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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垄断案的网络经济学分析(5)
——不一样的结论
五、兼容性及标准问题
对高新技术的网络产品而言,产品间的兼容性及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突出的问题。在Intel兼容的PC领域,由于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的市场优势,“Intel-Windows”模式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作准”(the de facto standard),这一现实就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及标准问题而言,至少从静态的角度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Katz and ShaPiro(1985)认为,在分析兼容性问题时,理解兼容性程度的提高对均衡产量的影响是重要的。Katz and Shapiro(1985)中的“性质4”表明:在具有整个行业范围的兼容性(即完全兼容)的情况下,其均衡的总产量水平比任何不完全兼容情况下的均衡产量都要大。Katz and Shapiro(1985)的“性质5”则表述了在涉及兼容性问题时提高行业产量的充分条件;假设两个厂商集团在使它们的产品互相兼容方面进行联合,在任何兼容联合后的均衡中:(a)联合中的厂商平均产量将上升;(b)不在联合中的厂商产量将下降;(C)整个行业的产量将上升。根据以上静态模型的分析,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及由此形成的在制订“事实上的标准”方面的领导地位,对整个行业的均衡产量是有正面影响作用的。Economidesand Flyer(1997)在分析有关网络产品的兼容性和市场结构问题时,甚至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极大地改变了常规的福利分析结果,在网络外部性很强的市场里总剩余在垄断情形下达到最大,而随着其他厂商的进入反而下降了。在不存在网络外部性的传统模型中,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但在存在正的网络外部性的情形里,这却不一定成立。在Economides and Flyer(1997)的模型里,只要标准(兼容性)联合体(平台)的数量保持不变,任何标准(兼容性)联合体内的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但是,如果厂商数量的增加使平台(标准)的数量增加,那么就会导致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的下降。平台数量的增加会降低某些平台的产量。这些平台的消费者得到的剩余会因平台的产量和外部性的降低而降低,尽管他们会得到较低的价格。其他平台的消费者得到的消费者剩余无法弥补顶尖平台的损失,因为对于较低的平台,平台范围的网络外部性要小得多。对于纯粹的网络产品(Pure network goods)而言,在不兼容的情况下,厂商数量的增加会引起消费者剩余和总剩余的下降、尽管在不兼容的情况下,垄断会使总剩余达到最大,但这样达到的剩余要明显小于在兼容情况下的总剩余。Economides and Flyer(1997)的分析结果认为,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统治市场可能是网络产业中市场均衡的一个固有特征。在纯粹网络产品市场,在完全不兼容情形下,总剩余在垄断的情况下达到最大,因为网络外部性会随着平台的被分割而下降。总之,在存在很强的网络外部性的领域,有关市场结构的许多传统的分析结果都可能会被颠倒。
对于肢解微软的计划,参加起诉微软的某些州,当初曾建议不仅要求把Windows业务与应用软件业务分开,而且要求把Windows业务分割为约三家不同的公司,由这些公司掌握Windows的源代码。这种建议显然是过分和极端的。当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分拆后,每个“小贝尔”得到的前公司的业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把比尔·盖茨的微软分隔成多个Windows销售商(所谓的“小比尔”),那么,“小比尔”们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开发不同的产品,统一标准的好处将不复存在。这种做法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降低社会总剩余,也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与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并不一致的结论:
1.由于间接网络效应的原因,杰克逊法官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两家独立公司的判决弊大于利。
2.诸如分割Windows业务这样严厉的处罚过分极端,不足取。
3.对于微软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限制,包括禁止捆绑销售行为及采取杰克逊法官判决中的其他限制措施,如禁止微软与其他公司签订将阻碍竞争对手产品开发的排他性协议,微软无权决定Windows操作系统桌面上应该保留哪些图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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