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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APB25)
根据APB25的规定,股票期权计划分为两种类型:补偿性的和非补偿性的。如果归入非补偿性的,该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达到一定雇佣条件的全职雇员基本上全部有权参与计划。
2、股份必须平等,或根据工资比例授予。
3、必须有限定行使的时间。
4、不能给予超于市场价格基础上所能给予的合理折扣。
如在一般的“配股”中给予的折扣。只要不符合条件之一的,该股票期权计划就视为补偿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确认补偿成本,因为补偿成本可以等于零。
然而,基于对补偿成本确认的强烈反对情绪,APB25延续了ARB143的做法,基本上取消了对所谓的固定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的确认。因为将“补偿成本”定义为授予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正差额,并通常于授予日计算。这样,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等于或大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不论今后任何时间股票的价值如何变动均无需确认补偿成本。由于行使价格多数定为等于或高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大多数的固定认股权计划因此无需确认补偿成本。
根据APB25,计算日期是指某一雇员得知可得到的认股权数量及认股权行使价格的最早日期。对于多数固定认股权计划,上述两个数据均在授予日得知。还需注意的是,即使受益人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如该受益人必须在授予日后继续服务该公司一段时间才可行使认股权,计算口仍然为授予日。
如果认股权计划是补偿性的,补偿成本是以计算日市场价格与认股权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股票是专门收购来满足认股权计划,并在收购后很快交付给认股权持有人,发行机构的股票机会成本不作参照。
此外,即使在计算日(一般为授予日)没有发生补偿成本,某些期后事件也可能引致需要确认补偿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是:
1、认股权续期或延期,产生新的计算日,如果该日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超过了认股权行使价格,则需要确认补偿成本。
2、为了清算以前作出的股票奖励或认股权而向雇员支付现金,该项付款额需视为补偿成本。
如果某认股权计划包括向雇员支付补偿,该补偿应在与补偿对应的服务期间予以确认。如果认股权的授予是无条件的(如认股权没有待权期,所以在授予日便可以立即行使认股权),即其目的是酬劳雇员以前提供的服务,则补偿成本应在授予日一次入账。如果股票认股权是在部分或全部劳务提供之前授予,补偿成本应在劳务发生的期间按配比原则确认。如果认股权计划的待权期是一次生效的,补偿成本基本上以直线法计提。而如果计划的待权或是分期生效的,确认的方法便更为复杂。
下面,通过一个简化的例题说明APB25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假设股票期权计划的计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例;假设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此时ABC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元/股,准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后5-10年内行使。公司不认为受益人会放弃此权利。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 50000
贷:股东权益——股票期权 50000
2、随着受益人提供劳务赚取股票期权,1-5年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补偿支出 10000
贷: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 10000
3、受益人支付现金,行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50000
股东权益——股票期权 500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90000
(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3号准则(SFAS123)
1993年6月,FASB公布了人们期待已久的有关股票期权和其它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安排的会计处理方案。这一方案如果采纳,将取代APB25,对所有的固定或变动股票奖酬计划,以授予日的股票价格为基准,用公允价值计算补偿成本。这一方案的优点之一是它第一次运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固定和变动计划,从而结束了现有准则(APB25和FASB解释28)最令人烦恼的的一面。
但是,如前所述,FASB提出的方案遭到广泛抵制,结果FASB被迫提出一个较为中庸的解决方法,即对公允价值法的采用仅作推荐。在SFAS123中,1993年方案中的公允价值法虽然得以保留,但是不作为强制的规定,而是推荐为较佳的方法。
SFAS123的规定中,与当前做法差距最远的,是对基本按照市场价格或授予日(或计算日,假如两者不同)的公允价值授予的固定认股权的会计处理。根据APB25,即使这类计划被划分为补偿性的,通常也无须确
认补偿(因补偿成本为零);而在SFAS123中,这类计划的价值必须至少要以所谓的“最低价值”计算支出,即确认认股权的可递延对行使价格的支付直至认股权的期间结束的价值,减去如果股票有股息支付而错过的股息。最低价值确认为在服务期间分摊的补偿成本。
SFAS123的涵盖范围比APB25广泛。SFAS123适用于所有与股票有关的补偿计划,不论他们的名称,亦不论雇员是得到股票或根据股票价格得到现金。这一广泛的定义包括所有的股票购买计划、固定和变化认股权安排、受限制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它还适用于正常商业过程中用股票交换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除了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外,所有股票认股权和相关计划均为补偿性的,并需采用SFAS123的计算方法和披露要求。因此,该准则远较APB25严格。
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普遍承认的认股权定价模式,其中较常见的是Black-Scholes和二项式模型。这些模型考虑(1)认股权的期限;(2)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和认股权的行使价格;(3)无风险利率;以及(4)该股票预计的股价波动。由于这些模型非常复杂,一般都采用计算机来计算。对非上市公司,除了对股价波动的计算外,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
下面,仍然通过一个简化的例题说明SFAS123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假设股票期权计划的计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例:假设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此时ABC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元/股,准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后5年行使。公司不认为受益人会放弃此权利。如果无风险利率为8%,预计每年支付现金股利0.5元/股,根据SFAS123计算的股票期权最低价值为: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 77885
贷:股东权益——股票期权 77885
2、随着受益人提供劳务赚取股票期权,1-5年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补偿支出 15577
贷: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 15577
3、受益人支付现金,行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50000
股东权益——股票期权 77885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17885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对股票期权的账务处理办法主要有三种,下面予以概括说明并分析其优劣。
一、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这种会计方法的具体内容为:在授予日即按照行权价格确认一项债权(如记作长期应收款等),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记作预计股本等);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期权持有人,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上述会计方法存在有明显的缺陷:一是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或有事项”一章的相关精神不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上述会计处理方式在授予日将企业发行的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债权,其记账原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相冲突;二是容易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不符合谨慎的原则;三是如果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比68综合研究所园地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6月号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由于这部分差额记做费用在行权日所在年度入账,没有均衡地摊销至授予日和行权日之间的年度,因此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出现行权日所在年度企业利润锐减的现象;四是如果期权持有人放弃行权,需要冲减以前的记录,有操纵资产的嫌疑。
二、三时点会计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和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相似,只是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而已。具体办法为: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以享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姓名开设明细账,借记“或有认股款”科目,贷记“或有股本”,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入“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2.行权日的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在备查账中相应冲销以前披露的或有认股款;3.到期日及失效日的会计处理:借记“或有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贷记“或有认股款”科目;失效日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到期日员工未行权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由于三时点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而不是视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入账,因此,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但是该记账法还是存在重大的缺陷:1.三时点记账法不能科学地反映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从这一点来讲,该记账方式的科学性远不如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2.三时点记账法的有些会计处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规不相符合,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股票应以市价为准,而在三时点记账法中实际上是以行权价记录入账。
三、模仿内在价值法进行四步骤会计处理国内有的学者模仿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提出了对股票期权入账的四步骤记账法,具体办法如下: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借记“或有认股款(行权价格)”,贷记“或有股本(股票面值)”。“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的贷方。2.股票期权等待期的会计处理。该方案认为股票期权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对待。(1)授予日无法预估行权日公司股价。当股价在等待期内持续上涨超过行权价
格时,在相应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做一笔调整分录,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股票市价-行权价格),贷记“股票期权”;如此后在等待期内股票市价在行权价格之上持续上涨,相应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新旧市价差),贷记“股票期权”。反之,作反向分录。(2)授予日可以预估行权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行权日增发新股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公司预付给股票期权持有人的酬劳,该差额应该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会计报告日的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贷记“股票期权”。3.股票期权行权日的会计处理。在行权日,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将发生认股款与股票的交换,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收到期权持有人行权付款)员工股票期权[(贷方余额=(行权日股价-行权价)*股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或有认股款股本——普通股(股票面值)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股票市价-股票面值)4.股票期权提前失效的会计处理。当股票期权提前失效时,公司一方面应注销与该员工相关的股票期权账户余额,借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记“或有认股款”,另一方面冲减“递延酬劳成本”,借记“股票期权”,贷记“递延酬劳成本”。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四、步骤记账法是目前国内设计的相对较好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办法,该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入账时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借鉴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在等待期中设计了相关科目以确认薪酬费用(确认薪酬费用的方法比APB第25号意见书更加严格),并以比较科学的方式予以分摊,因此比起或有事项记账法和三时点记账法来讲有了较大的突破。但该记账办法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点:(1)该办法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事项,因此和第一种办法一样还是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2)该办法由于是模仿APB第25号意见书的精神,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APB第25号意见书相同的缺陷,即当公司股票价格变化较大时,公司的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有的公司甚至可以利用操纵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办法来操纵薪酬费用等重要的财务指标。几点借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试点企业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办法缺陷十分明显,为了日后顺利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统一的股票期权会计准则。
为了保持我国会计准则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本人建议我国模仿美国FASB第123号公告来制定我国未来的股票期权会计准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股票期权会计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内在价值法下的股票期权会计标准实际上是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反映不充分。鉴于内在价值法的落后性,美国目前已经在讨论是否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执行FASB第123号公告的精神。而公允价值法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国如果想保持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法。
二、公允价值法有最广泛的适用性,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APB第25号意见书对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适用性很好,但对变动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的实用性较差。而FASB第123号公告具有十分强的适应性,适用于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其他股票薪酬计划,具有最普遍的通用性。可以预测,我国上市公司未来股权激励将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形式的需要,我们应当在制定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时采用公允价值法的原则。
三、采用公允价值法将为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打下统一的标准。采用公允价值法的会计原则不仅使国内上市公司与赴海外上市的公司的会计标准统一起来,更重要的是使我国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具有统一的标准。从各国的衍生金融会计的实践来讲,公允价值法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基础,随着金融工具创新,我国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法必将在我国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因此,在股票期权账务处理中运用该估值办法将为未来我国发展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原则打下基础。
四、我国在股票期权会计中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1)公允价值法对我国企业利润的稀释作用将不会很大。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发行额度将受到严格的控制,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不会像美国高科技公司那样出现利润被剧烈稀释的后果;(2)期权价值评估问题可以交给专业机构完成。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和普通投资者的水平来讲,要求他们使用Black-Scholes等模型去评估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确有难度,但这并不构成不实施公允价值法的理由。即使是在美国,普通的企业高管人员和投资者也不懂股票期权的具体定价公式的运算,企业的期权价值评估和复杂的账务任务是交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的。因此我国同样也可以规定这一块任务交给专业机构来完成,同时学习FASB的经验,加大对新准则的宣传力度,让普通投资者明白新准则的主旨和精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国内上市公司核算股票期权时使用公允价值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在模仿美国FASB第123号公告制定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其他一些重大问题,如应当规定股票期权有关事项在表内核算、应当选择合适的股票期权价值评估模型、合理核算未上市公司的薪酬费用、加大对新准则的解释和宣传力度等,让期权会计准则的主要精神真正为广大投资者理解、接受,从而真正发挥新准则规范企业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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