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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经典故事,学法律知识
讲经典故事,学法律知识作者/纪威俊
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阅读等渠道,初中生已接触到了一些经典文学作品了,也学到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他们能够讲经典中的故事,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很难作出较为全面的、正确的评论。比如,语文课中读到了《黄泥冈》,他们想要对其中人物的是与非谈一些看法,却说不清道不明。此时,他们处于欲“愤”欲“诽”的状态,正是教师进行启发的时候。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在校内开设了法文化校本课程。该课程的实施方式较多,有参观访问、调查取证等等,本文只探讨一些与解读经典故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割发自辱,曹操意在服众
(曹操)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摘自《三国演义》第十七回有删节)
这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值得仔细探讨。上课时,我首先提出“故事中提到了哪些规则?”学生回答:一个是禁止大小将校践踏麦田;另一个是法不加于尊。接着问“这些规则是怎么来的?”学生答第一个规则是曹操制定的,第二个规则出于《春秋》。教师追问当这两个规则相矛盾的时候该怎么办?《春秋》是儒家经典,它所确立的亲亲、尊尊、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等原则,一直是古代司法官吏决狱的重要依据,故《后汉书·丁鸿传》有“春秋之义,不以家事废王事”的说法。所以,郭嘉的说法有理有据。
按现代法理来看,春秋之义相当于宪法性法律规范,属于上位法,而军令属下位法。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使曹操违反了军令也无须处罚。
同样,按现代法,曹操是否有罪?对此问题学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教案 www.fwsir.com) 其实曹操也没罪。因为田种惊起一鸠致使马受惊践踏麦田,并非曹操故意;践踏行为的发生也非曹操所能控制,曹操主观上并不希望践踏事件的发生,相反,从他颁布的军令来看,他禁止任何人有践踏事故的发生,当然包括他自己。所以,践踏麦田纯属意外事件。那么是否因为曹操没有刑事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不是的。马践踏麦田的民事责任须由曹操的所在单位来赔偿。此时,曹操“割发代首”代替不了民事赔偿。
曹操割发的目的是什么?秦律有髡刑,汉代继续实行。“髡发”即将罪犯的头发剪去,是一种刑罚。又,《孝经》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毁损包括头发在内身体的任何部分,都是不孝。曹操割发相当于宣告自己有不孝行为。所以,曹操这一举动,令将士们十分感动。
二、大义灭亲,追求高尚须守法
州吁是卫庄公爱妾所生,既受宠爱又喜欢玩弄兵事游戏。……石猎对庄公说:“宠爱儿子,就要教他走正道,不要走邪道。如果一直让他骄、奢、淫、浃,就会自陷于邪道。现在的州吁受宠太过、奢靡太过。如果以州吁为接班人,就要定下来,否则,就要提防他将来作乱。”……庄公不听。石猎的儿子石厚经常跟州吁在一起(图谋不轨),石猎禁止不了。庄公死,桓公继位,石猎就告老回家了。后来,州吁弑桓公而自立。
为了巩固州吁的君位,石厚问计于石猎,石碚说周王信任陈侯,通过陈侯去朝见周天子,州吁的君位就稳固了。州吁、石厚就去了陈国。石猎派人告诉陈侯州吁、石厚是弑君者,希望能把他们抓起来。石碚又派手下去杀了州吁、石厚。(根据《左传》改写)
大义灭亲的故事经常为人们提到,然而,对大义灭亲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应有的认知。有以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石碚为什么要杀石厚?其执法者是否都会像石碚一样秉公执法?若不能,该怎么办?
从故事来看,石碚是当时卫国位高权重的老臣,我们且认定石碚拥有杀死叛臣州吁、石厚的权力。为了卫国的安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当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这就是石碚杀州吁与石厚的两项大义。作为执法者的石碚,面对自己儿子为非作歹,虽然于心不忍但还是亲自派手下去杀了儿子,既体现了石碚秉公执法的品质,又表现了高尚的道德人格。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已为史官左丘明所肯定,我们也无须作更多的评价。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假如换了一个执法者,是否都能够做到心地无私,光明磊落呢?许多事实告诉我们,由于人性存在不光辉的一面,往往是不可能的:
今天,我们如何做才不使石碚们为难,使枉法包庇者不能包庇呢?为了规避人性不光辉的一面,许多国家都规定回避的法律制度,即执法与司法人员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这是其一。其二,作为一般的公民,能不能“大义灭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伤害别人的健康,甚至剥夺别人的性命。所以任何有“大义灭亲”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是犯罪行为。
大义灭亲作为传统文化,要继承何发扬它崇尚人性光辉的一面,积极追求光明、高尚?在法治社会,即使追求光明、高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之。
三、肆意枉法,须把权力装进法律笼子
贾赦在外头看到了几把旧扇子,觉得家里的扇子都不如它,就叫人到处搜求。后来,打听到石呆子有二十把旧扇子,他穷得连饭都没得吃,就是不肯拿出来让人看。
贾琏烦请了多人说合,才被允许到他家里稍稍看了看,、贾琏说这些扇子全是湘妃、棕竹、麋鹿、玉竹的,皆是古人写画真迹。贾赦听了便不管花多少银子都要买下来。石呆子却说“我饿死冻死,一千两银子一把我也不卖!要扇子,先要我的命。”
贾雨村听说后,便讹石呆子拖欠了官银,拿他到衙门里,结果以“所欠官银,变卖家产赔补”把这扇子抄了来,作了官价。然后送给了贾赦。(根据《红楼梦》第四十八回改写)
这个故事牵涉到的法律问题不过是财产的归属、枉法裁判等问题。扇子自然属于石呆子,但扇子上的画的著作权不属于石呆子而属于画画的。人家合法的财产由于贾赦的看中,叫贾琏高价收买未能如愿,经过贾雨村的“讹他拖欠官银”,枉法裁判的办法,贾赦就得到了这几把价值不菲的、有文物性质的扇子。我们不去讨论贾雨村、贾赦的罪行,且来讨论权力运作问题。从故事中可以看出,若政府的权力操之于个别人之手,运作于暗箱之中,随心所欲,不但会跨越界限,而且会恶性膨胀。权力若不在阳光下运作,一个没有有效监督的机制,老百姓的财产乃至生命都会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危险。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若与思想品德教科书中依法治国的内容联系起来,就更有现实意义了。依法治囤首先是依法治官,即规范公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把官员的权力严格控制在法律规范的笼子之内,权力这只老虎才不会过分地伸出它的爪牙来肆意地侵犯别人的利益,,不然,官官相护,石呆子们的事件会一再重演。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也是保障人权的要求。
四、割肉还债,生命价值岂容否定
安东尼奥(威尼斯酉人)向夏洛克(犹太商人)借了三千金币,夏洛克曾因安东尼奥的侮辱,要求在三个月内付清。否则,就得让夏洛克在安东尼奥胸口的附近割一磅肉。安东尼奥为了救朋友,接受了这一约定。
三个月后,安东尼奥由于自己的商船接连沉没,导致无法清偿债务。于是夏洛克就向威尼斯法庭起诉,请求按照原约履行。法庭上,法官等人尽力劝说夏洛克不要割肉,却都无济于事。
紧急时刻,鲍西娅(安东尼奧朋友的未婚妻)假扮律师来到法庭,认为夏洛克可以在安东尼奥的胸前割一磅肉。由于只约定了割一磅肉,所以在割肉时不能流出一滴血,也不能多割或者少割,否则,就是谋杀。按照威尼斯的法律,谋杀是要抵命并没收全部财产的。
鲍西娅又称:如果夏洛克撤诉,就证明当初他订约的意图是谋杀。(根据人教版初三《语文》改写)
要对本故事进行评判,必须明确法官(公爵为主)对事实的认定、夏洛克的真实意思及鲍西娅的逻辑,
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已在地中海沿岸国家得到盛行,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了确定契约内容的自由,本故事中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约定就是契约自由的产物。
法官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和安东尼奧的承认,就认定了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存在借贷并以割安东尼奥的肉作为担保的契约。同样.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只有劝说夏洛克同意才能改变契约的内容及履行方式,结果经过法官的百般劝说,夏洛克没有一点回心转移的迹象。让法官感到为难的是,如果执行原约定,安东尼奥就会没命;若不执行原约定,夏洛克又寸步不让,且这一约定是他们之间的“法锁”。鲍西娅出庭后,法官接受了她的只准割一磅肉且不许流血、不许多割或者少割的主张,也接受了她提出的夏洛克事先要谋杀安东尼奥的意见。结果法官判决夏洛克把一半的财产归安东尼奥,一半充公,夏洛克本人改信基督教。
夏洛克的意思:在刚刚与安东尼奥签约时不可能知道安东尼奥在三个月后一定不能清偿债务,可以说割肉是戏言,也可以说夏洛克有阴谋,但阴谋不是必然会实现的。三个月后,夏洛克的意图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法庭上的表现及众人劝说的结果来看,他一定要报被安东尼奥侮辱之仇,他是想借合约的规定和法庭的审判来达到目的。夏洛克有没有谋杀的故意呢?三个月前没有。谋杀即蓄意谋害他人性命。夏洛克在三个月内不存在这一蓄意,只是由于形势的变化,夏洛克的想法也变了。
鲍西娅的逻辑:割一磅肉只能割一磅肉,而不能多割一毫也不能少割一毫,且不能割出血来,因为契约上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契约上笼统地规定割肉的重量和部位,没有规定割肉的方式、次数、深度等内容,在她看来这是一个无法履行的约定。第二,鲍西娅认为夏洛克在法庭已经拒绝安东尼奥归还金币的要求,所以借钱是一个幌子,割肉才是真实的意图;又,夏洛克选择的部位是安东尼奥胸口附近的肉,这是致命的。所以夏洛克所有的行为就是要谋杀安东尼奥。
按照现代法律,要认定这份契约的法律效力,首先要把这一契约分成两部分来看,一部分是借贷契约,双方合意,受法律保护;另一部分即割肉的部分是对借贷的担保,担保部分是否有效,就要进行价值判断。显然,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担保部分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该借贷成为了没有担保的约定。
除了上面提到的经典外,《水浒传》、《西游记》、《福尔摩斯探案集》等都有许多经典故事可以做法律分析。经典中的故事既方便学生学习,作为文学作品欣赏,从而培养学生的人文意识;又可以把一个故事当作具体法律案例来思考分析,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样使得不同学科的知识相互迁移,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可以培养学生多侧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同样也是探索思想品德课教学新路子的尝试。(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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