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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和谐社会如何寻求平衡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又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寻求平衡。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创造了比较好的条件,也为公平与效率达成平衡提供了可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公平与效率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到战略高度,再次使我们把目光转到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高度关注上来。公平与效率,到底应该是什么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应如何寻求平衡?这些都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并需要作出正确回答的课题。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自然成为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科学长期关注的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就公平与效率的涵义及其范围做一些界定,以防在理解上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公平与效率仅限于经济领域,而不是泛指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就经济意义上讲,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经济公平并不等于收入平均。收入平均是仅就经济活动的结果公平而言的,结果公平并非公平的全部内涵,经济公平在涵义上大大超过收入平均。而经济效率呢,一般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效果,即投入与产出之对比情况。就企业或社会来说,以较小的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收益就意味着效率高,反之,则意味着低效率。
那么,公平与效率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大致有“矛盾说”、“兼容说”、“交互正向说”等几种观点。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又有统一与依存的一面。
首先,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公平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机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效率表现的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效益与速度。公平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效率是一个经济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价值。在分配领域,公平原则要求尽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实现“均贫富”;而效率原则则注重的是按个人贡献大小拉开收入差距,实现个别“先富”。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特定时期为了促进效率,需要牺牲一定的公平;而为了求得公平,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二者兼得十分不易。但我们可以在二者的对立中找到平衡,即以最小的不公平获得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减少换取最大的公平,尽量防止偏重一方从而损害另一方。
其次,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可以促进公平。因为只有注重效率,先把物质财富的“蛋糕”做大,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才有可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公平也可出效率。因为维护公平,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更合理,物质财富分配更公正,从而为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并为提高效率增添更有力的保障。严格地说,真正的效率应该是公平环境下的效率,真正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一面,要求我们因时因势,注意侧重,调整好二者动态中的平衡。避免不顾实际,盲目用力,导致一损俱损。
公平与效率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实际地抽象地谈公平与效率。任何公平、效率都是特定的、具体的,都有其历史性。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才能避免片面性。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待公平,必须搞清楚是什么样的公平,是对谁的公平;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把握效率,要弄明白是什么样的效率,是为谁的效率。离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谈公平与效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一般而言,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的相对比较好,效率可能是比较公平的效率,公平也可能是有效率的公平。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的就相对比较差,效率往往是缺乏公平的效率,因而也将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其公平呢,往往也只是少数所谓有效率人的公平,因而也将带来全社会的低效率。但是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并不能有效解决公平问题,尤其是不能解决财富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解决公平问题,需要一种凌驾于经济之上的力量,但也不能离开市场经济的完善与有效运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是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结合当代和中国实际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重大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保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使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不可偏废。应该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创造了比较好的条件,也为公平与效率达成平衡提供了可能。
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为经济提供了高效率发展的可能性,也为保障社会公平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经济发展的效率问题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机制,也为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提供了条件。实践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在促进经济效率的快速提高,加快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都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上,我们党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与我们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着眼点密切联系的,也反映了党在对待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上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科学态度。
效率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初的基本的动因。从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领域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
十五大继续了这一观点,并认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党的十六大对此做了更加具体的论述,进一步丰富了分配制度的内涵,指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十六届三中全会重申了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提出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则有所发展,在论述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指出,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表明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寻求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努力。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再次把“注重社会公平”提到战略高度,并要求切实予以贯彻。
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应如何寻求平衡?基于上述分析与理解,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在理论与政策原则上,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对待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不能有所谓先后、主从之分。公平与效率是在对立基础上的有机统一,二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效率是公平中的效率,公平是效率中的公平。没有公平保障的效率不是真正的有效率,同样,缺乏效率的公平不会是真实的公平。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要注意将公平和效率统一考虑,同时兼顾。不要一般地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应当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注重社会公平,应提“保证效率,注重公平”。
其次,在指导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坚决落实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切实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再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正确地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市场经济并非注定就是高效率,就连美国经济学家凯斯和费尔在其合著的《经济学》教科书中也认为,“关于私有制和竞争市场是有效率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一系列非常严格的假设。……但就效率而言,主流派经济理论也并没有得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是完全成功的结论。”(转引自程恩富在吉林大学的讲演《公平与效率:如何兼得》)同样,市场经济也并不能一定实现公平,不要不顾条件地抽象地认为市场经济是天然的公平自由派。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又不能离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将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提供较多的可能性。当前尤其要注意资源配置中经济主体的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只有保证公平地介入经济活动,其效率才能是真实的效率,才可能有比较高的效率。
最后,在具体操作上,还要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基础性作用。目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经济政策,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出台改革政策与措施时,必须把社会公平放在重要地位来考虑,准确评价该政策措施主要给哪些人带来利益,其政策成本主要有谁来承担。要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财税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使全体人民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此外,还要加大力气做好整顿和规范分配领域经济秩序的工作,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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