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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不能向家长借钱
不久前,新华社有报道称:“北京教师周红,利用学生家长对其职业的信任,骗取学生家长及同事钱款共3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以诈骗罪,终审判决周红有期徒刑12年,罚金3万元……” 向家长借钱 情源于2002年6月。时为北京某中学班主任的周红,以“母亲病重,急需住院”为由,向一位学生家长借了2000元,并写下收据,承诺于同年7月上旬还清。其他几位学生家长也被周红以类似借口借了钱。但半年过去,周红已离开原单位,学生家长们多次寻找周红,均无法联系。万般无奈,家长们把周红告上了法庭。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孟宪域在调查中发现,在诸多被周红借钱的家长中,有的向其索取了借条;有的有借条,却缺少周红本人签字;有的在事后电话催讨债务时做了电话录音;但也有至今没有任何凭证的。 “师命”难违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借贷合同———借条,是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学生家长借钱给周红老师时,为什么不向周红索取借条呢? 学生家长石小花说:“他是孩子的班主任老师,还说下个月12日就还钱,我就没好意思让他写。而且,我们当时在公园门口,也不大方便让写借条。” 很多家长都表示:老师提出“借钱”,如果拒绝了,担心孩子在学校不能得到老师的耐心辅导。孩子读高二,正是“冲刺”、“要劲”的时候,可周红既是班主任,又是数学老师,能不借吗? 对于此事,校方表示:“周红向学生家长借款,学校并不知情。后来有学生、家长反映此事,加上他有授课不认真、上课打盹、批改作业不认真的情况,我们就没有再续聘他了。” 校方还强调:“周红和学生家长之间,是纯粹的私人借贷关系,因此这件事与学校无关。” 2003年3月4日,崇文公安分局的干警找到了周红。周红交待了他“借钱”的数额和真实原因:“好像向十二三位家长借过钱,总额大约13万元,已经还了三四位家长的钱。有时以家庭急用、母亲住院等为由,有时就随便找些借口。” “借钱的时候,我对家长说能够很快还款,主要是为了让家长放心把钱借给我。我也知道自己借的钱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归还,但我想,自己是学生的班主任,到了期限还不了钱,家长肯定是要给我面子的。” “真实的原因是2001年前后,我开始赌博,但总是输钱。2001年底,我认识了一个年轻女孩,我们的感情不错,一起旅游、逛街、购物、看电影……这些都需要钱。我为她花了有七八万元。” 2003年4月21日,崇文公安分局决定以“涉嫌诈骗”对周红实行逮捕。 5月4日,《北京晚报》对“老师涉嫌诈骗”一事作了报道,孰料豆腐块大小的消息发出去,没几天,又有学生家长陆续跑到崇文分局,报案说:“我们也被周红老师‘借’过钱!” 一位在北京某机关工作的学生家长愤怒地说:“周红前后三次总共借了我28000元,可他一分钱也没还。之后他再来找我,我就没再借给他。” “遇到周红那样的人,你是甩不掉的。他又是拉你胳膊,又是说好话央告,就差给你跪下了,难道你能拒绝一个老师的哀求吗?” 崇文公安局的询问案卷迅速增厚,周红的“借钱”人数也迅速窜升,达到45人。这其中,除了42名学生家长,还包括周红原任教中学的3位教师。借款总额达到31万余元。 不能凭“优势地位”牟利 2003年10月30日,崇文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红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周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驳回周红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宋秀建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周红诈骗学生家长,又可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周红的行为不仅给这些学生家长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给学校、给教师队伍造成了危害,对孩子的成长也带来了不良影响。” 此案一审法官孟宪域感慨:“这个案子从我接手到现在,已经过去整整一年了,但我的心情却难以平静。记者,不应当借采访机会向被采访对象借钱;警察,不应借侦查的机会向犯罪嫌疑人借钱;法官,不应因为审案向诉讼当事人借钱,同样道理,教师也不应利用自己相对于学生的‘优势地位’,向学生及其家长借钱。” “在中国,教师是一个道德色彩极为浓重的特殊人群,社会对他们的整体评价很高。但是,当极个别教师把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拳拳之意,转化为滥用权力时,我们的社会却还没有做好‘应对’的心理准备。” “我想作个呼吁,建议教育部对‘教师守则’进行补充修订,防止这样的事再次发生。” (文中学生、家长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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