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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03-05 18:58:45 综合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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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刘远熙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但是传统学院式法学课堂教学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教师讲授而轻学生主动学习等问题。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有把握案例前置性、创新性、互动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等教学基本原则,才能避免法学课堂教学中错误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12-0043-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必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应当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放在法学课堂教学的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一般都采用学院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其实就是一种“填鸭式”或“灌输式”的教学法,它特别强调教师的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个性的培养,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上述问题。这就需要在法学课堂运用案例法教学过程中,认真遵循如下五项基本教育教学原则。
  一、案例前置性原则
  所谓案例前置性原则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开始之前就要接触和了解案例以及所要学习的内容,通过课前对案例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初步接触,在学生心目中已形成了对所授知识的大致轮廓。案例前置性原则,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真实案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和了解后,教师再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先提出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学生进行热烈的讨论和辩论、然后再改变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带着问题再思考,再讨论。因此,遵循案例前置性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从实践到理论的思维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传统的判例或理论教学法虽然也运用案例,但是由于采用的是“后置式”即先讲理论、然后以案例来证实理论,不仅无法克服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矛盾,而且也违背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不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更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案例教学法并不是理论的实践化,而是强调在实践中获取理论。案例教学法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一个典型案例,积极地思考,大胆地设问,并从中寻找法律理论和理念。
  二、创新性原则
  创新性原则指的是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坚持求异思维。也就是要从既定的答案中找出质疑点,然后引导学生在这个基点上,去分析案例,从而克服学生心理上的思维定式,打破学生自身知识经验的局限,利用有限的课堂时间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创造想象能力。创新性原则要求教师必须有独创性,在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过程的组织上,都需要不断创新。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也是注重发展学生自身的创造力,通过案例学习,培养学生驾驭材料、运用材料进行再创造的能力,在学习中发展智力,拓宽视野,善于思考,勇于创新。
  遵守创新性原则必须克服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的简约化。传统法学教育更多地强调智育因素,这种背景下的智育的主要特征是“守成”。“守成”强调的是对传统的继承,对过去内容的记忆、学习和掌握。这种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方法将教学目的和价值定位在“守成”上,必然忽视创新性原则的要求,其结果是把案例教学法降低为传统学院式教学法的“婢女”,成为向学生灌输所谓的逻辑化、体系化、系统化和书本化的法律知识的工具。其典型表现就是案例的选取和应用的简约化。所谓案件选取和应用的简约化,是指教师在教学案例的选取和运用时将案例事实特征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简要地描述为案件事实,导致案件结论过于浅露和直白,学生无需通过自主思考就能直观地了解案件性质、所涉法律规范及其案件争议的关键点,从而抑制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案件选取和运用的简约化会产生如下不良教学后果,其一,案例的预设性很强,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其二,既定案例的明显结论以及教师的有意识的暗示,导致结论一元化,不利于学生多元思维的培养和发展;其三,案例的设计仅仅是为了印证或“应用”,其结果是误导学生,使学生以为只要掌握了“普适性”的知识,就可以胜任法律职业,从而脱离“判案不是做数学题,每一个案子不是都有一个正确解”的实际。
  三、系统性原则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案例教学法尽管具有很多功能和特点,但是,由于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去学习和探索知识,因而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个案例本身很难涵盖教材中一章或一节之内容,即使一章选一个案例或一节选一个案例,也很难系统地包罗一门课的所有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加之教学过程是个一环扣一环的运行过程,教学内容是一节连一节的知识系统,这就要求教学方法也应具有综合性、系统性与整体性。通过案例教学法完成知识体系的系统化是实施案例教学法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坚持在案例教学法各个环节上运用系统性原则。所谓系统性原则,即要求在案例教学法应用的过程中,注重案例与知识的综合化、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联系。具体地,不仅要坚持在课堂教学中精选案例、引入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归纳总结案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与教学反馈等必要的、完整的教学步骤,而且还要求教师对课堂所授法律知识的系统化以及所授学科法律知识和其他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同时,还需要教师在选取案例时注意案例之间的系统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案例教学法本身固有的缺陷,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双元互动性原则
  双元,是指把学生和教师都看作课堂教学的主体,只是在角色定位上教师侧重于“主导”而学生侧重于“参与”,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学生自由探索、大胆质疑,及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课堂上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解决往往有多种观点。案例教学法中,学生之间甚至学生与教师之间互相讨论、辩论,在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尊重他人的意见,最终形成一致的观点,这既有利于学生科学态度的养成,又能让学生得到同学、教师的尊重、合作和信任,能在其中获得成就感与生命价值的体验,并感受到人格的自主和尊严,从而更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坚持教师和学生都是课堂教学主体的“双元互动原则”。互动性原则实际上是要改变传统课堂“填鸭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当“听众”的不科学的做法,提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师生双元互动教学。这种教学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式学习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也提高了教师的实际授课技能及驾驭课堂的能力。
  但是,由于传统法学教育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要紧紧国绕实际问题而讨论法学知识,其结果必然会强调教师的“表演”而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有些教师在运用案例进行课堂教学时,把所要传授的法律规则、案件事实等都事先做出“适当处理”,其结果是导致课堂变成了教师牧师似的“导”,学生在木偶似的“演”。坚持双元互动原则就是要克服这种倾向,使案例教学法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认知理论认为,学习的过程也就是新旧知识不断结合的过程,也是从理论知识转化为自动应用的过程。而这种结合和转化,都必须通过师生的双元互动才能得以实现。
  五、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处理法律实务为学习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性原则强调分析与训练,特别是强调学生在课堂中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评判。即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法学是以解决社会和人的矛盾为目标的,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
  从现有的关于法学案例法课堂教学的有关文献中,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体系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为目的,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而不能仅仅掌握案例‘3]。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具体分析法学案例,要求学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对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必须从理论上阐述清晰、透彻。……这就需要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先以理论为中心,后以案例为中心。
  在法学教学课堂中,将案例法的目标定位于对法学理论知识系统的传授上,虽然从理论价值看貌似正确,但是这种定位恰恰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实用学科的本质特征。法学强调实践,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问题,他们不能等到所有的知识都齐备了再按部就班地做出似乎是唯一正确的决断。司法更多的是要“头脑清醒地对付或糊弄过去”,强调的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将事情“办了”而不是“办好”;法学的实践性、世俗性决定了法学的贡献必然不是向社会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普世性”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注定不是宏大理论,而是微观的制度性理解和处置。因此,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以理论为中心”,在实际上背离“实践出真知”这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那么就会使我们陷入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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