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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公共关系论文
一、交往行为与公共关系的交叉属性
公共关系式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既具有社会关系的一般属性,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一般来说,社会关系的双方都是互为主、客的,而公共关系中的双方常常社会组织是主体,各特定的公众是客体。在整个公共关系运行的过程中,这种主、客关系是可以转化的,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成了客体,而公众则成了主体。这实际上正是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作为交往行为的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属性——主体间性。哈贝马斯将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主体间性涉及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具体来讲,公共关系双方的联系和互动,主要是通过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开展的信息交流来连接的。社会组织——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公共关系的对象是特定公众。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信息的交流、沟通或传播——活动。这种活动就是运用传播手段来协调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解决两者之间相互了解,进而相互理解,最终达到相互合作的问题。因而,是不能粗暴地将两者割裂开来,二者是相互共存的关系,这也正好符合交往行为中主体间性的属性。交往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特殊属性就是语言性。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就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符号的互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公共关系很大程度上也具有语言性的特征。正如上述所言,公共关系是一种信息交流、沟通或传播的活动。这种信息正是以语言为载体,广泛运用在公共关系的方法与技巧之中。无论是政府公关调查报告、政府公关对话、政府公告,亦或是政府公关演讲与谈判、政府公共关系诸多专题活动、公共关系常用文书,即使是政府公共下的人际交往都不约而同地体现出语言性的特性——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交往行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这种程序性表现为在主客体之间,言语作为中介被行为者当作一种工具或手段加以利用。以语言为载体的信息在主客体之间不断进行传递,在语言中形成的一致协议承担着行为协调的功能,最终建立起合理的人际关系。而公共关系不仅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在具体的公关活动中,行为者的所有行为并非都是无序和无目的的,而是有一系列的公关方法和技巧可以运用的。公共关系学通过对公共关系实践的研究,建立起关于公共关系的理论,这些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公共关系的实践活动。公共关系必须遵循传播规律、管理规律和心理与社会心理规律的指导。这些规律在指导公共关系的同时,实际上即是对公共关系活动的开展做了程序性的限定。
二、交往行为理论在公共关系中的作用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具有两种理性,一是工具理性,二是交往理性。工具理性指的是在现代社会,人们交往通常只是为了表达个体的利益而并不去真正的交流,做事只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交往理性是要为交往行为寻找合理的根据。不可否认,工具理性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效率,但工具理性导致人的价值理性的丧失、让人陷入一种奴役状态这一重大问题同样也不能忽视。而交往理性能重拾丧失的价值理性、纠正工具理性造成的扭曲,因而哈贝马斯从实质上揭示了交往理性对现代人类解放的意义。然而,将视野从宏观领域拉回到微观层面,就公共关系而言,交往理性在公关活动中同样发挥着显要的作用。
1.有助于公共关系的主客体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对话
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使得社会科学在认识论方面出现了重大的转向:即从关注主体性和认知上的“主-客体”关系转向关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把人类认知的对象世界,特别是精神现象不再看作客体,而是看作主体,并确认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关系。在公共关系中,公共关系的主体是组织,客体是公众,连接主体和客体的过程是信息的传播。这个过程当然不是机械的、单向的,而是双向交流和双向选择的。这种特殊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公共关系中主客体的角色不是固定的,而是互相转换的。所以,公共关系中的主客体同样是共生与平等的。公共关系作为一个信息的双向交流过程,并且这种双向交流主要是由公共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来统筹把握的,但是在与公众的交往行为中,语言是最重要的中介,它直接影响公共关系中的双方,并直接决定着公关目标的达成。在交往过程中选择恰当的语言至关重要。假如选择的语言不正确,会导致交往无法顺利进行或者中断,阻碍人际关系的建立。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交往都需要陈述事实或者表达情感等,这些都需要依靠语言来进行交流,在交往的方方面面,语言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恰当的语言指的是交互主体间的语言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是语言方面的共同性,同时也是道德规范的共同性。公共关系的主体——组织——通过信息传播能准确地把握自身与现实环境及其关系的真实状况,增加选择能力,扩大选择范围,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最终实现公共关系主体的预定目标。但这都是基于选择恰当的语言的前提之下才能得以实现的。并且在这一交往行为中,作为客体的公众可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提出质疑,任何反对批评的语言都可以表述,是一种无压制的交流,也是一种自由的表达。在表达的过程中会有辩论和争论,如果交互主体之间有共同的道德情感,那么所进行的语言选择和表达最根本的就是要达到相互理解,让对方明白自己的意图。如果交往主体之间没有语言的共同性,那么交往就会停止或者中断,达不到“以言行事”的目的。所以说,语言是促进交往合理化的关键,选择恰当的语言是达到相互理解的保障。公共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能否畅通却取决于是否选择了恰当的语言。
2.有助于公共关系的主客体通过平等对话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在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中,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之的,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交往主体以一种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在不存在压制的交往环境中交往,才能顺利地达成共识。平等对话需要人们摒弃社会身份地位的差别,在对话中保持人格平等,互相尊重,只有相互尊重才能产生彼此间的信任感,彼此信任才有助于对话的进行。在交往和对话中,每个人都希望受到别人的尊重,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对个人自我价值的重视。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别人,尊重是相互的。在公共关系中,一般来说,政府组织都是处于主导位置,公共关系的主要职能,包括采集信息的职能、提供咨询的职能、参与决策的职能、协调沟通的职能、指导全员公关的职能以及策划专题活动的职能,都是要靠政府组织来实现。这些职能能否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以达到政府公关活动的既定目标,不能单靠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更要作为客体的公众的主动配合。这就需要公共关系中的双方通过平等对话,就公关活动的目标达成一致。交往双方拥有平等的话语权,是实现平等对话的前提,也是达成共识的必要条件。交往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对话,是达到共识的必备的道德品质。
3.有助于公共关系的主客体承认和遵守共同的规范
交往主体间通过对话协商取得的共识,这个共识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它对任何一个交往主体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在哈贝马斯看来,承认和遵守共同的规范是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途径之一。哈贝马斯尤其强调规范的普遍性原则,这种普遍性表现在规范能够为大家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其中蕴含着规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定义上看,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为取得与特定公众的双向沟通和精诚合作而进行的遵循一定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传播活动,因而公共关系始终要在一定的规则下展开。这些规则具体来讲有:公共关系必须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公共关系必须十分注重社会效益;公共关系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大原则。
作者:吴广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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