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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客观性原理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矛盾客观性原理”这一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影响学生对矛盾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和认识,而且关系到学生能否正确认识矛盾、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能否树立和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那么,在教学中怎样才能搞好“矛盾客观性原理”这一知识点的教学呢?本人认为,要搞好“矛盾客观性原理”的教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让学生明确“什么是矛盾的客观性”的含义问题 在教学中应指出:作为矛盾,不是人们从外部强加于事物的,也不是人的主观意识赋予的,更不是上帝创造的,而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既不会因为人们否认它而消失,也不会因为人们任意夸大或缩小它而改变原来的状况,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承认不承认,它总是客观地存在着。例如,生物体的新陈代谢过程中存在着同化作用和异化作用的矛盾,只要生物体存在,它就客观地存在着。
其次,应指出矛盾的客观性还表现在它既不能被人为地创造,更不能被人为地消灭,矛盾及矛盾的统一体总是按照自身固有的运动规律产生、发展和消亡,而这一运动规律也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矛盾的解决与消亡一般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1)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这是较为普遍,大量存在的形式。(2)矛盾双方“同归于颈,被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3)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
再次,阐明矛盾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指出矛盾的客观性根源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 辩证唯物论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变化的,物质运动变化的本身就蕴含着诸多的矛盾。我们谈到的矛盾都是一定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矛盾,没有事物的客观存在,矛盾的统一体也就不存在,矛盾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唯物辩证法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没有的,世界是由矛盾所组成的,没有矛盾也就没有世界,也就没有事物的客观存在。由此可见,矛盾与物质之间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由于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作为物质运动过程中自身固有的矛盾,也必然具有客观性。事物矛盾的客观性,从根本上讲是构成矛盾的各种因素和统一体是客观的,矛盾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因此,肯定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固有的矛盾客观性与肯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要求学生处理好哲学意义上的“矛盾”与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矛盾”的关系问题 哲学意义上的“矛盾”与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矛盾”二者在含义和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在含义上不同。哲学意义上的矛盾是事物自身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属于关系的范畴;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观点的分岐、言行的不一、逻辑上的错误等都称之为矛盾,如我国古代存在的“自相矛盾”之说。(2)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具有客观性,它的存在和发生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人既不能创造矛盾也不能消灭矛盾。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人们把意见的异议,言语的冲撞误解为矛盾,而导致“人既能制造矛盾又能消灭矛盾”之说。可见,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矛盾带有主观性。
第五,说明矛盾的客观性与矛盾的普遍性的关系问题 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是紧密联系的,它们都是对立统一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只讲矛盾的客观性,不讲普遍性,就不能把对立统一学说坚持到底;如果我们只讲矛盾的普遍性而忽视矛盾的客观性,就会把矛盾即是事物的正确命题变成脱离实际的一个套语到处硬套,导致人为地制造矛盾,为主观主义蛮干乱斗大开门户,从而歪曲对立统一的学说。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在观察和分析矛盾的时候,必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矛盾客观性原理要求我们,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不能无视矛盾、抹杀矛盾和否认矛盾,而应实事求是地承认客观存在的矛盾,这是正确对待矛盾的前提,是把辩证法思想建立在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上的关键,也是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诡辩论的区别之所在。坚持矛盾的客观性,对青年学生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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