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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规则”为何大行其道?
“潜在规则”为何大行其道?
《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美国德普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因涉嫌向中国多家国营医院的管理人员、医生以及实验室人员提供巨额贿赂,受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最后,该公司与这两个部门达成协议,同意交纳480万美元的罚款,并撤换了涉案的原总经理。
这绝非偶然!2003年,沃尔玛涉嫌贿赂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厅长彭木裕。去年,美国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也因在公司运营中涉嫌向中国工作人员行贿而受到调查,四名高管因此被解雇。10年内,中国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外国公司在中国的“非法活动”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耐人寻味的是,报道称,德普公司的“非法活动只限于其在中国的公司”,而朗讯科技对其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朗讯中国公司也是“唯一出问题的公司”。为什么这样的“丑闻”、“非法活动”均发生在中国?难道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吗?到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涉及反贪污、反贿赂的法律也不少,例如我们制定了《公司法》,也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因为这些“高管”职业道德低下吗?作为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者想必要“德才兼备”方可胜任。是因为“高管”法制意识淡薄吗?这显然是无稽之谈,他们个个堪称谈判的高手,法律的专家。那他们为什么仍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的实施“非法活动”?
原因很简单,中国的规则有两套:一套是摆在阳光下的、谁也不愿遵守的、不遵守也没有多大关系的“阳光规则”;另一套是无法摆到桌面上来,但却行之有效的“潜在规则”。而在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和具特色文化背景的中国,“潜在规则”还很有市场。这个“潜在规则”就是权钱交易,就是腐败!作为企业的高管并非不知道按“潜在规则”行事的后果,他们为什么仍乐此不疲呢?因为在中国,还存在不按“阳光规则”行事的土壤:
一是有人手握公共权力,而且在现有的体制下有暗箱操作的可能。
二是利益驱动,这同样体现“经济人”的原则。对于手握权力的人来说能利用权力寻租,对于企业来说能通过权钱交易获得更多的额外利益。当然仅仅有这两个条件存在还不能使他们铤而走险。
第三是风险因素。如果风险很高,商业行为的每一次铤而走险都不能得逞或者“得不偿失”,他们是断然不会做的。现在的关键是,在中国这种风险很低,权钱交易的成本远低于遵纪守法的成本。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现有的权力体制环境和运作机制为各种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在普遍而力量强大的“潜在规则”笼罩下,真正的监督,“阳光操作”不可能,取而代之的是“暗箱操作”。即使有人宣称自己搞的是“阳光操作”,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也只是利益相关人内部的“阳光操作”,实质还是“暗箱操作”。再合理完备的法律制度,再优秀的人才经过这样的的权力体制环境和权力运作机制的碾磨,都必将面目全非。
“潜在规则”是孕育腐败的土壤,每一次遵循“潜在规则”而“成功”的交易,都是对整体经济环境的一次破坏,对“阳光规则”的亵渎。尤为可怕的是,这种破坏性还具有一定的“生长性”,随着既得利益者人数的扩大和默契加深,“潜在规则”的“同化”力量会越来越强。如果任由它横行,必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最终阻碍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可喜的是,依法治国也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专门针对腐败问题的法律即将出台,公正透明的体制与机制正在建立,“潜在规则”终将失去生命力,匍匐于法制文明的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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