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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为了给“按要素分配”的主张找理论根据,为个人获得非劳动收入辩护,而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这里说的“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产品和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它使每个人都依据归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个人收入。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他主张在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把劳动价值论当成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这是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误解,是把马克思当成了一个浅薄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强调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连主张非劳动收入合理性的萨伊等人实际上也不能否认这一观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296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入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哥达纳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入的人感到极不舒服。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努力,想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来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个半世纪中已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在宣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我们可以把这一套理论观点概括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可是实际上,一切以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来论证个人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的学说,在逻辑推论上都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把它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比一下就可以认清这一点。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承认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且实际上也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增加单个生产者(包括单个资本家的企业)所生产的价值:尽管它强调在不同的商品之间,决定它们的价值的只是其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它也承认,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单位同种商品都有相同的价值(在《资本论》中还把这种价值具体化为“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假设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有同样的生产函数,则在以同样的劳动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中间,使用更多的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会生产更多的该种商品,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每单位同种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中,上述情况被说成是劳动生产率更高的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第352-353页,第199-202页。)。尽管讨论的角度不同,实际情况却很清楚: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中,有更多人均资本和人均土地的企业每人平均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价值)。近年国内有一些学者力图据此来论证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但是他们不能否认,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不过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每单位同种商品必定有同样的价值,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决定商品产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单位商品的价值仍然仅仅取决于该部门平均的劳动耗费。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会影响价值量的大小。情况越是如此,我们越有理由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马克思还那样固执地否认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
在这样推论的过程中,它最喜爱使用的论点就是“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用这样一个论点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这是“要素报酬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入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恰恰是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这两个原则是绝对无法混为一谈的。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一块肥沃的土地可能对农业的生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它的主人——地主却可能不作任何事情,从而对财富的创造没有任何贡献。如果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创造财富,他们也只是作为劳动者而对生产过程投入了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当他们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化作非劳动收入收归己有时,他们本人对生产自己所获得的东西并没有作出贡献。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作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此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将这一类要素创造的财富收归己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权利,靠的是社会的法律和财产制度,而不仅仅是这一类生产要素能够创造财富。亚当·斯密就是这样看待地主从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注: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第44页。)。青年时代的马克思赞赏地引用了斯密的这一类有关地租的论述,说它“证明了国民经济学把土地肥力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属性的这种概念的颠倒”(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6页。)。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争论是多么可笑。在收入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采用机器人,其实从有人类那天起,人类就在“剥削”一切非人的生产要素:人类总是把一切物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产品和收入收归己有。没有这种“剥削”,人类社会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类所“剥削”的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是应当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独享,还是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入,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实,那些高水平的“要素报酬论”者早已认识到,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先证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统论述“要素报酬论”的萨伊就指出:“处理收入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之所以要有这种生产要素私有权,是因为“安稳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于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极其有益的制度”(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萨伊的论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才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论)”的制度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要说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须说明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
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尽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献中高度评价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说清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和经济的积极功能。但是,即斯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了私有制的积极作用,我们仍然可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当代的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它的意义恰恰在于它对不劳而获者作出了历史的判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收入是剥削,因为获得这种收入的人分享了社会的总产品,自己本人却没有对社会作出与这种收入相对应的贡献。与此相对应的是,要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说明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说明它对社会有什么积极功能。
依据现代的经济理论,我们可以确定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可以起到两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人们在争取成为这种所有者时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指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有最强的动力去发挥两方面的有益功能:“监督防偷懒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这就是他们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光有强烈的动力而没有足够的能力,也不足以保证他们很好地发挥这两种功能。不仅如此,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要想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或努力),而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了这种剥削而进行的。这样,非劳动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本身之所以能发挥积极作用,完全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努力或“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为他们的剥削目的服务的。这些要素私人所有者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并没有超出我们理解的劳动价值论的判断。
我们所处的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一项伟大的任务:设计有效的机制来把本来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们履行的两项积极功能与他们的剥削功能分离开来。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我们达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要达到我们的目标,就需要有某种范围、某种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有着适当的激励机制。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我们的分析说明,如果能够在非劳动生产要素
不归私人所有的条件下解决好监督防偷懒问题和资源有效配置问题,对这种要素的私有制就并不是必不可缺的。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土地和自然资源,因为它们相对易于管理。正因为如此,当代西方的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高额的地产税,或者将拍卖土地的收入收归国有。这等于将地租收入公有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消了土地的私有权。我们应当在这方面走在前头,原则上不允许土地私有,防止地租收入为个别人所垄断。不过,应当在土地制度上采取措施,尽可能在全体农民之间平均分配农村土地的收益,以作为对贫困的农民的生活补贴。
人们在争取成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时所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他们将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而发生。其它成为私有者的途径,如盗窃、掠夺、欺诈,对社会多半起着破坏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私人储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由此增加财富的生产,从而成为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为了鼓励人们作出这种贡献,就需要储蓄者得到储蓄形成的资本的边际产品,由社会的产品中得到相当于资本利息的收入。但是这样一来就证明了利息收入的正当性,从而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冲突。
为了实事求是地承认个人储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某些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我们似乎应当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出重大的修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把个人储蓄看作是为社会生产所“必要”的,把利息性的收入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费用”。
但是我们要严防由承认私人储蓄合理性而滑向放弃劳动价值论。我们很难将私人的储蓄称作一种经济上的“活动”或“行为”,因为储蓄只是对个人收入的不消费,宁可说它是一种“不活动”或“不行为”。正是由于私人储蓄的这种难于描绘的性质,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尼耳才将储蓄所形成的资本称作“节欲”,用以表示资本所有者为储蓄所作出的“牺牲”。而这种“节欲论”遭到了马克思的辛辣批判。如果我们说,通过储蓄而形成资本需要资本所有者作出牺牲,为鼓励他们作出牺牲而应当给他们利润或利息式的报酬,那我们应当清楚,这样论证利息收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节欲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现代社会的一系列特点,使我们不应当夸大私人储蓄利息收入的合理性而贬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这些特点包括:
——有许多私人储蓄下来的收入并不来源于劳动,这样的储蓄来源中有许多甚至是极不正当的收入;
——储蓄最多的人往往是富人,他们的消费通常远远多于储蓄很少甚至没有储蓄的穷人。就这一点来说,储蓄多的人常常并不比储蓄少的人更“节欲”,没有储蓄的人通常比有储蓄的人更“节欲”得多;
——当代的实际经济生活和宏观经济理论都证明,市场经济中有可能出现储蓄过度,由此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过高的储蓄倾向还会造成宏观总需求不足,从而减少社会生产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是降低利息,刺激消费和投资,私人储蓄的利息收入则成了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国内的经济学界目前有一种倾向,把靠非劳动收入致富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成是现代的时髦。其实,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社会思潮恰恰表明,现代社会的人并不认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更不赞赏不劳而获的非劳动收入。崇尚勤奋劳动、崇尚靠个人自己的奋斗来生存和发展,才是现代人的时髦。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发达国家才大都实行高额的地产税,由国家拍卖土地并获取其收入,从而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私人的地租收入和土地私有权。也正是基于这种意识,美国才实行高额的遗产税。这不仅会大大减少私人的非劳动收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堵死了非劳动收入的来源,是对“神圣”的私有财产的侵犯。而当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提出要取消遗产税时,出来反对的正是比尔·盖茨等“美国首富”,他们反对的理由恰恰就是那个现代的时髦观念:自己不劳动而靠祖上的遗产过活不是什么好事情。
凯恩斯曾以赞赏的口吻谈到,实行他的扩张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降低利息率,会使坐收利息这个阶级(rentiers)“慢慢自然死亡”。“我认为,资本主义体系中之有坐收利息阶级,乃是一种过渡时期现象,其任务完毕时即将消灭。”(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凯恩斯表述的才是现代西方人的主流思潮:要让不劳而获靠财产收入过活的社会集团消亡。
18世纪和19世纪的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发展上大大落后于西方,原因之一就是不劳而获的地主和高利贷食利者消费了过多的社会产品,妨碍了资本的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和马克思系统表述的劳动价值论揭示的恰恰是现代西方社会兴起的秘密。尽管当代的西方人不接受劳动价值论,他们的社会思潮却清楚地表明,他们实际上认同劳动价值论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看起来像是一句宣传口号: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它以社会性的劳动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强调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公开主张站在最下层的劳动者一边,将劳动捧上决定人类命运的宝座。但是在这个简单思想的后边隐藏着深刻的历史判决:我们之所以有今天的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是因为有了社会性的劳动。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中译本,分别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72年版)、24卷(1972年版)、25卷(1974年版)。
3 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1979年版)。
4 马健行、郭继严:《〈资本论〉创作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
5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
6 朱绍文:《经典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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