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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两则注释辨疑
一、《桃花源记》中的“志”
几十年来,陶渊明《桃花源记》一直被选为中学语文教材,新编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第二 册一仍旧贯,被选入。然而,对文中“志”字的释义也一仍旧贯,作为教科书,这就未免有提出质疑并进行辨 析之必要。为便于说明问题,先将该段文章及有关注释照录于下: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处处志之。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太守遣人随其往,寻向所志,遂迷,不 复得路。
在“寻向所志”下,198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语文课本第四册和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 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课本第二册均注释为:“寻找前次做的标记。”可见后者照搬前者。
对这一注释,曾有人提出异议(见1994年第四期《天津师大学报》),认为“志”不应当作“标志” 解,而应该作“记住”解,理由是渔人所行之路乃水路而非陆路;既然是水路又怎样或者说在什么地方做标记 呢?难道真的是有“刻舟求剑”不成?而且指出这种注释是从郭锡良先生《古代汉语》一书的注释搬来,只不 过把郭注“处处志之”的“志”注释挪到了“寻向所志”的注释中而已。
尽管《天津师大学报》那位作者未作深入论述,但所提出的问题却是值得深思的,因为按这样的注释对原 文进行译解,明眼人一看就是不合乎事理的。这里也把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 》中提供的译文照录于下,以便辨别个究竟。
(渔人)出来后,找到他的船,就沿着旧路(回去),(一路上)处处做了记号。回到郡里,去拜见太守 ,报告了这些情况。太守派人随他前往,寻找前次所做的标记,竟迷失了(方向),再也没有找到路。
照这样翻译,人们不难发现:渔人往返行程,都是靠撑船;那么在船上又怎样去做标记呢?是在船行一段 路之后下船再到岸边某处(或山石,或树木等)去做标记吗?如若不然,就只能像“刻舟求剑”那样了!显然 ,这是不符合情理的。之所以导致这种不合乎客观事物情理的翻译,关键在于对文中“志”字词义注释的疏误 。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志”在先秦有两个常用的义项:①意念,心愿;②标志,记号同时作“记 ”(记住、记在心里)这个义项也经常使用。至于“志”的“记”义来源,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有 过明确说明:“盖古文有志无识,从篆乃有识字,保章曰:‘志,古文识。识,记也。’《哀公问》注曰:‘ 志读为识。识,知也。’今之识字,志韵与职韵分二解,而古文不分二音,则二解义亦相通,古文作志,记也 ,知也。……古只有一字一音,……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志之所之不能无言,……汉时志、识已殊字也。”
段玉裁这段注文,主要明确了两点:①古文有志无识,“记”义由“志”表示,理由是“古文不分二音, 则二解义亦相通;②汉代时,志与识已分开用,属于两个字了。按造字过程而言,“志”与“识”为古今字。 从用字角度说,汉代以后既产生了“识”字,若用“志”字表示“记”义则为通假。不过,段氏这里并未申明 ,或许由于不便区别或区别也无多大意义,故而从略。“志”作“字”解,不管与“识”是古今字还是通假关 系,在汉代以前或以后都不乏用例。在汉代以前的,如《庄子·逍遥游》:“齐谐者,志怪者也。”陆德明《 经典释文》释“志”为“记也”,即记载之义。在此基础上又引出用心记住义,如《荀子·子道》:“孔子曰 :‘由志之,吾语汝。’”此处“志”显然是记住、记在心中之意,又《史记·屈原列传》“博闻强志”,即 为见识广博强于记忆的意思。汉代以后的,如《新唐书·褚亮传》记述褚亮“博见图史,一经目,辄志于心” 。又,唐代张又新《剪茶水记》:“客有两浙者,言搜访未尽,余尝志之。”两用例之“志”显然都是记在心 中之意。
如果把《桃花源记》中的“处处志之”、“寻向所志”之“志”解作“记住”、“记在心中”,显然更顺 理成章,符合情理。那就是说,渔人在行船过程中把岸上处处的树木、山石之类作为对象记在心中,以便再返 回寻找桃花源的所在不比在行船时做标记更贴近事实、更符合常理吗?所以“志”在《桃花源记》中当注释为 “记住”或“记在心中”,而不应作“做标记”。
有人也可能诘问,汉代之后既已产生“识”字,作为晋代大诗人就不知道用这个字,却非用那个古字吗? 是的,“识”字产生后,并且以记录下来作标记的本义固定下来,就应该用“识”而不用“志”。遵循这一规 则的用例也不少。例如:《汉书·匈奴传》:“以计识其人众畜牧。”颜师古注:“识亦记。”这是说用语言 文字作记录、标记之意。同时,也表示用心记住,例如:《论语·述而》:“默而识之”之“识”、《礼记· 檀弓下》:“小子识之”之“识”,均为记在心中之意。然而,不遵守这一规则的用例又何尝没有呢?前面已 提出一些用例,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这恐怕是古代文人的一种习惯吧!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鸿门宴》中 不也是舍“早”字而不用却用假借字“蚤”(“蚤自来谢项王”)吗?就是伟大的民主主义先驱、近现代语言 文字学家章炳麟的文章中不也是大量使用古字和假借字吗?
二、《核舟记》中的“径”
魏学伊的《核舟记》也是一篇传统的语文教材,但其中个别注释(如“径寸之木”的“径”),也有值得 提出研讨之处。现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材第三册《核舟记》的一段原文及其注释照录于下:
明有奇巧人王淑远,能以径寸之木,为宫室、器皿、人物,以至鸟兽、木石,罔不因势象形,各具情态。
注释:[径寸之木]长一寸的木头。径,直。
1993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师教学用书》对这段文章是这样翻译的:
明朝有一个手艺奇妙精巧的人,名叫王淑远,他能在一寸来长的木头上,雕刻出房屋、器具、人物,甚至 鸟兽、木石这些东西,而且都能根据木头原来的样子,摹拟着那些要制作的东西的形状来雕刻,每样人物有每 样人物的神态。
对于“径寸之木”,不论注释还是译文,作“长一寸”或“一寸来长”解释,似无大的原则问题。但是, 注释中又着重把“径”解为“直”,且不加任何说明,却令人费解。
固然,“径”有作“直”之义,也可以说是“径”较近的引申义。但与本文所用的词义却不相合。要弄清 这个问题,有必要把“径”的本义、引申义理清,同时还须把“径寸”的用法搞明白。
“径”,《论文》释其本义为“步道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进一步阐释为:“步行之道,谓异于 车行大路。”他的意思是说,“径”是指只能步行不能车行的小路。徐锴《说文系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顾野王《玉篇》等都把“径”的本义定为“可步行而不容车”的小路。现在出版的有权威性的字典辞书也 都把“径”的第一个义项定为“小路”。“径”用其本义的例子很多,如《论语·雍也》“行不由径”、《史 记·高祖本纪》“前有大蛇当径”、王禹俘《村行》“马穿山径菊初黄,信马悠悠野性长”中的“径”皆是。 走小路一般要比走大路近且直,所以,“径”首先就很容易地引申为“径直”、“直”义。《集韵·径韵》: “径,直也。”清代徐灏《说文解字笺·彳部》说“径,戴氏侗曰:‘小道径达,故因以为径直之义’”这一 引申义用例也很多,例如《楚辞·远游》“阳杲杲未光兮,凌天地以径度。”洪兴祖注:“径,直也。”《汉 书·枚乘传》:“石称斗量,径而寡失。”颜师古注曰:“径,直也。”《清平山堂话本·简帖和尚》:“( 皇甫殿直)径奔王二哥茶房前来”。用例很多,余不一一。然而,这个“直”义与《核舟记》之“径寸之长” 之“径”是扦格难通的。那么,就须考察是否还有另外的引申义,能疏解这里文意。经稽考,“径”还有一个 与“直”这个引申义关系至为密切的引申义“直径”一义。对《周髀算经》上卷中“此夏至日道之径也”越婴 注解说:“其径者,圆中之直者也。”就是说,径是一个圆当中最直的,即今数学上之所谓“直径”。宋代李 诫在《营造法式·总释下》就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圜径七,其围二十二。”这里的“圜的,就是指圆的直 径;“围”就是指周长。《核舟记》中“径寸之木”的“径”似当作“直径”解,而不是简单“直”义。
“径寸之木”之“径寸”的用法,在《核舟记》之前既有之,如“径寸之地”、“径寸之珠”即是。“径 寸地”,新版《辞源》释为指心,引《子华子·北官子任》中一段为证:“人中虚圆不径寸,神明居焉。事物 交滑,如此乱棼,如涉惊浸,……而径寸之地如炎如冰。”不错,这里的“径寸之地”是指心,然而却是一种 用借代方式引申出来的。“径寸之地”原来是指心脏所占据之地,直径一寸左右的那块空间。“径寸之珠”, 新版《辞源》明确释为直径一寸的大珠,也引了《史记·田敬仲世家》一段话为证:“梁王曰:‘若寡人国小 也,尚有径寸之珠照车前后各十二乘者十枚。”“径寸”亦不乏用例,其结构形式当为主谓关系:“径”(名 词)十“寸”(数量词),意为直径一寸左右。
如果《核舟记》中的“径寸之木”释译为“直径一寸左右的木头”,难道不比释译成“长一寸的木头”或 “一寸来长的木头”使人更易理解,也更贴近事实、符合情理吗?那么,为什么非要“径”下注一个非常别脚 的引申义“直”呢?这只能认为是照搬旧注不加辨析造成的。
也有人会诘责,一块木头,你怎么知道它是圆的呢?也可能是方的,或者是各类不规则形体。是的,作为 供雕刻用的,一块木头不可能是圆圆的,也不可能测量出其直径。那么,“径寸之地”的“心”是圆的吗?“ 径寸之珠”是圆的,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但它又绝对地那样规则吗?答案很简单:无论古人还是今人行文中 往往用的是那种模糊概念,表示个大致范围的限定而已,决不能去穿凿附会。
上述两侧辨疑,只是略述管见。诚望同仁和方家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