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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保护程度研究
地方保护形成市场分割,阻碍资源自由流动,虽然能够暂时保护某些地方的利益,但是长期看对行业和地区发展有害,保护的成本很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和产品的自由流动,加快全国市场一体化程度,以适应国际竞争的大环境已迫在眉睫。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地方保护现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一方面,集中在中国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测度上,通过价格、贸易及产出等数据分析中国市场分割程度在改革过程中的变化,评价中国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集中在地方保护形成原因上,通过案例和体制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财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法制建设等政策建议。近年来,随着政府机构和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方保护在程度及范围上发生了变化,我们试图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当前地方保护的具体状况。对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2年下半年的问卷调查资料的初步分析,反映出地方保护现象逐步减弱(见《调查研究报告》2002年,第186期,“企业经营者对经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的判断”一文中的相关内容)。本文拟从各地区的地方保护严重程度、各地区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及各行业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等方面对该次调查回收的3539份有效问卷作进一步的分析。经过分析后本文认为,全国各地的地方保护仍然是当前普遍承认的现象,部分地区还比较突出;从受影响的角度看,区位特点不明显,但与行业的关系密切,特别是服务业受此影响较为严重,并且从调查结果看,国有企业认为地方保护对国有企业的影响较大,影响程度大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一、各地区的地方保护严重程度
问卷要求被调查者列出他所认为的受行政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禁止或限制入境和销售;(2)需办理不同于其本地产品的审批手续;(3)额外收费或实行不同的税费标准;(4)实行不同的质检、技检标准;(5)遇到不同于其本地企业的价格限制;(6)其他)比较多的5个地区,并按照严重程度排序,有43%的被调查者回答了问题,并有26%的被调查者回答完整。通过表1,我们分析发现:
首先,没有一个地区不被认为是地方保护最严重的地区。回答该问题的被调查者列出了他所认为的受行政限制最多的地区,而这些地区包括了所有备选地区。从这点可以看出,地方保护被认为是一个在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次,全国多数地区的地方保护严重程度是比较相似的。从调查中发现,除北京、上海和河南3个地区外,其他地区的地方保护并不十分突出。特别是只有1/4的被调查者列出了他所认为的受行政限制第四和第五多的地区,并且这些地区的分布都相当平均。
相对而言,北京、上海和河南被较多的人认为是地方保护最严重的地区。分别有6.3%、5.4%、4.2%的被调查者选择北京、上海和河南是受行政限制最多的地区。累计而言,则有12.1%、12.2%、14.2%的被调查者分别选择了北京、上海和河南是受行政限制较多的地区。
由此可见,现阶段各地区的地方保护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相对而言,北京、上海和河南在调查中反映突出。
表1 “被认为受行政限制较多地区”问题中各地区的分布(%)
注:各地区按照累计分布由大到小排列。
二、各地区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
在调查中,问卷询问被调查者:当前地方保护对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的影响程度如何。一共有3319份问卷做出有效回答,除西藏只有两个样本外,其他地区的样本数均超过20,符合一定的规模(见表2)。
表2 各地区样本在“地方保护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程度”问题各选项上的分布(%)
注:各地区按照受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
该表的数据表明:
首先,总体上大多数人认为地区保护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影响。调查发现,分别有7%、27%和35%的人选择影响很大、较大和一般,而只有17%和14%的人选择影响较小和很小。前三者所占的比重达到69%,超过2/3。
其次,受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云南和湖北。调查发现,分别有15%的云南受访者和14%的湖北受访者认为地方保护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而全部样本中只有7%的人认为地方保护对企业的影响很大。
我们假设地方保护的影响程度反映了地方保护对企业的损害程度,由于企业分属各地区,地区的受害程度也就是该地区企业的受害程度。所以为了比较各地区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我们对影响程度赋予权重,如果影响很大,权重为‘4’,影响较大的权重为‘3’,依次类推,影响很小的权重为‘0’。那么各地区地方保护受害程度就是各地区样本中各选项比重的加权和,结果见表2第8列。
从地区受害程度上看,中西部地区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的损害。各地区受害程度平均值为196,贵州(226)、重庆(218)、新疆(218)、湖北(217)、北京(217)、海南(214)、云南(213)、广西(208)、内蒙古(208)、山东(206)、湖南(204)、江西(203)和山西(202)是受害程度较高的地区,其中多为中西部地区。
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地区受害程度较小。虽然发达地区受到地方保护的损害总体上比较小,但并不能概而论之,北京就是一个例外,它的受害程度较高,同时上海的受害程度也高于地区平均水平。而同为地方保护严重的河南,受害程度却较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地区受害程度和地区的地方保护严重程度并不是对应的,地方保护对地区的影响还得要从当地企业自身特点入手进行分析。
三、各行业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
由于受调查的企业来自各个不同的行业,从行业而不是从地区角度来分析对“地方保护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程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可以得到各行业受地方保护的影响程度。如同上节计算各地区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在此也可以计算出各行业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具体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各行业样本在“地方保护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程度”问题各选项上的分布(%)
注:各行业按照受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
从调查结果看,地质考察业和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的样本数太少,不能认为代表整个行业以外,其他各行业的样本数都超过10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过,从现有样本分布看,地方保护对这些样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具有较大影响的。
总体上看,农业(190)和制造业(191)比各行业地方保护平均受害程度(196)要低,建筑(250)、采掘业(215)、电力(204)及服务业的受害程度要高于平均值。服务业中,邮电通讯(227)、交通运输及仓储(221)和社会服务业(213)受到的影响明显较大。
服务业受地方保护的损害程度较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统计分类中的社会服务业(社会服务业既包括传统的居民服务业,也包括新兴的信息、咨询服务业,详见2002年10月1日正式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有很多新兴的商务服务部门,并且交通运输、通讯和这些新兴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对一个地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调查发现地方保护对服务业的影响是最大的,尤其是对现代和新兴服务业的影响更大,这势必阻碍
整个服务业的正常发展和其他产业部门特别是制造业和农业部门竞争力的提高(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关系可参见“世界服务业发展趋势”,《调查研究报告》,2001年第152号,更加详细的讨论可以参看OECD的《The Service Economy》),从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不利影响。
四、制造业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
针对所有制造业样本,我们也计算了制造业地方保护的受害程度,共有2107个样本做出了有效答案,具体结果见表4。
结果表明,烟草加工业(282)、医药制造业(227)、石油加工(2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10)、印刷业(207)、塑料制品业(206)、食品加工业(20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4)、造纸业(19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98)和橡胶制品业(197)受地方保护的影响高于全行业样本的平均受害程度(196)。仅高于制造业样本平均受害水平(191)的行业饮料制造业(196)、食品制造业(193)和皮革等制品业(193)。
从反方向看,却发现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154)、化学纤维制造业(157)、服装业(171)、纺织业(172)、金属制品业(173)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173)相对而言地方保护对它们的损害程度较小。
表4 制造业样本在“地方保护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程度”问题各选项上的分布(%)
注:各行业按照受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
由于受到问卷调查篇幅的限制,并没有能够对行业作更详细的划分,可能掩盖了部分行业内不同产品受到的地方保护的影响的差异。例如,该次问卷调查表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是一个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比较大的行业,但该行业包括输变电及控制设备业和日用电器制造业等子部门,根据我们在浙江宁波等地的调查,输变电及控制设备业的地方保护比较严重,而日用电器制造业的地方保护却比较少。
从调查结果看,我们还不能发现地方保护对行业影响的因素何在,但却能说明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分析才能知道行业受地方保护影响不同的原因是什么。例如,烟草行业的专卖制度就演变成为专卖本地烟的制度(见《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2月17日,第6版,“烟草专卖如何成了专卖本地烟)后,被认为导致了地方垄断保护,使得外地烟草制造厂受损。另外,根据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外商踊跃投资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就很小,但同样是外商投资积极的运输设备制造业却反映受到地方保护较大的影响,地方保护是否是影响外商选择投资行业的因素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五、国有企业比其他企业受地方保护的影响更大
用类似的方法,我们对不同类型企业受地方保护损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发现国有企业比其他企业受地方保护的影响更大(详见表5)。
表5 各类型企业在“地方保护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程度”问题各选项上的分布(%)
注:各企业类型按照受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
从表5可以发现,地方保护对国有独资企业的影响最大(可能有许多因素促成国有独资企业反映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比较大,例如国有独资企业的规模比较大,其产品和服务的销售的范围比较广,比较容易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销比重比较大,而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销比较大;国有企业自身更倾向于将地方保护作为影响其经营业绩的因素等),而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影响最小。这就说明,国有企业比外商投资企业对地方保护的反映程度更加强烈。 对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而言,因为这些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市场范围不大,所以地方保护对他们的影响程度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类型的企业还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相比之下,规模较大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限于一个地区,碰到地方保护的现象更多,对他们的影响也就更大。
从现有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地方保护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最大,受到调查的国有企业认为地方保护对它们自身影响较大的比例还要多于其他类型企业,这说明国有企业还是比较反感地方保护的。其中的本质问题在于,当地政府所施行的地方保护政策是保护本地国有企业的,非本地企业则是受害者,在这些非本地企业中,主要是非本地的国有企业受限制。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都希望当地政府能够用地方保护的政策保护自己的发展,同时却希望外地的政府不要实行地方保护的政策,在各地政府不考虑长期发展而专注短期利益的情况下,各地政府搏弈的最后结果就是“以牙还牙”,使得地方保护难以消除。所以,改变中国企业实际上的“地方所有制”(有关“地方所有制”的详细论述参见陈东琪、银温泉主编的《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一书)应该是消除地方保护最先走的一步。
*本文得到“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大力帮助。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基于该系统2002年下半年抽样调查的数据,由于抽样以及问卷回收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误差,需对文章的结论作审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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