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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廉政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
论高校廉政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
陈文斌 邹丽梅
[摘要]高校廉政教育评价是对高校廉政教育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评价主体具有多元性,评价客体是高校廉政教育状况,指标的选取要遵循完整性、重要性、系统性和可评价性原则。此外,为了保证高校廉政教育评价体系的顺利运行,还要建立评价体系管理机制和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高校廉政教育评价
[作者简介]陈文斌(1952-),女,河北乐亭人,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邹丽梅(197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法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0)36-0058-03
一、引言
高校廉政教育评价是指为了检测高校廉政教育的价值和有效性,运用测量、统计、系统分析等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对高校廉政教育活动的参与者、现象、活动程序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第一,高校廉政教育评价能揭示高校廉政教育的价值,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对廉政教育的态度,提高他们进行廉政教育的自觉性。第二,廉政教育评价结果还可以为高校廉政教育的目标确定、内容选择、方法运用、管理决策等提供客观依据。廉政教育以什么形式进行,由哪些部门承担具体教育职责,需要哪些部门的配合,都需要经过科学客观的评价。廉政教育评价结果反馈的廉政教育信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或惩处措施后,可以形成廉政教育发展的外在推动力。第三,高校廉政教育评价还可以成为推动高校廉政教育创新的动力。高校腐败行为多发生在招生录取、文凭授予、科研经费使用、校办产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教育行业特点,因此高校廉政教育也必然具有不同于普通廉政教育的独特性和针对性,但是创新的突破口何在?重点和难点是什么?这些都需要通过建立科学的高校廉政教育评价体系才能把握。
二、高校廉政教育评价体系的构成
(一)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就是“由谁来评价”的问题,也就是评价的实施者。高校廉政教育是由高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主管机构,校宣传部门作为配合部门,各学院、各行政处室作为具体负责单位而开展的一项评价工作。评价主体包括:第一,各学院和各行政处室的教工及在校学生。其中职工负责评价本部门的廉政教育情况,在校学生负责评价学生的廉政教育情况。第二,专家组的评价。专家是学校根据工作经验和威望挑选出的人员,负责评价各部门廉政教育状况。第三,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及负责廉政教育的各单位人员自评。
(二)评价客体
评价客体就是“评价谁”的问题。从高校廉政教育的本质属性来看,高校廉政教育可以传播廉洁的文化理念,营造公平正义的高校氛围,培养廉洁奉公的人才,这种价值追求可以成为评价客体;从高校廉政教育的要素来看,高校廉政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对象也可以成为评价客体。因此,高校廉政教育的评价客体是高校的廉政教育状况,就是把高校廉政教育视为一个系统,根据系统内各要素的运行及相互作用是否能够实现传播廉洁理念和培养廉洁人才的追求来判定其价值。因此,高校廉政教育评价客体包括三个层次:在微观层面上,评价客体指高校党委、纪委、监察部门、宣传部门、各学院负责廉政教育人员的工作状况;在中观层面上,评价客体指各具体负责高校廉政教育工作部门的工作状况;在宏观层面上,评价客体指整个高校廉政教育的总体状况。
(三)评价指标解析
评价客体要体现评价价值必然要有与此相对应‘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是对评价价值本质属性的表征。高校廉政教育评价指标要能够对高校廉政教育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1.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1)完整性原则。评价指标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高校廉政教育各方面的因素,这一指标体系将对高校廉政教育工作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指标的选取必须全面、完整。(2)重要性原则。评价指标应是高校廉政教育中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只有选择突出重点内容的量化指标,才能准确地反映高校廉政教育的工作内容。(3)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之间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互相联系是指纵向指标之间不同层次的包含关系,互相制约是指横向指标之间不同侧面的制约关系。系统性原则要求同层次指标之间要尽可能地界限分明,不同层次指标要为共同完成各项廉政教育任务,推进党的建设和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③(4)可评价性原则。评价指标均应尽量选择量化指标,并可用于指标与指标之间的两两比较。
2.评价指标的选择。根据上述指标选取原则,结合高校廉政教育自身的属性、结构、功能、过程和高校廉政教育的外部环境、背景等,提出以下四大指标:
第一,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影响高校廉政教育的外部因素,是廉政教育运行的保证。教育制度是规范教育行为的准则,其功能在于引导教育者在高校廉政教育中有序地活动。教育制度的建立是实施廉政教育的前提,教育制度的落实是实施高校廉政教育的保障。
第二,教育形式。廉政教育形式是高校廉政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廉政教育形式承担着传递廉政教育内容、实现廉政教育目标的使命,是教育者对教育对象所采取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廉政教育要取得实际效果,就得讲究方法和艺术。影式多样、适用性好的教育形式可以使教育内容更好地为人们所接受;反之就会事倍功半,难以达成预期的教育目标。
第三,教育内容。廉政教育内容是廉政教育目的和任务的具体化,是廉政教育者向教育对象实施教育的具体要素。全面把握廉政教育内容,并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加以运用,是增强廉政教育实效性、提高教育对象廉政道德素质的内在要求。因此,高校廉政教育内容要具有适用性,对领导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师德教育和针对学生的廉洁教育要区别对待。
第四,教育效果。教育效果是教工、学生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廉政教育工作的肯定或否定性评价,主要包括群众对廉政教育效果的满意程度和教育成绩。
(四)评价标准的确定
评价标准与评价指标不同,评价指标主要来自评价客体,是以评价客体的固有属性与特征为根据的,而评价标准主要来自价值主体,是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为基础和根据的。高校廉政教育评价标准要满足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对高校培养廉洁人才和营造公正氛围的要求。
1.教育制度的评价标准。第一,制度建立。具体评价标准为:(l)是否把廉政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2)是否建立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的工作机制。(3)是否把廉洁从教纳入师德建设范畴。(4)是否建立“廉洁文化进校园”的工作机制。⑤
第二,制度落实。具体评价标准为:(l)是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政治纪律教育。(2)是否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3)是否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2.教育形式的评价标准。第一,形式是否多样。具体评价标准为:(1)是否坚持把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开展主题教育相结合。(2)是否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3)是否重视廉政谈话的作用。(4)是否采取研究式教育、交流式教育。(5)是否充分利用党课、新生入学和毕业生教育等环节。
第二,教育形式的适用性。具体评价标准为:(l)是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培训。(2)是否针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3)是否重视和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4)是否对专业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学生骨干队伍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3.教育内容的评价标准。第一,作风建设。领导干部是高校的管理者,也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他们能否以身作则,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具体评价标准为:(l)是否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2)是否着力解决一些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主要针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具体是指易滋生腐败的高校部门和岗位人员,例如招生、基建、招标、财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评价标准为:是否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职业道德等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第三,师德教育。高校教师是学校教学科研的主力军,教师的行为不仅影响着学生,还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建设和发展。另外,教师群体中有一些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及知名专家学者,这部分教师基于其学术地位或行政领导职务,掌握着一定的学术权力或行政权力。因此针对教师的廉政教育内容具体评价标准为:(1)是否开展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的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活动。(2)内容是否体现理论性强、吸引力大、参与度高、促进思考的特点。(3)是否加强对有领导职务教师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教育。
第四,廉洁教育。廉洁教育对大学生树立廉洁思想观念,养成终身廉洁做人的信念,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评价标准为:(1)是否开展对大学生的廉洁教育。(2)是否努力探索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总结推广一批校园廉政文化品牌和理论研究成果。
4.教育成果的评价标准。第一,满意程度。具体评价标准为:群众在哲学观、价值观、社会观等思想意识方面对廉政教育效果的看法。第二,教育成绩。具体评价标准为:(1)教育对象受组织表彰和批评次数。(2)信访举报总数。
(五)高校廉政教育评价层次的建立
根据以上分析,选取教育制度、教育形式、教育内容、教育效果4项因子作为评价高校廉政教育状况的二级指标,它们综合反映了高校廉政教育各方面的状况,各因子间不存在信息重复及交互现象,且均可独立作为量化指标。三级指标各因子的选取是根据上述选取原则和评价标准,对二级指标进行科学解析的基础上确定的。高校廉政教育评价层次共包括上述四个二级指标和十个三级指标(具体如图所示):
三、高校廉政教育评价工作的实施
高校廉政教育评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真正发挥廉政教育评价体系的优势,确保教育评价的质量和水平,还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管理制度
1.建立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组织。高校廉政教育职能由哪个部门承担,是校党委、纪委还是宣传部门,很多高校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谈不上对廉政教育进行评价。建立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组织可以明确廉政教育评价的指导思想,由专业的评价技术人员对高校廉政教育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做出结论,从而提高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的专业性与科学性。
2.建立宣传动员制度。在开展高校廉政教育评价工作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廉政教育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廉政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廉政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廉政教育质量,使每一个教师、学生都能认真地参与廉政教育评价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激励处罚制度。将廉政教育评价结果适当地与奖惩制度挂钩,可以有效地体现廉政教育评价的激励功能。对于廉政教育效果好的,可以作为领导评优、单位评优等奖励的参考条件;对于廉政教育效果差、评价得分不高的部门,可以给予相应处罚。
(二)创建网上评价平台
良好的评价平台是实现廉政教育评价的重要条件。网络评价平台可以解决评价的全员性、客观性和保密性等问题。第一,网上评价平台可以使全体师生都参与到对廉政教育的测评工作中,使评价统计样本数量最大化,评价结果更具有统计意义。第二,网上评价平台可以防止恶意评价或故意过高评价,自动去除几个最低分和几个最高分,同时区分不同测评主体评分所占的权重,最后综合确定分值.以保证统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三,网上评价平台可以为每一位评价人员提供个人登录密码,从而隐藏廉政教育评价的信息来源,这样就保证了评价人员的隐秘性。第四,网上评价平台可以迅速地得出评价结论,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快捷性。总之,创建网上评价平台是实现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科学有效的重要保障。
(三)提高评价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不同的评价时间、不同的评价方式(网络或书面)对评价者所产生的心理效应,评价主体所持的观点及其自身对高校廉政教育属性、规律的把握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何避免盲目评价和错误评价的现象,如何提高评价结果的效度和信度是高校廉政教育评价所面临的问题。
1.建立高校廉政教育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结果的信度。高校廉政教育再评价是对评价主体在技术上或认识上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的过程。通过对影响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结果的因素进行分析,明确评价主体进行技术改进和结论修正的着力点,从而在前次评价基础上进行的对评价目的、标准、主体等的部分改变,以提高评价结果的信度。
2.建立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结果反馈制度,提高评价结果的信度和效度。第一,高校廉政教育评价结果向被评价者反馈,被评价者可以检验评价结论与自身廉政教育水平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即评价结论的效度。第二,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促进不同高校廉政教育者之间的相互借鉴和督促。平价的结果形成后,评价组织还可以从其他部门或高校吸收有益的建议,以提高评价结论的信度和效度。
[参考文献]
[1]丁朝蓬.新课程评价改革的方向[Jl.教育科学研究,2003(12).
[2]唐文,盛彤彤,季晓辉,等.发挥网络优势构建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测评系统[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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