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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的评析与再思考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后,理论工作者们为了给这一新的分配方式寻求必要的理论依据,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的核心就在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能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统一起来?我们用劳动价值论能否解释它的合理性?在众多观点中,有一派学者的观点显得十分突出,成为争论的焦点,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统一的关键。否则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会违背劳动价值论,从而成为一种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笔者现针对这种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相关看法。一、劳动价值论中寻找不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更不能将这种分配的理论依据建立在“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
这些学者指出,如果坚持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除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就必须得承认资金、技术、信息等这些生产要素也创造了价值,即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他们强调,这绝不是一种人为的迎合。人类社会迅速发展,有许多新现象确实是单单用马克思所规定的那个“劳动”所无法解释的。我们应该结合现实,对其进行合理的“扩大与深化”,将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也纳入“劳动”的概念,即不仅活劳动,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这样一来,既证明了当前这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又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不是主观上的一种巧合,而恰恰是实践证明了这个观点的科学性。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首先就错误地理解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而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则更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严重背离,自然更不可能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
1.要正确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严格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
上述这些学者的观点,其实就是认为:谁创造了价值,谁就获得收入。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源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理可依:商品的价值是由工人劳动创造的,工人理应获得其全部的报酬,而实际上他们只获得了相当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但是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没有参与劳动却无偿地获得了工人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在这里,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确实“联系”在了一起。可马克思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联系”去揭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及剥削的实质。他并没有从劳动价值论的这种价值创造中推演出什么分配方式,而只是证实了现实的这种分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必然产物。
认为价值应当归其创造者所有,其实是当时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为了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一个道德原则。而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是否认的。因为在他看来,更重要、更现实的是要寻求这种分配方式产生的根源,从而才能为无产阶级提供最为科学、最为有力的理论武器去努力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分配方式。这种纯道德上的约束于革命是无济于事的。而且,他在《资本论》以后的论述中就说过,虽然纯粹的商业劳动(比如商店里店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起着实观价值的作用。因此,它参与价值的分配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可见,“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1]。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各有各的理论依据。
价值创造涉及的是生产领域,主要解决的是谁创造价值以及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并且主要决定于生产力;而价值分配涉及的是分配领域,它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它只确定创造出的价值如何分配,而不管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是完全不相干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解决的就是价值创造的问题。而在分配问题上,它也只回答了分配什么(即工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分配多少(即新价值所规定的数量界限)的问题,而并没有回答该如何进行分配。因此,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依据,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到劳动价值论中去寻找。就连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也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无所谓违背。因此,肯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并不就否认了除劳动以外其它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更没有理由颠倒过来以为,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承认了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
2.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要严格区分价值的决定因素与生产力的决定因素
《资本论》中,马克思已明确指出,在价值的创造中,“只有作为活劳动的物质因素起作用”[2],“生产资料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只是它作为生产资料而丧失的价值”[3]。任何作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都是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一次或逐次地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构成新产品中不变资本的价值。而新产品的新价值却只能是由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这时有人会说,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科技不发达,劳动力与生产要素的结合比较简单,工人的活劳动在生产中起着几乎全部的作用,因而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因素;而现代社会则比较复杂,科技飞速发展,企业产品的生产、利润的大幅度增加越来越多地是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等等,相比之下,工人的活劳动在其中的作用却是越来越小。这时,若还把价值的源泉仅仅简单地归结为活劳动,是否有些不切实际?这样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过于教条?
的确,现实的种种迹象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现在生产领域中创造价值的主要是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等,劳动已不再是唯一且主要的因素。其实对于这种假象,马克思早就作了辨析。他严格地区分了决定生产力的因素与决定价值的因素,指出生产力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4]。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等等带来的只是生产力的发展,而这种“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5]的发展,只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单位时间内使用价值更多,却不创造价值,相反还表现为单位产品的价值量越来越小。并且随着这些先进生产要素的推广、普及,产品的价格就会不断下降,从而它们促使产品价值下降的作用就会更加直接体现出来。从另一方面说,即使是使用最先进的生产要素,在同样的时间内,它们所生产出的商品的价值总量与用手工或更劣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总量也还是一样的。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精确论述过。这些其实都正好说明了活劳动才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先进的技术、设备、信息等这些生产要素(物化劳动)只是创造更多使用价值的因素,而与价值创造无关。
3.要正确理解劳动二重性,严格区分商品生产中使用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创造
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商品的两重属性,两者相互依存,缺少任何一方,“商品”都无法成其为商品。它们是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被生产和创造出来的。因而,商品的生产实际上也就是这种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创造的统一。也许正是这种统一,使人们产生了对两者的混淆,从而以为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要素。其实两者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一方面,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的某种特定需要的各种自然属性,它来源于有差别的具体劳动。正是因为与不同劳
动对象、劳动手段等的结合才产生了这种有“差别”的具体劳动,也才生产出了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可见,使用价值的生产离不开外在的各种物质因素。而另一方面,价值仅仅是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凝结,除了这种人的活劳动以外,它不包含任何一点物质因素的成分。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物的效用;而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反映了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相互交换商品,实际上是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而具体劳动的不可比性决定了要实现这种交换,就必须将其转化为同质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其凝结就形成了价值。正因为有了价值这个同质的东西,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才能够相互比较,并进行交换。因此,如果我们不了解商品生产的这种统一,不了解劳动二重性,就很可能用商品生产中使用价值的生产这一表面现象取代价值的创造这一内在本质,进而把除劳动以外的其它各种生产要累也包括到价值创造的源泉中去。
实际上,这种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建立在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的观点,与历史上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要素论”,即马克思所说的“三位一体公式”是别无二致的。萨伊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资本、土地协同创造的,那自然要以此为基础来进行分配: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地租。这种分配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专门进行了批判,它模糊了价值的源泉,造成了一种利息、地租等这些不劳而获的收入都有各自独立源泉的假象,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相比可知,这些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西方这种庸俗分配论的翻版,除了生产要素要相对丰富外,别无新意可言,而这是早就被马克思的科学理论所唾弃了的!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基于以上的这些分析,按照相应的唯物史观,笔者认为,判断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关键应该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的经济体制中去找。而具体就我们这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就是由生产要素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这两方面决定的。
1.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了该要素所有者的收益权
无论在任何社会,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有限的,然而它们又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于是就产生了对这些生产要素所有的必要性,从而出现了相应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生产要素的这种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点,它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让渡不可能是无偿的、不计报酬的。否则它就会破坏这种排他性和独占性,否定我们目前存在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也就破坏了社会的生产活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6],其中的生产条件本身也就是各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随着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这种所有制关系就硬化为特定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其中,所有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其它四项权利:一方面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凭借所有权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他也可以把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直接就凭借所有权来获取相应的收益。总之,所有权和收益权永远都是不可分离的,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基础和前提,收益权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不参与收益分配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我们说,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必须、也是必要的实现形式。
任何社会财富都是人们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而这就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收益回报。否则,是没有人会自觉自愿地无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那么生产活动也就无法正常、高效地运转。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约束因素就是资金、技术、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而是因为过去那种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起不到积极的动员、刺激作用,导致了本就有限的人才、技术大量外流,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加剧了这种要素的不足。因此,只有承认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并根据它们的贡献给予其所有者相应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可以适当偏高的报酬,才能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这不仅能使自身大量闲置的要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防止稀缺要素的流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国外一些甚至更多先进生产要素的进入,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加速发展。
2.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社会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而言,就是要求它们必须进入市场,成为商品,从而通过它们的价格波动来实现自身的有效配置。当某地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时,该要素的价格就会上涨,其所有者获得的报酬就高。利益的驱使会导致这种要素大量流向该地,直至供过于求,引起该要素价格下降,最后达到各地价格大致相同,从而要素的流动减少甚至停止。反之则反。只有在这种不断流动的过程中,生产要素才能按照市场要求实观有效配置。由于要素价格就是给予其所有者的报酬,因此要素价格的实现过程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7]。
按生产要素分配,一切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都有价格。这就意味着,对于它们的使用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是“公有公用”,无偿使用,而是有偿的。这就在无形中促使了生产经营者在对这些生产要素进行使用时,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同时努力提高它们的使用效率,寻求它们的最佳组合,以求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也有效的避免了过去那种不受约束,随意浪费资源、不合理使用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现象,有利于我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生产要素的有偿性使用,特别是越稀缺的生产要素,其有偿性(报酬)越高。这也促使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努力提高其要素的质量,并随时根据市场的需求将其投入到最有效的地方,以求最大限度的实现他的报酬。这就更加促使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十五大中才真正被承认并确立下来,但早在非公有制经济创办成立之初它就已经存在,并且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这20年里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现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职工持股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另外,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优势企业以无形资产兼并弱势企业等等现象也是方兴未艾。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对经济的发展确实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相信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它将会在更广泛的领域继续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正确对待“剥削”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那该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获得的收入呢?我们国家现
在还有“剥削”吗?笔者最后就这类问题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们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只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允许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由于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势必会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确立,就意味着必须承认他们的这种所有权及相应的收益权。这些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其中必然会伴随着某些剥削现象。
可是,也有不少人是否认这种存在的。他们即使承认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也会通过各种方法来否认其某些收入的“剥削性”。旧中国的老百姓吃尽了“剥削”的苦头,一谈到它,就会对它恨之入骨,当然更不能相信社会主义社会还会存在剥削。一些人否认,是因为怕会因此给劳动者带来某些思想上的抵触,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怕国家的政策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极力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将其再度取消。
其实,剥削是一种经济关系,对于它的评价只能以它和生产力间的关系为标准。如果它的存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那这种存在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应给予肯定;反之则反。任何一种剥削的产生、发展与灭亡都是客观必然的,不是纯粹的主观情感所能否认甚至取消的。中国经济的现状使私营经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中国20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它们的这种存在确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了不少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某些特殊领域,还发挥着公有制经济所不能代替的功能。因此,这其中必然伴随的某些剥削现象也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我们应该以客观的态度、历史的容忍度去承认和接受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其劳动者已不再是单纯的、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也是拥有着一定数量甚至更多资本的所有者;私营企业主也不再是绝对意义上的资本所有者,他们也或多或少的具有着劳动者的性质。在这里,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已不再是处于完全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地位,而是兼而有之。资本与劳动的绝对对立得到了缓和,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着对方,形成一种“制衡”,从而部分地限制、甚至抵消了其中某些消极影响的产生。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剥削与社会主义本质间的直接矛盾,还更加突出了其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积累等方面所具有的某些积极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对它也具有强有力的控制与制约能力,能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不至于影响我们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因此,相对于这些不利因素而言,剥削在现阶段更符合我们“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更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其存在客观上是利大于弊。我们不能、也不必否认它。否认,不仅不利于国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也许还会让某些人有可趁之机,做出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反而会恶化矛盾,加剧问题的严重性。承认它,才能更好地控制它、限制它的扩张;才能更有效的打击、制止各种获取暴利的违法行为,防止两极分化。我们知道,生产力欠发达、劳动生产率不高是剥削产生和存在的一个经济根源;而只有当生产力、劳动生产率达到高度发展阶段,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之后,它也才可能被消灭。因此,虽然现阶段允许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会有违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最终目标;可从长远来看,却正是为了促进生产力更快地发展,以便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更快地消灭剥削,最终实现这个目标。可见,奋斗的过程中虽然会有或大或小的一些分岔,可都是为了服务于这个最终目标,且最后始终都会统一于这个最终目标。当然,这需要一个很长的实现过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3][4][5]马克思.资本论(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四川省社会科学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课题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世纪之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层思考之七[J],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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