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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2-08-07 20:38:04 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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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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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  

  我国的会计委派制最初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因而不少同志认为,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会计委派制,即由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作为派出单位。由此出现使会计独立于企业之外,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作深入的思考得出的片面结论。 

  会计委派制为我们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提出了一条新思路,其真实含义应是所有者委派制,即由资产所有者委派企业主要会计人员。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应理解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对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而不能将“国家”理解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从这一点出发,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的单位应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不应是财政部门。推而广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股东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对于股东很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由董事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总之,不应该由经理人员聘任企业主要会计人员。其实这一体制已在某些大集团公司得到应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严格财务监控,被认为是整个集团良好发展的重要原因,而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派驻主要会计人员,无疑是落实财务监控的很好途径。 

  随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作为受托者,应对委托者负责,其经营目标应是使委托者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经营者有可能背离所有者的利益,表现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个方面。而这种背离是以信息不对称为条件的,即作为委托者的企业所有者和作为受托者的企业经营者由于各自掌握的信息量不对等为这种背离的产生提供了便利。因而作为记录和提供企业财务信息的会计人员,其地位和立场问题也就显得很重要、突出。如果他能站在委托者即所有者的立场上,无疑能成为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一个理想的制衡因素,起到很强的监督作用,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对委托者的不利影响;如果他站在受托者即经营者的立场上,则会加大经营者背离所有者的利益的可能性,加大信息不对称对委托者的不利影响。这样看来,企业主要会计人员由委托者即企业所有者直接委派是理顺会计人员、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最佳途径,并且代理成本较小。 

  以上只就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了讨论,而实际中还交织着债权人、国家、社会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要求会计系统体现出这些主体的利益。这样,经过多方主体之间的不断“博奕”,逐渐形成公认的会计理论和准则,使各方都普遍接受,会计工作便要受这些理论、准则的指导。但这并不影响企业主要会计人员由资产所有者(实际中具体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直接委派的制度。只不过被派会计人员不是完全站在企业所有者的立场上,而是站在使各利益相关方普遍接受的立场上,提供满足公认会计理论和准则要求的会计信息,完成自己的受托责任。由于资产所有者不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因而由其委派企业主要会计人员比由经营者聘用主要会计人员更能保证会计人员站在正确的立场上,充分遵守公认会计原则。

《财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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