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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几个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2-08-07 20:37:12 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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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 

当前,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及降低收费;另一方面,客户也不必耗费精力就审计条件讨价还价,对客户甚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制订者的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特别表现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本所概不负责"或"本所只退还审计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损害客户利益,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了避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尽量回避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使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书。如果为了节省审计成本,决定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事务所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二、持续经营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进人了诉讼爆炸时代。许多审计风险源于客户的持续经营问题,源于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认识不够。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持续经营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与审计无关,审计只要确保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实施关于持续经营方面的审计程序;三是编制审计报告时,未能充分考虑持续经营的影响。某注册会计师接受某中外合资企业清算审计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补办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问题末作任何披露。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提高认识。在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倒闭屡见不鲜,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面临着持续经营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关注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例如: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三是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例如与企业一起分析、讨论最近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预测和盈利预测;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查阅有关企业财务困境的会议记录;向客户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当客户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2)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就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审计实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为了迁就客户等原因,错误地运用了审计意见的类型。例如,将保留意见写成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将否定意见写成拒绝表示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实不然,这是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此外,该公司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上市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审计时未能尽责确认上述两笔利润已实现,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提前确认利润、虚增利润都是姓"假"。对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用了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6月作出了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从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报审计报告来看,这种现象也非个别。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时,不能混淆性质,应确保意见到位。 

四、年检验资 

年检验资是由于其出具的报告被用于企业的工商年检而得名。工商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注册资本是否保全,净资产是否发生大擂度的变动,有无擅自抽逃资本等情况,以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审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对客户的净资产表述意见,如"经查,截止x年x月x日,所有者权益为x万元",这种做法与验资的执业规范不符;二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增加解释性说明段,对客户投人资本情况及有无抽逃出资作出说明。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比较适用,有两全其美之效。因为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其资产形态无法分割为负债和净资产,所以,年检验资与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一致的,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但是,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实收资本情况作出说明时,规定的审计程序必须全部到位,不能打任何折扣,因为这种审计报告从某种角度讲,就是验资报告,验资业务是高风险业务,必须慎重对待。 (作者:盐城正道会计师事务所陈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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