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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化建设
1.预算资金范围应重新界定,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法》界定的预算是不完整的,预算外资金未纳入严格的财政预算管理之内,这不仅造成财政资金分散,而且有不少地方在财政预算内保工资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预算外资金开支浪费。因此,要通过立法,确立财政综合预算的法律地位,将预算内外两块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编制统一全面的财政综合预算,逐步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框架。2.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理顺税收征管体制。《预算法》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管理职权,但对上下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职权,划分不够具体、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财政与税务、政府和人大四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对预算的干预很大。因此,在《预算法》中应补充和完善有关明确、具体划分上下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条款。上级政府的财政、税务部门不宜对下级政府下达指令性的财政税收任务指标,应让各级预算根据本地当年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本级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各收各的税,各理各的财,各管各的事,真正实现地方政府在责、权、利上的统一,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进行规范,增强预算法的权威性。《预算法》中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三个方面规定过于笼统,与当前改革形势存在相当差距。发达国家的预算一经国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条件执行,而且还要把它公布于众,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此,预算是具有公开性及透明性的。这就要求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对其每个方面都要有相对具体和规范的措施。比如,《预算法》中应将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并延长预算编制的期限,预算草案要按部门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支出安排的顺序及原则;充实审查监督条款,推进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和决算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逐步建立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体现预算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一)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应及早确定和下达
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一般都是在每年三月份全国人大会议上才能确定,这就给编制预算带来了困难。因为只有较准确地确定了下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各产业的增加值的发展情况,才能据此确定下年的财政收入;只有确定了财政收入,才能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才能较准确地编制财政预算。另外,财政是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政府的工作重点都需要在预算中加以体现。而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都是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大会议以后,才陆续形成,这同样给编制预算带来困难。所以,早编、细化预算必须要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政府应该尽早地公布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早地确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预算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在宏观经济预测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澳大利亚内阁有“联合经济预测小组”以及“收入和支出分析小组”,他们是由专家和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负责宏观预测和政策方针的制定工作。我国也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这个组织由专家、技术官员和政治家组成,在吸收社会各界人士观点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计划及政府的工作重点为指导,形成一份年度的政治经济形势判断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所有政府部门编制预算请求的纲要。其应该在各级预算编制之前,及早下达。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中,中央下达的当年预算收支指标比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等指标较晚,地方要等这些指标下达后,再编制这部分配套的预算,虽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以留有余地,但这种人为地造成预算的空缺,直接影响了预算严肃性和法治性。
(二)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分类制定定额,真正地实施好定员定额管理
实行经费“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单位的定编数和人均经费标准核定预算,要求财政部门准确地掌握各单位的定员编制和制定合理的定额标准。但财政部门虽掌握人员编制数,也有支出标准,却不尽科学合理。其主要问题是:人员管理粗放,不能及时掌握各单位人员变化情况,人员和经费不能实行动态管理,因而制定出的定额标准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定额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定额标准的高低不是按照单位的职能进行确定,造成部门之间苦乐不均,相互攀比,形成管理上的被动。目前,我国制定定员定额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定额标准是根据财力可能,结合部门的工作量、占有资源、实际支出状况及部门分类,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制定的。首先测算出各类部门的单项基准支出,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制定定额标准既要依据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目前各部门普遍的支出水平。人员经费的定额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其他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的,一般以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的,要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实际支出水平来定。
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以后,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因为定额的制定来自于客观现实,对通过实际执行反映不尽合理的定额标准要进行修订。另外,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国家政策的调整,定额的标准也应相应进行调整,以保证定员定额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三)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供保证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提交国会审议的年度预算及相关材料,多达8000页,非常细致具体。而我国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送的预算只有几千字,各项收支一般只按“类”列出一个预算数。如,支出预算中的“工交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等,只有一个该类的预算总数,至于工交口、文体广播口中哪个单位到底是多少,预算报告中都没有体现,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判定预算安排是否合理。预算的这种粗线条和不确定性,给法定的人大审核工作、审计机关的监督工作等带来困难。
细化预算编制,就要有充足的预算编制时间。美国的管理技术水平远远超过我国,现代化程度也很高,但他们要用十八个月的时间编制预算,说明预算编制要做到科学、准确性,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没有一定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对预算项目进行周密论证,对预算标准进行测算,预算很难科学、准确。
细化预算编制,除了前面提到的要及早下达预算编制纲要,给编制预算充足的时间外,还要细化预算的各项指标,收支指标,尤其是支出指标的编制应当细化到哪一步,还要进一步探讨的。
在预算支出编制中,主要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的编制主要是依据定员定额的方法,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于缺乏科学可靠的标准,财政部门只能凭经验、靠感觉支出,有的甚至凭关系、做人情。这样的预算,人为因素大,既不准确又严重影响到预算的公平和透明度。一个理想的支出预算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支出预算总表、具体支出项目明细表、支出项目审定的所依据的明细资料。只有这样,人大等机关在审核预算时,才能不仅可以审核大的支出盘子,而且可以
审核具体的支出项目以及安排的依据,从而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具体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以利切实履行其审核预算、监督施政的职能,推进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预算资金要尽量落实到具体的单位、项目,应争取做到每个基层预算单位的每个支出项目都能在预算中所反映,每一笔支出都有根有据。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不能仅仅是按科目设置的收支简表,而应该在简表之外再增加详细的单位预算表,以及项目论证说明材料。
三、加强预算审批,使每年的预算草案要有充分的审核和修改时间,以保证通过的预算更具科学性和法律性
政府预算是经过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可随意改动,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还应有充分的审议,讨论、修改的过程。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向议会提交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一般都在正式批准前的3个月到半年左右,以便议会有一个充分讨论和仔细修订的时间。如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在每年2月,将各部门审定的预算汇总成联邦政府预算建议草案,总统审查后,将联邦政府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并在公布于众。预算草案公布后,任何党派、团体或部门都可以就预算提出自己的意见。国会就预算问题举行听证会,总统或各部门的首领要到国会对预算作详细说明。国会各委员会根据调查、听证情况提出修改或通过预算的报告。4月1日,由预算委员会汇总成预算草案决议案,提交参、众两院讨论,并通知总统。4月-6月总统对预算决议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告国会。7月预算决议案经国会参、众两院一致通过后,作为一项注册议案提交总统,由总统批准签字生效。在这个协调和批准的过程中,议员和党派的意愿得到了表述,预算也更能反映社会的要求。在整个过程中,专家、技术官员、政治家以及社会舆论参与的程度越高,预算中反映出来的社会意愿的准确程度越高,预算在议会内讨论和辩论的越充分、透彻,预算的安排就越合理。
因此,在从预算提出到批准一系列活动中,各部门提出请求需要时间,财政部门进行协调需要时间,人大委员们讨论辩论也需要时间。可以说,时间是广泛的参与者和制订出合乎公共最大利益预算的必要条件。我国的预算草案是由财政部门先提交“人大常委会”,然后由“人大”内部的各专业委员会、包括财经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事先的审议和修改。在此修改的基础上,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订和通过。在这期间应有3个月的时间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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