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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混合型”私有化与企业重建
【 正 文】在中东欧转轨国家中,波兰是一个拥有3860万人口的大国,又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恢复和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1989年政局剧变后,1990年开始经济转轨,经历了两年经济严重滑坡,1992年波兰在转轨国家中率先到达谷底并出现回升,到1998年,经济水平已超过剧变前18%。1998年东亚金融和经济危机,使俄罗斯和一些转轨国家经济陷入严重困境,波兰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1998、1999和2000年的经济增长率仍保持较高的水平,分别为4.8%、4.1%和4.0%。
西方学者认为,波兰经济的基本经验是“成功地实施了休克疗法”。而波兰经济学家、1994至1997年曾任波兰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的科勒德克则认为,“波兰的成功来自于抛弃了休克疗法,而非相反。”(注:〔波兰〕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按照他的意见,经济转轨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经济自由化和宏观经济稳定;二是结构改革和制度变革;三是产业生产力的微观结构重组。只有第一个部分是可以选择激进还是渐进的方式;第二部分,包括私有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总是要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除非能够很快达成政治上的共识,还有大量资金投入(如原东德那样);第三部分是现存生产力的微观结构重组,也必须是渐进式的,在这个问题上连原东德也不能例外。
波兰在1990~1991年实施第一个方面的激进改革后,出现经济极度不稳定,以后就开始进行调整,按科勒德克的说法,逐步“抛弃”了休克疗法,并取得经济恢复和增长的效果。
令作者感兴趣的是,以实行激进式转轨著称的波兰,却在所有制结构改造方面实际实行比捷克、匈牙利更加渐进的方式,而且在私有化过程中比较注意兼顾效率和公平。本文试图初步考察波兰在私有化和企业重建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一 所有制改造概况
(一)转轨前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1989年转轨开始时,波兰经济中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国有成分(包括地方政府所有)占该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0%,加上集体经济,这一比重超过80%。公有经济在就业中的比重为70.4%。金融业、通讯业和运输业以及许多工业部门几乎没有私有成分。农业是惟一的私有成分就业比重(81.6%)大大高于公有经济的领域。转轨开始后,新建的私有企业迅速增加,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使波兰的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私有经济已经占有绝对优势(见表1)。银行部门的所有制结构也有了重大变化。到2000年3月,商业银行的全部股份中,国家财政、中央银行和其他国有单位只拥有16.2%;波兰的私人单位和个人股东拥有27.3%;外国资本在银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增加迅速,已经超过一半,达到51.6%;合作银行还有4.9%的比例(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5.)。
表1 波兰经济中私有成分比重的增长(%)
1989年 1995年 1998年
就业人数 47.2 62.6 70.7
国内总产值 23.1 58.0 69.4
工业 16.2 44.0 69.1
建筑业 25.5 87.2 93.7
零售贸易 27.4 92.3 95.0
出口 4.8 56.8 78.8
进口 14.4 69.7 86.5
注:工业和建筑业为销售额;出口和进口位于1989年项目下的为1990年数字。
资料来源:各年的官方统计。转引自"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7.
与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东欧国家比较,波兰国内总产值中私有成分的比重相对较低,国有企业仍在工业中拥有相当的实力。例如,在1998年,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全部工业企业中只占1.3%,但仍占工业销售额的31%,占该年工业就业人员的33.1%,在投资额中却占40.9%。各部门中私有成分的区别很大:在采矿业和公用事业(电力、瓦斯和供水)中,私有化的比例极小;而在乳品、汽车制造、消费性电子产品、化学工业、人造纤维、鱼制品、服装以及造纸工业等部门,已经实现了私有化任务。
(二)私有化进程简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的波兰政府在团结工会的强大压力下就已经开始允许建立私人企业。1988年12月23日议会通过的经济活动法,对建立企业规定了宽松的规则,并为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提供平等的待遇。1989年以团结工会为首的政府成立后,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列入重要议程。1990年7月13日制定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为原国有企业资产的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规定,可通过各种途径使国有企业私有化,包括“资本私有化”、清偿(liquidation)私有化、雇员租赁私有化、大众证券私有化等。
波兰的国有企业分两部分,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可直接进行清偿私有化。所谓清偿私有化,不是一般地理解为出售倒闭的企业,而是指不经过将国有企业转变为商业性公司而直接出售。“清偿”可以是全部出售或部分出售,也可以通过租赁实现私有化。财务状况较好的企业的清偿私有化,按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令第37条进行;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的清偿私有化则按19
81年9月25日通过的国有企业法第19条执行。据波兰私有化部提供的报告,清偿私有化进行得比较顺利。到1994年9月底,按照私有化法第37条清偿的原国有企业1003家,其中通过租赁实现的绝大多数资产转入原企业的职工和经理手中;按照国有企业法第19条进行清偿的1202家,由于它们的经济条件恶劣,一般都卖给外部投资者或合资企业(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
另一部分大中型企业则先转变为国家独资的商业性公司,然后再通过“资本私有化”和“大众私有化”改造成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私有企业。“资本私有化”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拍卖或直接谈判向外部的战略投资者出售;二是通过国家投资基金实行大众私有化;三是债务转变为资产。这部分企业的资本私有化进行得并不顺利。到1994年9月,656家原国有企业已经转型为国家的独资公司(公司化或“商业化”了),即已完成了实际私有化的第一步。其中,只有123家的50%或更多的股份出售给了国内或外国投资者。大约450家国有公司进入了国家投资基金计划。其余的公司根据1993年2月3日通过的银行和企业融资重建法实行债务转变资本式的私有化。
1990年波兰共有8441家国有企业,其中工业企业2860家。根据私有化部的数据,到1994年年末,2862家国有企业已经改变了所有制,401家破产,281家变成社会财产。大约21%的企业仍为国有企业,8%的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中(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这是大众私有化正式实行前的状况。
由于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种种困难,波兰的大众私有化推迟到1994年才正式实施。波兰第一个大众私有化计划是在1992年由所有制改革部提出的,但被当时的议会否决。经过政治上的反复讨价还价,议会于1993年4月30日最终通过了关于国家投资基金及其私有化法令。大众私有化从1994年11月开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国有企业商业化;第二,用股份公司形式建立15家国家投资基金;第三,分配给每个波兰成年公民一份国家投资基金的所有权证,约有2700万波兰人向国家投资基金支付20新兹罗提(约合18美元)注册费用后即可获得一份所有权证书。到1997年年末,大众私有化全部完成。
二 私有化途径的主要特点
波兰与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东欧国家比较,私有化途径的多样性是其明显的特点,而且私有化的速度也较慢。捷克的私有化以大众性的证券私有化为主;匈牙利则实行有偿的直接出售,没有在公民中进行无偿的国有资产分配;而波兰几乎实施了转轨国家所有的私有化方法,各种方法的作用也比较均衡,因此,有的经济学家把波兰的私有化称为“混合型”私有化。从私有化途径与随后的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关系来考察,波兰私有化途径还有以下一些特点:转轨初期私有成分的“增量改革”作用较大;国有企业改变经营机制与私有化并进;职工在私有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私有化进程中比较注意吸引战略投资者和以后的公司治理;试图与资本市场进行配套改革,等等。正是由于强调私有化以后的经济效果,波兰私有化的准备阶段比上述两个国家长,因此进度较慢。
(一)转轨初期私有成分的“增量改革”
前面提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波兰已经开始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早在经济转轨正式开始前的1989年,波兰已有将近100万小型的个体经济。90年代前期,新成立的私人企业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私人经济成分迅速发展。1994年秋,200多万个非农业私人单位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其中170万家为个人所有,其余30万家为各种合伙企业(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
转轨初期迅速增加的私人经济,对缓和90年代初期的经济危机和使波兰经济走出谷底趋于回升,具有重要作用。1990年波兰经济下降11.6%,而该年公有经济下降20.1%,私人经济却增长了8.5%;1991年波兰经济继续下降7.0%,其中公有经济下降26.0%,私人经济增长33.0%。私人经济对全国经济下滑的缓冲作用十分明显。1992年波兰经济开始回升,当年恢复性增长速度为2.6%;以后连年回升。而公有经济的危机性下降一直延续到1994年(该年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大众私有化正式开始),可见,私人经济增量性改革对波兰90年代前期的经济恢复起了重要作用。
私人经济,特别是小企业的重要性,实际上要大于上述官方数字。因为有许多新建立的小企业没有正式注册,处于“灰色地区”。直至90年代中期这部分产值约占波兰国内总产值的1/3。1996年以后,灰色经济开始相对收缩,但到90年代末,仍占国内总产值的15%~25%。“灰色经济”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灰色经济主要为非熟练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1995年,至少有88万就业人员将非正式工作作为他们惟一的收入来源。其次,灰色经济虽然有损于国库收入,但对转轨初期的资本积累和投资却有重要作用。1990~1993年的非正式经济投资成为随后1994~1997年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最后,非正式经济还对增加出口起了积极作用。1994年,非正式企业的出口达
2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6%。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没有早期的私有经济的增量改革,波兰有可能像俄罗斯等其他转轨国家那样,在90年代遭受更多的混乱和经济困难(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pp.148~150.)。
(二)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公司化与私有化
1989年10月,以当时的财政部长巴尔采罗维奇为首提出的政府激进改革计划,重点不在私有化上,因为当局认为,当时的主要问题是预算赤字、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赤字,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休克疗法加以解决;而私有化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私有化正式实施前,大中型企业首先实行“商业化”或“公司化”,即对国有企业加强预算约束,迫使它们按效率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在私有化以前就经受市场竞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是波兰转轨比较成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p.152.)。
根据波兰官方统计,到1996年,在已经转变为国家独资公司的所有原国有企业中,只有183家通过出售形式的资本私有化完成了私有化任务;另外512家公司进入了大众私有化的程序。但是,不管是否实行私有化,它们都被要求进行经营机制改革(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108.)。1980~1981年波兰团结工会的全国性罢工,迫使议会通过了《国有企业活动法》,确立了工人委员会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决定性地位。其结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陷入了所谓“百慕大三角”,工人委员会、工会与经理之间责、权、利关系不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实际上一切重要的企业改造工作都处于停顿状态。
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在制度上要求作出如下改变:第一,撤消工人委员会;第二,建立监事会,作为所有者的代表;第三,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一般有9名成员,主要由私有化部的代表组成,其中2名监事从职工中选举产生。它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的利益。董事会则由高层经理组成。这样,大大减轻了企业决策的多中心问题。尽管经济学家对商业化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它没有达到使全部应该私有化的企业都及时实现私有化,但不少经济学家从企业转向市场化经营的角度给予肯定的评价,他们认为,由于商业化,采用新的会计制度和规则,使经营透明度增强,并改善了控制机制,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加上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变化,迫使大中型企业开始走上市场化经营的道路。有的经济学家指出:“最初强调私有化是企业改革的关键措施,不久与经验结果相矛盾。特别是,仍为国家所有的企业按市场方式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他们还着重提出,波兰提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它是转轨较早并保持最快的增长速度的国家之一,但是与其他先进的转轨国家比较,波兰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较慢。
波兰特大型国有企业克拉科夫钢铁联合企业的改造,是“商业化”改造取得初步成果的一个案例(注:金雁、秦挥:《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38页。)。1991年,克拉科夫的“列宁钢铁联合企业”改组为“T.森吉米拉冶金股份公司”(HTS),当时是国库独资公司,以后逐渐进行参股式的产权结构改造。从1992年开始,该公司就按波兰专家制定的方案进行改造。首先,剥离非冶金过程的各种辅助性产业和福利性机构,成立了多个子公司,雇员从4万人减少为1万人。同时,通过国家担保筹集国内外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新建一条年产205万吨钢坯的连铸流水线,并重建了热轧厂。在生产组织方面,也按“灵活专业化”原则进行了改组。改造后的企业大大提高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在私有化过程中职工参与的重要性
在波兰的私有化模式中原国有企业的经理和职工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在宏观层次上,波兰的议会中有强大的工会力量,代表职工的利益来讨论和审议各种私有化方案;在微观层次上,各个企业是否私有化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私有化,经理和职工的意见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个特点的积极意义是,减轻和避免了私有化过程中因利益冲突而产生阻碍,使产权结构的改革在工联主义思潮严重的波兰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企业的经理和职工往往从企业利益出发,要求新所有者在购买企业资产时允诺随后对企业进行进一步投资和改建。其不利方面是,弱化了国家对私有化过程的统一管理,增加了所有制变迁的成本。在私有化过程中原企业的经理和职工要求无偿或低价得到企业部分股份,一般说来,他们可以无偿地得到企业15%的股份;并迫使新所有者承诺随后保证就业机会的要求。
原国有企业经理和职工过高的要求,往往使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尤其是工会组织力量较强的重工业大企业,私有化进程极其缓慢。为了缓解各种障碍,1996年8月通过了一个新的私有化法。这个法令为职工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得到股份的条件;但是,法律提出了负债企业和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企业的专门的私有化程序。按照这个法令,在启动直接私有化时,不必寻求“内部人”的批准(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p.305~306.)。
(四)战略投资者参与私有化过程
由于波兰私有化的主要目标是企业竞争地位的实际改进,因此常常使拥有部门经营知识和资本的战略投资者处于企业资产购买者优先的
地位。特别是在公开竞标的资本私有化场合,战略投资者的实际参与是波兰私有化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1990~1997年有228个大中型企业通过非大众私有化的资本私有化途径实现产权结构的改造。这样的资本私有化要求企业出售给有知识和资本的投资者,他们能够实际进行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建。与潜在投资者谈判的关键内容是一系列协议,如关于社会和就业保证、关于投资承诺、关于环境的义务等。为了保证公正和透明性,招标和投标的过程是在国际顾问的参与下进行的。这个方法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90年代前期,资本私有化过程中约有一半的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购买的,这对波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直至1997年资本私有化的规模还是有限的,它主要在消费品工业和银行部门进行。1998年以后,才对诸如通讯、运输、能源、钢铁和港口等关键部门开始进行资本私有化改造(注:Robert Cull,Jana Matesova,Mary Shirley,"Ownership and the Temptation to Loot:
Evidence from Privatized Firm in the Czech Republic",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0,2002.)。
(五)大众私有化与公司治理
波兰的大众私有化政策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与随后公司治理结构改造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育相结合。本文将在下一部分比较详细地阐述这一特点。
三 与公司治理要求相结合的大众私有化
(一)“国家投资基金”私有化的进程和要求
1990年,波兰经济学家就提出通过建立“国家投资基金”实现大中型国有企业大众私有化的计划,但是,关于这个计划的争论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两届议会和四届政府的任期内持续进行,使波兰成为原苏联和东欧地区国家中实现大众私有化计划较晚的国家。尽管早在1990年7月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第一个私有化法,但是大众私有化的法律框架却是在1993年4月通过的《国家投资基金及其私有化法》后才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法律规定建立15个国家投资基金,而不是像捷克那样公有和私有公司及个人都可以建立许多私有化投资基金。在波兰的大众私有化计划中,国家投资基金要求作为“实际的所有者”,对它们占主要股份的公司进行控制,执行提高公司效率和增加公司价值的政策,使企业转变成追求利润、对市场能及时作出反应的厂商;在协议的10年期内,使企业改造成真正的私人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上市或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到这个过程结束后,国家投资基金将由深入介入公司经营的“风险资本型”基金,变成不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典型的投资基金或多种功能的基金。
其次,与上述要求相适应,基金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命也与捷克不同。到1994年年末,即《国家投资基金及私有化法》公布20个月之后,15个国家投资基金的监事会主席和成员已由政府任命。为了保证基金由有经营经验的人员进行管理,由于国内缺乏机构投资者的经营经验,规定15个国家投资基金均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营,通过公开的国际招标使外国专家在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中起重要作用。美国、英国、法国和奥地利等西方国家的公司和专家通过各种合作渠道参与了波兰的基金管理公司。到1995年7月,14家国家投资基金已经选择了它们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只有一家基金(第9号基金)将由自己的人员负责基金管理。第1、2、3号3家基金的管理公司由波兰机构持有多数股份;6家基金(第5、6、8、10、12和13号基金)由单一的外国机构绝对控制(超过50%的股份);有4家基金(第4、7、14和15号基金)的管理公司是波兰机构与外国机构合伙的,但外国机构处于控制地位;还有一家(第11号基金)的管理公司没有占多数的控制者(注:Iraj Hashi,The Polish National Investment Fund Program;Mass Privatization With a
Difference?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no.1,2000.)。
再次,波兰国家投资基金管理者的报酬是与基金的业绩相联系的。法令规定,基金管理者除了固定报酬外,还有每年的业绩报酬,为其增加资产价值的1%;另一部分为“忠诚”的报酬,为10年协议期末增加资产价值的5%(注:Iraj Hashi,The Polish National Investment Fund Program;Mass Privatization With a
Difference?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no.1,2000.)。波兰大众私有化计划的设计者试图利用这些措施鼓励基金经理,使他们的战略能将他们自己的利益与基金证券最终所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达到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目的。
最后,为了使国家投资基金能够对所控股的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法令还规定了进入大众私有化计划的512家公司的股份在各种所有者以及在15个国家投资基金之间的分配方案:每个公司的股份60%由各国家投资基金拥有,15%由企业的雇员所有,另外25%仍为国库的资产。归国家投资基金所有的股份中,有一家主导的基金可拥有给定公司33%的股份;其余14家国家投资基金每家拥有1.93%的股份,即总计拥有27%的股份。设计者试图使主导的国家投资基金能够凭借其33%的股权行使控制股东的权力;又能得到来自小股东(国库、雇员和其他14家国家投资基金)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
(二)大众私有化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波兰的法律规定,拥有公司33%股份的“主导”基金可占有公司监事会不到一半的席位;其他14家基金在监事会中可以得到1~2个席位。总计,基金代表在公司监事会中将得到一半以上的席位;雇员和国库是大众私有化公司的其余两个主要股东,他们也可以在监事会中拥有自己的监事。根据公司的规模监事会可分别设5~
9名监事,其名额的分配见表2。
表2 公司监事会名额的分配
总计 5 7 9
其中:主导基金* 2 3 4
少数股基金 1 2 2
国库 1 1 1
雇员 1 1 2
*主导基金的一名代表通常被任命为监事会主席。
资料来源:Iraj Hashi(2000).
很明显,为了在监事会中能够发挥足够的影响,基金之间的利益协调是必要的。因此,从大众私有化开始后,国家投资基金之间就有默契,主导基金也参与任命少数股基金的代表。当然,这样将增加主导基金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在实践中,由主导基金任命的少数股基金的代表,总是在投票时与主导基金一致行动,只有在涉及增加资本或出售公司股份等事务、基金之间利益矛盾加深时才例外。
由基金组织控制的监事会决定公司长期和短期的政策。首要的任务是组成公司的董事会。波兰的国家投资基金法没有对董事会的组成设置任何专门的条款,这由监事会来决定。几乎所有的公司都由监事会组成了新的董事会。大多数的情况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增加了负责市场营销的经理,并设置了新的主席或总经理。
根据波塔(La Porta)等4名经济学家对不同国家商业法的考察,在股东对董事的权力制约方面给予波兰的评分为3分(满分为6分),而捷克为2分。此外,波兰的公司法也比捷克更有利于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注:〔美〕爱德华·格莱泽、西蒙·约翰逊、安德烈·施莱弗:《科斯对科斯定理——波兰与捷克证券市场规制的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2期。)。
(三)私有化与资本市场建设
波兰大众私有化道路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比较注意与资本市场建设的配合。波兰的华沙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是依照法国里昂的模式建立的;而其证券交易委员会则主要参照美国模式。由于波兰的上市公司被要求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并规定董事的诚信标准,因此,波兰上市公司的数量比捷克少得多,但证券市场价格的透明度没有像捷克那样成为严重问题,大多数评论家都对波兰证券市场的披露程度作出高度评价。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1998年发表的转轨经济报告,把波兰和匈牙利列为最接近IOSCO标准的两个中东欧国家。
但是,这一成绩是以资本市场规模发展缓慢为代价的。到1998年年末,波兰只有253家公司在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利用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四 私有化途径与经济绩效
(一)实行私有化以后企业经济业绩较好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等许多转轨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后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只是亏损程度比仍是国家所有的企业稍微轻些。与俄罗斯等其他转轨国家不同,波兰原国有企业经过私有化改制后,一般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绩效。
表3 波兰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经济效率(%)
全部经济 公有成分 私有化成分 私有成分
销售额毛利率 1994 4.6 6.0
1995 4.6 6.0 3.4
1996 4.6 5.0
销售额净利率 1994 3.0
1995 4.0
1996 1.5 -0.9 3.0
资产收益率 1995 1.8 1.5 5.0 2.2
1996 1.8 0.8 4.0 2.8
股本收益率 1995 2.7 2.1 10.0 3.6
1996 3.0 1.3 8.0 5.3
资料来源:"Polish Transition Ten Years On--Processes and Perspectives",Edited by Sue Faulkner,Jim Mcloughlin,Stanislaw
Owsiak,1999,pp.101~102.
从表3中可以看出,采取“混合型私有化”的波兰,到90年代中期,即在私有化开始以后的头几年,私有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就明显好于国有经济,甚至高于新建的私有经济。其根本原因是,波兰原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后得到了较快的重建,具有比其他经济成分更高的要素生产率。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一些其他的因素:一是波兰的私有化采取“靓女先嫁”的办法,许多被先期私有化的企业往往是原来经济效益就较好的企业,而留下的国有企业却大多是经营比较困难的重工业企业;二是私有企业,特别是私有的小企业更容易为了逃避税收而隐瞒利润,因此,私有化部门的赢利水平高于私有成分的差距可能被夸大了。但是,国有经济成分的账面赢利水平却因为有许多对国家的隐蔽债务而不够真实,因此,国有经济实际的利润水平可能比官方所提供的数字还要低。
(二)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的“资本私有化”比较有利于企业重建
如果我们从私有化途径与企业重建和经济效率关系的角度解剖波兰混合型私有化途径的结构,不难发现,通过非大众私有化方式的“资本私有化”途径实现私有化的企业,是各类私有化企业中最有效的(注:利用以MARIA JAROSZ教授为首的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中关于通过职工和经理购买实现私有化的企业的资料;其他私有化企业的资料利用波兰所有制改造部等有关报告的官方材料。转引自"Polish Transition Ten Years On-Processes and Perspectives",pp.103~105.)。许多调查结果和研究报告表明,通过非大众私有化的资本私有化道路实现私
有化的企业,特别是其中有外国投资的企业,经济绩效出现了最明显的改进。研究资料显示,私有化以后,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因所采取的私有化方法的不同而有差异。
从企业的经济和财务指标看,通过由职工租赁而实现私有化的公司,其经营的经济和财务指标出现恶化的趋势;而通过资本私有化方法实行私有化的公司的业绩,则呈现改进趋势或稳定在较高效率的水平上。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迅速出售给国内投资者的私有化企业的经济绩效也得到明显改进。例如,资本私有化企业的毛利率比租赁给职工的私有化企业高得多。尽管绝大多数清算后租赁给职工的企业,一般都按有利于职工的条件将资产私有化,但几乎所有的案例中其生产效率都是下降的。而具有最佳业绩的是那些由战略投资者购买多数股份的企业。根据所有制改造部一个下属机构的调查资料,有战略投资者的私有化企业的销售毛利率1993年为-5.6%;1994年亏损就大幅下降,为-0.1%;1995年已赢利7.6%(注:"Polish Transition Ten Years On-Processes and Perspectives",p.104.)。
经济学家认为,通过非大众私有化的资本私有化途径实现私有化的企业,具有两个关键性比较优势:第一,企业具有比较长期的利润目标和经营战略,避免了企业“内部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出现的对改善公司治理设置的障碍;第二,资本私有化的企业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是企业战略性重组所急需的。
(三)大众私有化后企业重建的得失
波兰的大众私有化在方案设计上吸取了捷克等其他转轨国家的教训,比较注意私有化后的公司治理和改善效率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捷克的大众私有化以后成立了许多私有化投资基金,持有股权证书的公民可以将手中的投资“分”购买基金的股份,也可直接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出现了股权过于分散的缺点。每一家私有化投资基金按规定只能拥有一家公司的少量股份(开始允许持有20%的股份,以后减少为11%),因此不能形成控制公司治理的力量,私有化以后经理等“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而波兰则由国家规定只成立15家国家投资基金,持有股权证书的公民只能将它们换成国家投资基金的股票,而且,为每个准备私有化的企业规定必须有一家基金作为主导基金拥有33%的股份,这样,便于对企业经理发挥作为控制股东应有的作用。第二,捷克的大众私有化后出现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即私有化投资基金层次上的公司治理问题。由于缺少这个层次上的监督,基金经营者往往以个人收入最大化为目标,而不顾股东的利益,监督有关公司改善经营的动力和约束力不足;波兰在这方面稍有改进,至少对主导的投资基金有来自其他14家基金的监督。因此,企业私有化以后在捷克普遍存在的所谓“挖空”问题(即企业经理利用缺少监督的权力侵吞企业资产并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在波兰没有那么严重,而且,在企业的重建方面也普遍取得一些进展。
我们利用Iraj Hashi的研究成果,他在与10家国家投资基金的经理进行合作和访谈,并研究15家基金的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对波兰国家投资基金成立后头三年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注:Iraj Hashi,The Polish National Investment Fund Program;Mass Privatization with a
Difference?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no.1,2000.)。三年内绝大多数在大众私有化过程中取得主导地位的国家投资基金,都对公司进行了重建,并在经理人员、产品结构、要素配置和生产方法方面都有重大变化。过多的职工减少了,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的生产能力被处理了,许多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上市、或者出售给了战略投资者,一些亏损的企业已经清算或进入了破产程序。
但是,由国家任命领导人的国家投资基金的作用,类似于从事改革的行政机构,使所主导拥有公司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反应性重建方面有了一定进展,而对公司的战略性重建则难有建树。据调查,由于大众私有化以前2~3年内没有新的投资,1995年末和1996年初进行大众私有化的企业绝大多数经营困难。利用陈旧的会计标准,缺少独立的审计以及不精确的数据,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绝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基金经理认为,至少有1/3的企业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实行大众私有化的企业都盼望能够得到国家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使企业在私有化以后得到根本性的重建。但事实表明,国家投资基金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在1996~1998年的三年间,实行大众私有化的500多家企业中,得到主导基金投资的只有130家企业,占全部大众私有化企业数的31%;而且投资总额仅为7.46亿兹罗提(注:Iraj Hashi,The Polish National Investment Fund Program;Mass Privatization With a
Difference?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no.1,2000.)。1998年15家基金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改选后,仍然没有解决国家投资基金对其主导拥有公司长期投资的激励和资金来源问题。
公司缺乏战略性投资和根本性重建,在微观层次上的消极后果是,大众私有化后公司的净资产减少,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反映在基金方面,其经营效果令人失望:1998年,15家国家投资基金中有10家是亏损的。这个问题也开始影响波兰的宏观经济绩效:从1996年开始,波兰的经济增长速度逐渐缓慢,2001年的国内总产值只比上年增加了1.1%。波兰经济学家认为,经济速度下降的原因主要由于,在加快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波兰这个轻量级运动员,无论如何无法与西方重量级相匹配”。而私有化了的大中型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现代化改造和引进新技术,就无法迅速缩小与西方竞争者的差距,因此,使经济正在逐渐失去持续高速恢复和增长的势头。
(四)私有化途径适应转轨经济的主要条件
从包括波兰在内的转轨国家的实践表明,不是一切形式的私有化都能满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由战略投资者购买并拥有企业控制股份,特别是有外资参与的战略投资者所有制形式,比较适合转轨经济企业提高效率的要求。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理)购买股份并控制企业经营,并没有表现出明显良好的经营业绩。曾经被寄予厚望的通过产权证书实行的大众私有化企业,也存在各种
问题而没有达到预期的改善经济效率的目标。
通过对各转轨国家私有化与企业经济绩效的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可以看出,转轨经济与发达市场经济的企业对所有制要求的不同,主要受制于两个方面的制度环境差异:一是转轨经济属于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具有制度的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二是绝大多数转轨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阶段,急需技术改造和引进新技术。因此,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较适应企业有效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如股权分散的股份制形式,就不一定有利于转轨经济的企业经营。
对于转轨国家比较有利的企业私有化形式,应满足两个主要要求:第一,所有制形式能够实行这样的公司治理,比较有利于调动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积极性,其核心问题是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协调成本最小化。在缺乏必要的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情况下,美英式的通过市场实现的“外部人”控制企业模式的有效实行,极为困难;由于缺少兼有所有者和融资者身份的健康的金融体系,实行依托金融体系的日、德式“内部人”控制,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如何尽量简化代理和协调层次和过程,是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的主要课题。第二,转轨国家中原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面临技术陈旧、在国内外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的严重问题。所有制结构改造后,必须有利于资金的筹措,不失时机地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建,才能使私有化了的企业进入有效的市场经营的轨道。
由战略投资者拥有控制股份的所有制形式正是由于满足了这两个要求,才使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具有足够的信心来对他们接手的企业作出反应性和战略性的重建计划,并且有融资能力和经营能力来排除困难实现计划,从而使企业走上有效经营的轨道。
事先被一些经济学家看好的通过无偿和象征性的付款形式实现的大众私有化,却由于满足不了上述两个基本要求而并未达到预期目标。我们对俄罗斯、捷克和波兰等采取大众私有化途径的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它们的具体情况不同。例如,90年代,俄罗斯大众私有化企业业绩的恶化,与整个制度环境混乱关系密切(注:冯舜华:《俄罗斯的股份制和公司治理》,《世界经济》2001年第11期。);捷克的法制环境尽管好于俄罗斯,但是股权过于分散,资本市场缺少监管,造成大众私有化企业缺少有力的控制者,“挖空”现象盛行(注:Robert Cull,Jana Matesova,Mary Shirley,"Ownership and the Temptation to Loot:
Evidence from Privatized Firm in the Czech Republic",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0,2002.);波兰的情况与俄罗斯、捷克不同,它是转轨国家中经济形势最好的国家之一,私有化虽然进行得比较缓慢,但设计中注意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建,尽管这样,大众私有化企业仍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情况不同的三个国家的大众私有化企业的绩效都不能令人满意,其主要原因是,这种所有制结构无法满足上面所说的两个基本要求。过于分散的所有制结构,在缺少必要的发达市场机制和健康的金融体系的情况下,必然增大了代理成本和协调成本,并且解决不了重建所急需的资金筹措,因此,难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
当然,转轨经济中最优的所有制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转轨国家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必须作出相应的改进。例如,在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后,通过市场机制的直接融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公司股权的适度分散将有利于企业经营和发展。随着转轨国家金融体系的逐步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持股和融资关系也会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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