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及其综合治理
一、上市公司违法造假的根源分析
有些股份公司为什么热衷于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甚至在某些造假者受到处罚之后,还有些上市公司紧步后尘,铤而走险,使造假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二是低廉的违法成本。
有些股份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资本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目无法纪,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播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下面我们以股份公司的设立、上市为线索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进行分析。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做假,当地政府也大力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像资产评估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不会违背政府与企业的意图,更何况它们还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虚假财务资料顺利过关便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在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初期过于强调帮助国有企业解困脱贫,使得某些股份公司从一诞生起就先天不足,财务资料中带有许多虚假的成分。以后为了掩饰这些虚假信息,还需要进一步造假,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许多公司追逐的目标。由于我国的公司上市是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公司的上市额度是一种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对于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为了挤入上市公司的行列,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它们的首选捷径。于是,“包装上市”就成了一个很时髦的名词。对于“包装”,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它的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包装的含义在很大成份上是一种集体公开造假,严重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以“红光实业”为例,该公司是由国营红光电子管厂改组成立的股份公司,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股票,筹集资金4.1亿元。然而,就在该公司上市的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市之先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原来红光公司是采用编造利润的手段,骗取的上市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后的调查,该公司上市前已处于破产边缘,1996年度亏损超过1亿元;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属淘汰设备;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但是红光公司在股票上市申报材料中却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同时,在上市申报材料中对于关键设备彩玻池炉不能正常运转的信息也未作披露。可见,有些股份公司的上市资格是通过造假骗取的。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是否就停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该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1999年和2000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19倍和2.28倍。该公司所称,子公司天津广夏1999年度出口5610万马克,2000年度出口1.8亿马克。但据天津海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天津广夏1999年度仅出口480万美元(约为960万马克),2000年仅出口3万美元(约为6万马克)。数字相差之大,令人瞠目!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股份公司从开始成立到申请上市,以及上市之后,都有通过财务造假从资本市场上圈更多的钱的强烈愿望,这是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但是股份公司要实现其目的,必须首先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关。当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全部查出虚假的会计信息是不现实的。可是注册会计师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按照常理推断,如果尽责尽职,发现公司的明显舞弊行为应该不存在困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但没有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反而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从为银广夏出具的连续多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能显示出这些注册会计师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
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信息为什么能够大行其道,与我国资本市场上浓重的投机心理不无关系。庄家以捞钱为目的,需要借助虚假信息对某些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假戏真唱,再加上有“庄托”、“股托”之称的股评机构的推波助澜,很容易引起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在资本市场上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炒作风波。在这种心态下,投资者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升降,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伪缺乏应有的研究和分析,更何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投资者很难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最后,我们应该提及的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多次出现上市公司恶性造假事件而未得到及时披露,中国证监会也难咎其责。例如,关于银广夏编造业绩之事,早在2001年3月底,《资本市场周刊》和《财经时报》两家媒体便提出九个疑点。据8月10日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导披露,证监会对银广夏做过调查,但未发现问题。银广夏业绩最终由媒体调查水落石出并予以曝光,这对具有监管权威、先进监管手段和高素质监管人才的中国证监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讽刺。当然,我们不能用这一件事情全盘否定证监会的工作,但是它也确实说明证监会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
以上我们分析了公司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目的是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些公司为什么敢于造假?笔者认为原因也有两个:一是被披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披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披露的概率很小。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徐铁在一次会议上曾说,有人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把证监会比作守门员,而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都是射手,只要把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就是胜利。因此,仅靠证监会把不合格的足球完全拒之门外有很大的难度,地方政府、券商、律师、会计师不能再充当自己不应该担任的射手角色,要回到守门员的位置,与证监会共同把好
门。另外,即使被检查出来,对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使公司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不必为公司上市后利润的下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充其量发表一纸道歉声明而已。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的市场舞弊行为。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并未使它们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而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况且它们是打着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的招牌,只要不发生贪污、受贿之类的事情,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甚至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冒险参与造假的积极性。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如若不这样做,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意识,无法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如何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呢?笔者认为,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一)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对社会公告要涉及到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虚假信息的产生源头,处于整个链条之首,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单位负责人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这是一种以道德教化为手段,突出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其中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制造一些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的,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公司的上市,证券公司负责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将决定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和处罚。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于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人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报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总额及年平均工资额、工资的按时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2001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这些公司在做2001年中报及其它信息披露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近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来做。这说明我国的公司信息披露已经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更加规范化。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然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存在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其次,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
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最近,国务院已将治理经济秩序提到了民族兴亡的高度,做出了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在经济秩序八项重点治理中有两项就和会计信息有关,这说明虚假会计信息已经到了必须严加治理、严加惩治的程度。我们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加快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总的思
路是:通过加强教育,使各市场主体不想造假;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各市场主体不能造假;通过加大行政、刑事处罚力度,使各市场主体不敢造假。到了那时,虚假会计信息将被逐出市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时代必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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