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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

时间:2022-08-15 01:13:32 工作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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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

 “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人们在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正在着力化解因各种人为因素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交通拥堵矛盾。可是,在整治交通顽症和依法严管交通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生车与车、人与车、生命与金钱、速度与秩序、个体与整体的矛盾。其中,既有法治观念的问题,更有一些对社会秩序、社会规则认识的问题。归结起来,一个根本性的争论,就是对“以人为本”思想的不同认识。比如,在高架路上,车辆明明违章了,而司机却强词夺理:我有急事,所以才超车的,你们缠住我,限制我自由行动,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吗?在实际的交通行为中,持这种想法的交通行为人不在少数。有些人就是以此为理由,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而肆意违章的。因此,实施交通排堵保畅,首先要对“以人为本”思想来一番“排堵保畅”,疏通人们思想上的“路障”。思想决定行动,只有对“以人为本”思想的认识正确了,障碍排除了,城市交通的排堵保畅才能顺利实现。    首先,“以人为本”的“人”是一个“类”概念,是个体与群体的统一。应该说,从“以物为中心”、“以增长为中心”到“以人为本”的转换,的确意味着个人自由的实质性发展,这一点无可置疑。因为,从理论上讲,“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是扩展人们享有真实自由的过程,发展要实现人的“实质自由”。发展意味着消除贫困、人身束缚、各种歧视性压迫和缺乏法治权利与社会保障的状况。发展就是要提高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的能力。在科学发展观看来,全面发展的人才是发展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所有的物化过程只是人的发展的手段。发展要以人为中心,市场要为人而设计,资源的分配也要以人为中心。要从人的活动以及能力出发来研究发展的问题。个人的发展、个人的自由,是所有发展形式的主要动力之一。    然而,对于从人治社会走出来并不太久的当代中国社会,要建成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国家,“以人为本”还蕴涵着更多、更丰富的内涵。“以人为本”,本质上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更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更高水平的性别平等,更为理想和清洁的自然环境,更为公正的司法体系,更加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以及更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所有这些合理合法的需求,都是社会整体发展所提出、也只有社会整体发展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以人为本”的第一要义,就是把个体与群体的统一看作人的“类”概念,而不是把个体与群体相对立。    其次,“以人为本”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违法违规却不在尊重和保护之列。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曾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当前,我们所从事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又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具体体现。所以,必须认识到,一切发展都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包括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的权利。因为只有人才是发展的主体,人既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特别应当重视一切发展都必须以人为目的。这就必须注重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又必须促进人自身的全面发展。这是“以人为本”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以人为本”尊重的是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或错误的行为,从来称不上是基本人权,也不可能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容忍少数人的违法或错误的行为,就会损害大多数人的权益。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不能抽象地谈“以人为本”。    第三,在排堵保畅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精神,还必须正确处理个体自由与公共秩序、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城市交通中,人人都希望得到充分的个体自由,然而个体的自由恰恰来自于个体之间的自主和谐和公共秩序。漠视公共秩序不会得到充分的个体自由。这个道理很明白。而个体的自由则来自于对于个体权利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尽一定的责任自然会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享有权利则必须尽一定责任。只享有权利不负责任或只尽责任而没有权利,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勇于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当每一社会个体都得到充分自由全面的发展,整个社会发展才有可能实现持续发展。同时也只有整个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个体发展才具备更高一层次发展的条件。人与车、车与路的发展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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