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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论文
一、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环境保护一直是我国的重大问题之一,而相对于城市人口较少的农村,环境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已形成我国环境保护的瓶颈,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的关键,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西部农村地区既包括普通农村地区又包括民族农村地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解决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团结,同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已形成尖锐矛盾。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对环境的保护作出一分力量,笔者作为大学生、作为法律人更有责任对这问题进行探讨,做一个负责任的环保人。同时通过对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能更好的锻炼我们融入社会的能力,增强我们热爱西北,扎根西北,奉献西北的意识。同时作为第一手调研材料我们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发展意见和建议,为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及经济建设贡献一己之力。站在公民的角度,这也有利于增强我们的主人翁意识,锻炼我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也是为百姓代言,为自己代言。
二、西部农村地区环境概况
我国地域辽阔,但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尤其是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处于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落后地区,但是西部农村地区是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天然屏障之一。在当今我们的美丽中国的建设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层面上看也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暴露出不同于城市的特征,例如畜禽养殖,地膜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曾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并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农村环保政策。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多位人大代表为农村环境保护建言献策,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环境保护部未来将联合多个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到2015年要完成6万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但从总体看,我国农村地区环保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我国西部农村环境保护保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是必要的和必须的。
三、西部农村地区调查情况
西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还是民族地区,本次调查将重点选取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等民族地区进行抽样调查,揭示西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现状,同时综合调研材料对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我国西部乃至全国的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尽一己之力。
(一)基本情况调查。调查问卷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立法情况、环境保护建议等三大部分。共计走访二十余处农村、十余处政府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其中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员占72%,法律职业等了解法律的人员占19%,不太了解法律相关知识的人占9%;全部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对目前环境保护不满意的人员占67%,对目前环境保护一般满意的人员占15%,对目前环境保护满意的人员占18%。
(二)主要影响环境保护的法律因素调查。除了农村中个人环境保护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观念存在偏差,缺乏主人翁意识,某些公民持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来看待环境保护问题,未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人们生存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没有把环境保护摆到较高的位置,导致经常破坏环境没有真正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环境所带来的影响,没有将自己融入到社会之中,局限于自己的思维之中,并没有想为公共环境作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以及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关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不能有力的开展环境保护,造成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之外。其中与法律相关的因素有以下四点:
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农村的规定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不足以用来支撑农村环境保护活动的运行,最主要的是缺乏系统的、有效的环境保护诉讼法律体系,导致较难的处理环境保护问题,甚至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案件遇到起诉难、立案难、惩罚难等问题,导致较难开展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司法实践遇到困境。
2.法律执行力差,农村地处较为偏远,而绝大部分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在县镇上,并且由于执法机关人力不足、设备落后、查找责任人难等问题,导致难以有效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处罚相关破坏环境的个人以及单位。另一方面,多职能部门执法时,一些重叠区域会被忽略掉,导致一些盲区的环境破坏问题无人去管。
3.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尚不完全,公民进行环境公益诉讼难度较大。2013年10月21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修改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一步限制、缩小了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原告主体的范围,使得一些公民被挡在环境公益诉讼大门之外。
4.环境保护案件举证难度大,环境诉讼案件不同于其他诉讼案件,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的坚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认定都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比如北方长期出现雾霾天气,这必将跟环境的污染有关,但是有多大的关系无法确认,另一方面,比如北京较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可能由于北京市内一些生产排污、汽车尾气等原因,也可能由于临近北京的河北、山西等地污染飘散到北京造成,给环境污染的责任划分造成了困难,给举证带来了难度。
四、推进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措施
(一)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制。针对我国已经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污染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影响不同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网络投票、听证会等形式多渠道的听取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制。从而,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加强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增加对于农村地区的工作的部署,扩大执法部门的编制、引进先进设备、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对环境破坏的个人以及单位进行相关处罚,使得环境破坏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进而教育环境破坏者。另一方面,要对农村地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划分,避免出现盲区、无人管理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一些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法院等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厅,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相关的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尚未完善,应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得公益人士和社会公益组织参其中,全员参与,共同治理,共创良好的环境。
(四)设立环境保护奖励机制。由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建立“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基金”,对于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个人以及单位给予物质以及精神上的奖励。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了12369环保热线,也开通了网上举报渠道,促进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环境保护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人们生存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把环境保护摆到较高的位置,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的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办法,避免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过于老化,导致生活、生产垃圾污染,使得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规范化。
五、结束语
农村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支柱,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将影响到社会各个层面,对于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实践。相信经过时间的磨练,农村地区的环境会得到改善,法律也将会日益完善。
作者:毕海洋伊利亚尔·阿布都艾尼葛少芸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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