扣除已缴纳的公司税等,缓解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以鼓励和促进私人投资。
  解决个人投资者通过向企业借款来逃避纳税义务的漏洞
  俄罗斯针对一些私人投资者采取平时不从所办企业领取工资而个人及家庭消费向企业借款的形式来逃避税收调节的问题,制订了惩罚性的税收措施。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获得借贷资金时节省的利息支出,适用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不领或少领工资,个人消费从企业借款,长期挂账不还等方式,既转移了个人所得,同时又逃避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将其占用借款的利息,推定为所得,实施税收调控。具体讲,对个人投资者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经查实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就其借款总额统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所得推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长期借款达三年仍不归还,经查实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就其借款总额推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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