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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探秘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相当普遍,且形式花样不断翻新。据统计,仅2001年因违规而被证监会查处或被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上市公司就达100余家,而这些违规行为绝大多数与会计造假有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如果不严加打击和治理,我国的资本市场就难于有效健康地发展。本文拟就广大读者和股民关心的几个问题,对上市公司造假进行剖析。上市公司为什么造假?
为保名而造假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一些原来在竞争中颇具优势的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老套,产品老样,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逐渐失去了优势,失去了市场。昔日的省优、部优变成了“民忧”。为了保住公司昔日殊荣,让不知情的投资者认为自己仍是同行业中的“大哥大”,于是乎想尽法子,账上生花,人为地将其企业盈利指标抬高。还有一些公司老总出于自己曾经是省、市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的考虑,保住自己和公司昔日的殊荣,多报盈利。此外,当地方经济滑坡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保护所谓的本地区形象,维护“扭亏增盈”业绩,往往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瞒亏损。
为得利而造假
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许多公司追逐的目标。条件不成熟怎么办?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例如,1997年2月,PT红光原主要负责人为了使公司股票能够上市,在明知1996年度公司实际亏损5377.8万元的情况下,决定调整账务,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这是为“公”造假、小团体得利的例子。还有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虽然无不打着“为公”的旗号,实质上无不同极端的“为私”行为联系在一起。有些上级主管领导、管理者个人、上市公司关系户想从中得到“猫腻”,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大庆联谊是个典型的例子。大庆联谊弄虚作假,欺诈上市,案发后,从中央到市到企业,一共有39名干部落马,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10人受到刑事处理。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是否就停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但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利润总额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该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1999年和2000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99倍和 2.28倍; 该公司所称,子公司天津广夏1999年度出口5610万马克,2000年度出口 1.8亿马克,但据天津海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天津广夏1999年度仅出口480万美元(约为960万马克),2000年仅出口3万美元(约为6万马克),数字相差之大,令人瞠目!
为不被摘牌而造假
按《证券法》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失去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权利。当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难如人愿时,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或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就会采取从其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办法,使上市公司利润虚增,人为提高该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信用等级。从而使投资者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例如,深圳一上市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使第三年“扭亏为盈”,通过公司与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易,将一块350万元土地转手给关联企业,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获得1000多万元的利润,两款项挂账一分未收。该关联企业买该地并无能力开发,也没有明确用途,只不过为帮助该上市公司不连续亏损,逃避被摘牌的命运而已。
上市公司如何造假?
会计信息实质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数量化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一系列经营行为,会计对这些行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汇总,最终形成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要对会计信息作假,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虚构经营行为或者有目的地制造非正常交易如关联交易,从而影响企业会计业绩;另一类则是在经济事实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某种非正常的会计手段进行歪曲反映,产生误导信息。
上述两种类型中,后者由于受到会计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约,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有限,而第一种则空间大得多,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目的“一步到位”,其中又当数“虚构经营行为”的“效果”最明显,性质也最为恶劣。
虚构经营行为
最常见的就是虚构交易,增加销售收入或其他收益,同时虚增资产。这类方式往往需要伪造经济合同、银行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等一系列法律凭证,它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更是对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是性质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这在国外上市公司中是极其罕见的。
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类性质。
关联交易方式
在第一类型中,做假公司除了虚构经济行为外,更多的是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特殊交易,比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非货币交易等方式以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
出于正常经营需要的关联交易本来无可厚非,早先法规对此也无过多限制,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借交易之名,行操纵利润之实,使得关联交易成为向众多绩差企业输送利润的脐带。每到年末,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进行“突击重组”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景观。
较早引起公众对关联交易普遍关注的是琼民源案件,该公司在1996年的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利用会计手段
相比第一种类型,利用一些特殊会计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操纵会计信息,则显得更隐蔽些,也更“专业化”些。这类方式在国外会计舞弊案件中更为多见。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备的,会计制度更是如此,它不可能对任何性质的经济事件都提出具体的计量标准。
上市公司造假为何屡禁不止?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市场规则不健全
我国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三年以后的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才正式出台,八年以后也就是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才正式出台,而有关《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至今仍未面世。尽管目前我们也有一些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等,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一是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很多实际应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定未列在其中,且披露的间隔太长,仅有中报和年报。三是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附加高额罚款,特别是违法者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往往使得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纸上谈兵。四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仍有不少缺陷和漏洞,突出地体现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诚信环境遭污染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原则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财务信用首先是个有限的经济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财务信用就是上市公司目的地保险箱。有些上市公司不惜以信用不代价,公然违背信用原则,不仅造成财务混乱,而且自行丧失了赖以生存发展的有限资源。信用缺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面广量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它不仅涉及到上市过程,而且涉及到上市以后的经营管理、资产配置、资金运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一项调查显示,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只有8.45%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完全可信,而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认为不完全可信。这反映出上市公司财务信用的缺失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共性问题。
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不仅是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如此,就是一些新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有类似的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国有股代表人长期虚化,造成许多上市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产生股东与代理人的角色错位。“内部人控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内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财务控制,从财务上说则可能发生虚假出资的问题,也可能存在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下的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从而形成严重的代理风险和管理层道德风险,给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杜绝上市公司造假?
抓紧市场规则的完善
例如,制订单独的《信息披露法》或是抓紧《证券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特别是对于涉及到证券市场的命脉和基石的问题,应当机立断,抓紧解决。另外,可考虑增加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频率,如季报甚至月报。为了减少披露成本,还可以对报表进行适当简化。完善市场规则,还要充分考虑到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震慑上。例如,切实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股东共同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建立次级举证责任在辨方的责任,即一量受到指控,被告须自己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即被判为违法。同时还应抓紧制订一套符合国际规范的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不应片面强调中国特色。
建立诚信的经济秩序
首先,诚信应该是全社会的诚信。政府、企业管理层和上市公司财会人员,都要遵循诚信规则,特别是各级领导应率先身体力行。一个失去诚信的资本市场,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如果坑蒙拐骗能出效益、假账能出成绩、数字能出领导,那么资本市场休矣,更谈不上加入WTO后与外国企业竞争。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用评级机制。这种评定并不局限于盈利能力,也不只是PT和ST的划分,而是着重于上市公司的公众信誉,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是否真实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中是否有公众疑点,以及中介机构保留意见出现的频率等等。并将这些指标构成上市公司的信用指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此外,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这就包括发挥媒体作用,宣传诚信思想;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会计打假。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会计造假的风险。在制衡代理方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上的权力方面,除了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外,还应加快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会计造假的机会。“会计委派制”就是会计职业社会化的一种有益尝试。
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特别是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我国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CPA协会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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