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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摔伤学校应否担责
案情 2003年4月7日中午1时30分左右,某小学学生陈某与该校另外两个学生涂某、刘某在某中心小学下设的教学点围墙外玩单杠,其间,涂某与刘某在互相拉扯过程中将陈某从单杠上碰倒在地。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巨脾症”,并行手术摘除了脾脏。陈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伤残5级。此后陈某家长就赔偿事宜经与涂某、刘某家长以及学校协商未果,遂以陈某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涂某、刘某和学校三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涂某、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及原告自己应承担部分责任均无争议。但在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上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学校系该单杠所有人,事发时虽是中午,不在学生上学期间,但作为体育运动器械的单杠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将单杠放置于围墙之外,明知会有未成年学生攀爬,并应预见可能会摔伤,却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故认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的摔伤是因第三者的过失行为所引起,即第一、第二被告的拉扯行为所致,与学校的单杠无关,故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 原告陈某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受伤,对原告的摔伤,学校并无过错。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时间是在中午1时30分左右,而学校午后从14时开始上课,可见,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学生自行上学期间,即发生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且单杠放置在学校围墙外,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故校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本案系侵权民事行为致害,而非物件致害。校方的单杠不论是放置在围墙内还是围墙外,其自身均不存在锈蚀、断裂等安全隐患。单杠本身没有造成原告的摔伤,即本案并非是物件造成原告的摔伤。原告之所以摔伤完全是由于第一、第二被告互相拉扯所致,没有他们的拉扯,原告不会从单杠上摔下而受伤。因此,第一、第二被告的拉扯行为是致害行为,他们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致人伤害案,故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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