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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吴富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从2013年起,渤海大学对本科生实行专业培养方案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并行的“二位一体”的培养模式。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辅助,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遵循着突显特色、实践为主、职业标准三项原则,力争通过三个学年的系统训练培养学生形成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实现为社会培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修能力
基金项目:渤海大学2013年教学改革项目:法学专业综合实训的开发与应用[JG13YB015]
作者简介:吴富丽(1976-),女,辽宁辽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学教育。
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在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等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缺乏体系化的设计和常规性的安排、培养特色不够鲜明、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缺乏整体优势等问题。
为了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突出培养特色,结合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进行系统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可以说是高等教育中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
一、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提出
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在高等教育中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整体趋势。但当前高等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讲授、轻实践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薄弱,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基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薄弱的现状,在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教学条件以及社会对高级人才能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具体说来,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培养对象从事专业对口的职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并不是仅仅指具备的一项专业能力,而是在所有专业能力都具备的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专业特长性质的专业实践动手能力,是高校培养专业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1]渤海大学从2013级学生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工作,各个专业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配套实施。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作为培养方案实践环节之一,教学培养历时三个学年,是学生必须参加的系统的专业实践能力训练。这样“二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加符合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现实要求。
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系统了解法学知识框架,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培养中必须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常规性和长期性的需要。在以往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课内进行的实践环节常常因为教学时数的限制处于被理论教学挤压甚至取代的窘境,课外进行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等常常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学生实际参与的范围也比较有限。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可以作为一个贯穿二到三个学年的实践教学活动长期开展,通过学生的课外练习和教师的集中指导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常规化和长期化。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实现职业能力培养系统性的要求。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不仅仅是一项能力,而是由多项基础能力组成的综合能力。它能够涵盖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多种职业能力,涵盖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部内容。在培养与训练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从基础能力训练开始,逐步扩展到核心能力,最后形成综合能力。因此,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实际上是在对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分类、分层、分解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完整、顺序合理、内容全面的培养训练体系,体现系统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
3.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要求。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把何种能力确立为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取决于各个院校对办学特色、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定位。各个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内容,打造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个院校的培养优势,而且也能够为社会提供专长各异、类型丰富的法律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有的“两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专业主修能力的培养处于辅助地位。它是为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与训练而设置的实践环节,训练主要采用课外训练的方式,主旨是进一步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提升人才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尝试和探索有利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化。在原有的法学专业综合实训、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训练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体系,实现专项能力培养与综合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实现课内教学与课外训练的有机结合,弥补课堂教学时数不足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课外自主训练强化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运用,提升法学专业教学的整体效果。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对人才培养特色的凝练与凸显具有重要的作用。综合性及专门性院校可以结合各自的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确定不同的实践主修能力,以突出自身的人才培养特色与优势。
例如研究型大学可以把法学研究能力作为培养内容,经管类院校可以把企业法律实务能力作为培养内容,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培养专长,突出培养特色,满足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校企(院、所)合作的实现,形成教育培养与就业的顺畅对接。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各院校可以进行校企(院、所)合作培养的尝试,如与企业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合作培养、定制化培养。通过双方研讨确定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有针对性地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及就业质量。
四、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与内容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内容的设置及培养训练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突显特色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作为突出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尝试,一定要明确人才培养特色,并在主修能力确定、培养与训练等各个环节突出这一特色。(2)实践为主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训练,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用学生实践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模式,让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形成自主、自觉训练的良好习惯。(3 )职业标准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实践能力的确定、训练和培养必须贯彻法律职业标准,以取得良好的培养效果。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由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与职业工作对应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在其内容设置上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职业能力的现实需求、学校的培养条件、学科优势等因素。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在制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过程中,经过系统分析和充分论证,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应当是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因为初入法律职业的人最先接触到的工作就是法律文书的写作,同时,在职业活动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要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
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涵盖案件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的法学专业的综合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查询与适用能力,即找法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法律性质,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并加以正确适用的能力。第二,案件分析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全面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案件中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第三,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养学生写作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能力。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实行分阶段培养。第一学年为基本素养培养阶段,主要进行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训练。第二学年为专业技能培养阶段,将分阶段进行法律查询与适用训练、案件分析训练和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第三学年为专业技能提高阶段,训练内容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及模拟法庭训练。渤海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工作已经在2013级本科生中开展,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基础素养训练。从训练情况来看,在学生尚未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进行口头语言表达训练是合适的。经过系统的训练,学生口语表达的心理障碍得到排除,语言表达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顺利的,有成效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价与考核标准如何细化、如何提高能力训练的“实战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杨延东。传授到素质养成和能力提升———适用性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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