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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费用看中美电子商务发展的差异
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起步时间相差不大,在美国Amazon网上书店创建不久,中国便有了8848和当当,当Ebay在美国大行其道时,易趣也在中国掀起了一阵网上拍卖风潮。但如今8848早已不在,当当还在经营着图书和音像制品,Amazon却成了网上超级市场;易趣拿着Ebay的投资还在进行着单一的拍卖,而Ebay却早已无所不卖。美国的网上交易每年都呈显著地递增,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规模也在不断地增长,但和美国的发展速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为什么电子商务网站在中美两国几乎同时起步,但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却有显著的差别呢?理论界和企业界都普遍认同的一个观点是中美两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平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美国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家庭的电脑普及率和联网率都有很快的增长,其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建立在一个比较完善的发展环境的基础上,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的基础。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基础平台的打造几乎是同时开始,这就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因为基础环境的薄弱而导致发展中存在瓶颈制约。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试图从交易费用的视角来考察导致中美两国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产生差异的原因。本文认为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费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是造成两国电子商务发展差距的主要原因。依据契约过程我们将交易分为契约前、契约中、与契约后三阶段,这三个阶段的交易成本可以大致上界定为信息成本、订约成本与履约成本,正是这些交易成本的差异导致了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差距。
1.契约前的信息成本
市场交易关系中,消费者需要获得商家和商品的信息,无论是经报章杂志、亲友推荐、还是自己挨家挨户的找寻,都必须付出信息搜寻成本。在互联网上寻找合适的商家与商品,消费者只需通过门户网站的搜寻引擎、分类目录或者是互联网商店的搜寻引擎、商品目录,就可找到所需的商店与商品,甚至有智能代理型网站帮助消费者搜寻并比价,使得消费者买到价廉物美商品,而且互联网商店所提供的丰富的商品信息,大幅降低了消费者搜寻交易对象与交易商品的信息搜寻成本。
在节省信息搜寻成本方面,中美两国的电子商务网站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网站上有丰富的商品信息,使得消费者坐在电脑旁就可以对各种商品进行比较。但是中介代理网站的发展上两国却存在差异,在美国,如mySimon、Excite Shopping、DealTime等中介代理性的网站层出不穷,消费者只要登陆这些网站,输入所要找寻的商品名称以及比较的条件,这些代理网站就可在整个互联网的范围内比较商品的价格和其他的条件,从而为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参考。但此类中介代理型的网站在中国的发展却差强人意,仅lalasho一家具有一定的规模。所以在商品价格性能比较的成本上,中国的消费者要承担高于美国消费者的成本。尽管电子商务减少了信息搜寻成本,但却大大增加了信息真伪评估成本。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交易双方不见面,导致直接的信息交流减少,交易双方对对方诚信的评估成本大大增加,这就是制约电子商务初期发展的最大障碍——信用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保障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信用体制要好于中国。在美国,无论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相关的信用机构来对交易双方信用进行评价。例如美国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邓白氏集团公司(www.dnbasia.com)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而全联(Trans Union)、Equifax和益百利(Experian)等机构则主要负责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这些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另外,由于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信用卡,该卡记录着持有人的社会保障号,电子商务交易通过信用卡进行结算,使得所有交易都会被信用局所记录。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会导致诈骗者承担严重的后果,因而利用信用卡在网上铤而走险的人很少。正是由于信用机构的监管和信用卡的普遍发放以及相应的惩罚制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个人身份确定的成本很低。反观我国,不仅没有信用局这样的专业机构,信用卡的普及率也很低,致使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评估成本大大加大,这也是导致很多网上交易最终不能达成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加大了信用卡的发行力度,一些机构也开始对建立信用局和征信公司跃跃欲试,但是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信息系统的互联和信息的共享还存在一些障碍,导致利用假身份证开设银行储蓄账户和信用卡的事件层出不穷,恶意透支事件也屡禁不止,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确认交易对方的身份和信用,交易者不得不通过多种其他渠道来了解交易对手,从而致使交易的成本加大。我国消费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以及对我国信用环境所持的怀疑态度,大多采取拒绝的方式来对待电子商务交易。这就反映出中美两国电子商务契约前的信息收集成本的差异所导致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采纳态度的差异。
2.契约中的订约成本
消费者网上购物的签约成本较传统的交易方式明显降低,只要通过鼠标点击所选购的商品并选填个人基本数据,并确认交易的产品和数量以后,就完成了网上的订购程序和购买程序。另一项签约成本优势表现在议价行为中,因为互联网上消费者进行比价的信息成本很低,使得商家不易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进而降低消费者互联网购物的议价成本。
电子商务在契约阶段遭遇的问题主要是信息的安全性。首先,消费者较难判断虚拟商店是否诚实交易,有鉴于此,美国某些厂商在互联网上成立安全交易网站,例如,SecureOnline试图以客观的评鉴标准,替消费者选择优质网站,并贴上“安全认证标章”;Paysafe设置了互联网“安全交易柜台”,提供参与买卖的会员双方历史交易的信用状况,作为买卖前参考的依据;Buysafe创立的“互联网安全履约保证”,提出资金流、物流解决方案,只要买卖双方都是会员,权益便会获得保障。尽管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存在着第三方的认证,但却是由政府相关机构承担的,例如各地的通信管理局要对经营性网站进行各种备案,ICP证书就是对网站信
用的认证,而北京市工商局开发的红盾315对经营性网站的进行登记也是一种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障机制。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传输的安全与隐密性。互联网上的买卖是透过互联网传输信息,达成彼此对交易条件的共识。虽然使得交易更方便,但是若互联网上的信息传输安全性不足,可能造成个人数据被窃取、滥用、或信用卡可能被盗用,使得消费者对互联网交易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上信息传输不够安全的致命伤,市场上发展出SSL(Secure Socket Layer)与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两大机制为互联网上的交易安全把关。对于这两种机制的适用范围中美基本上是一致的,SSL机制主要用于商业网站,SET机制主要用于银行。但是两国的普及率却大不相同,美国大的商业网站几乎都采用了SSL机制来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而在我国像当当、易趣、新浪商城这些大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没采用任何加密机制,交易的安全性隐患很大。
第三个问题是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机制。互联网技术虽然可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但厂商也可用来获取更多消费者的信息,因而可能造成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现象的发生。在美国人们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很强,网站在要求用户登记个人信息时都要提供隐私保护政策(Privacy Policy),对于网站隐私保护执行情况的监管由TrustE(www.truste.org/)等网站进行。而在我国还没对隐私保护产生足够的重视,大量客户信息的流失和扩散正在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契约订立过程中,美国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信息的隐秘性,使得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签约成本大大降低,而我国的很多网站,缺乏完善的安全、认证、加密和隐私保护的措施,致使消费者的签约成本和风险增加,打击了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积极性。
3.契约后的履约成本
订立契约之后,交易的完成还需要交货与售后服务,电子商务并不例外。可数字化的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子报刊和MP3音乐等)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传输到消费者那里,不过实体形式的商品,依然要通过传统物流业将商品送交消费者。目前为止,互联网商店提供消费者取货的方式与传统的邮购并无大差异,消费者上网购物,要等到商品寄到手时才能确认商品是否所需、商品是否完好无损。若商家未提供换货、退货、或退款的保证,为避免买到不实商品、劣质品、或损坏的商品,即使商家提供较低廉的价格,消费者仍宁愿不上网消费。
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有提供七至十天的验货期,在验货期,购买者付出的货款不划拨到卖者的账户上,而是放在第三者账户上(通常是电子商务网站),若商品不满意,商家保证退货、换货、或退款,使得消费者所承担的商品不确定性的风险改由厂商承担,进而降低消费者的验货成本。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第三方保证机制,往往由商家承诺保证退换货,但是由于前面所述的对商家信用认定有很高的成本,商家保证退换货的承诺很难被消费者相信。送货、取货与验货的成本几乎完全取决于递送、运输产业的经营效率,如果缺乏有效率的相关产业配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受到限制。
中美两国的物流现代化的差距很大,美国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都是非常发达,运输能力和效率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交通运输始终作为国家调配物资的重要资源,由国家统筹计划发展,从而导致我国的各种运输系统的运输能力和效率提高的幅度缓慢,物流现代化的过程还有待促进。
契约后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有关交易安全的法律责任。除了前述订约时的安全考虑之外,契约后交易双方都面对对方毁约的风险。现代社会里,契约的执行是依赖法律规范,然而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形成通常无法赶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虽然电子商务网站为交易需要,推出了种种能够降低履约成本的措施,但是互联网交易的履约结果还是要靠制度环境里的社会规范配合有效的执法才能确保。美国政府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制定了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框架,而我国的社会制度尚未成熟到足以吸纳互联网经济的冲击并形成创新机制,来应付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新的交易成本,从而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处于一种高风险的状况。
所以,无论是从网上商家对售出商品的退货承诺还是从整体的物流环境和法律环境来看,美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契约后的履约成本都比中国低。
以上我们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分别考察了电子商务契约订立前、订立中和订立后的成本,并比较了中美两国在这三方面的异同,我们发现无论是从交易的哪个环节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都要比中国有优势,这就导致美国的网上交易额的稳步增长和电子商务在各个领域的迅速扩散,而我国由于交易各个环节的成本相对较高,致使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纵观电子商务在中美两国的发展,我们认为导致中美两国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的最主要根源还是来自于两国的经济、制度基础的不同,正是这种不同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差异。
这与我国著名信息经济学家乌家培(1991年)的信息经济增长适度规模理论得出的结论是相吻合的——“从整个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考虑,信息经济的规模不能过大也不能太小,它的发展要与物质产品规模相适应,不能脱离整个经济的发展水平。为了达到信息经济的适度规模,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超前和落后,都是不可取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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