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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关键环节
第一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关键环节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是我国政府部门选拔任用优秀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与其他各类考试相比,它着重突出了对应试者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面试是测评应试者能力素质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也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测评应试者能力素质的一个主要方法。因此,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一个至为重要的环节,要想成功地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应试者就必须在面试中取得好成绩。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面试方法,一方面是公开选拔考试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面试方法在测评考生某些能力素质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同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不断推动着面试工作的发展,使面试工作不断完善。
一、采用面试方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发展的内在要求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与学业考试、升学考试、资格考试完全不同,它是一种选拔性考试,主要测评考生对未来职位的适应性;它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考试,这种考试不单纯强调考生的知识素质或某种能力素质,而是强调考生要全面发展自己的知识、能力、技能和个性品质;另一方面,虽然这种考试也检验考生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已经达到的水平,但更强调考生之间的优劣差异的比较,更着眼于考生的领导能力、基本能力、技能和潜力。而对这些素质的测量是笔试方法难以实现的,仅靠笔试一种形式无法有效地测查考生的素质和能力,所以必须借助面试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对考生素质的全面综合的测量,以及对考生能力素质的重点测量。
二、面试方法在测评考生某些能力素质方面具有巨大优势
面试不仅是笔试的补充,而且是更直观、真实地测评考生素质的方法。面试方法在测评考生素质方面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面试可以全面了解考生的知识、能力、心理以及自然素质;二是面试能比较真实地了解考生的能力素质,弥补笔试的不足,有效地避免高分低能;三是面试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考生回答问题的情况,深入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以便考官及时了解考生的某方面素质;四是面试可以直接了解到考生的个性、爱好、兴趣、体质、精力、愿望动机等方面内容,为用人部门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五是面试以考官的主观测评为主,可以充分发挥面试考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选人识才的经验,提高面试效果。
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采用面试方法只有几年的时间,经过几年的尝试和实践,面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面试方法不断改进,面试技术迅速完善,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离不开面试,面试已成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并在有关文件中确定下来。随着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深入发展,面试工作会越来越成熟,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发展趋势
1981年7月,人事部下发了《关于下达部分海关新增干部指标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新增干部的录用除笔试外,要进行面试。面试由此进入到干部的录用考试之中。
1988年3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政治、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其中规定:考试后,“由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向用人单位推荐,经用人单位进行政审、体检和必要的考核(含面试)合格后,确定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报批。”因此1988年全国面向社会招干约8万人,报考者达105万,在录用中上海、江苏、福建等许多省市均采用了面试形式,且面试突破了单一的面谈问答形式,出现了与演讲、模拟操作等相结合的形式,面试程序日趋规范。
1989年1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考试的基本方式为笔试与面试。1994年,人事部要求全国各地、国家各部委公务员的录用与招聘,按统一的程序与标准进行面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对面试的有关内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近些年来的面试实践来看,面试呈现出了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1、形式的丰富化
面试早已突破那种两个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模式,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形式。从单独面试到集体面试,从一次性面试到分阶段面试,从非结构化面试到结构化面试,从常规面试到引入了演讲、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无领导小组讨论等的情景面试。关于面试的形式,我们将在下节中作进一步介绍。
2、程序的结构化
以前,对面试的过程缺乏有效把握,面试的随意性大,面试效果也得不到有效保证。为了改进这一点,目前许多面试的操作过程已逐步规范起来。从主考官角度,面试的起始阶段、核心阶段、收尾阶段要问些什么、要注意些什么,事先一般都有一个具体的方案,以提高对面试过程和面试结果的可控性。
3、提问的弹性化
以前许多面试基本等同于口试。主考官提问的问题一般都事先拟定好,应试者只需抽取其中一道或几道回答即可,主考官一般不再根据问题回答情况提出新问题。主考官评定成绩仅依据事先拟定的具体标准答案,仅看回答内容的正确与否来评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笔试简单地口述形式而已。现在则不同,面试中主考官问题的提出虽源于事先拟定的思路,但却是适应面试过程的需要而自然提出的,也就是说后一个问题与前一个问题是自然相接的,问题是围绕测评的情景与测评的目的而随机出现的。最后的评分不是仅依据回答内容的正确与否,还要综合总体行为表现及整个素质状况评定,充分体现了因人施测与发挥主考官主观能动性的特点。
4、面试结果的标准化
以前,许多面试的评判方式与评判结果没有具体要求,五花八门,可比性差。近年来,面试结果的处理方式逐渐标准化、规范化,基本上都是趋于表格式、等级标度与打分形式等。
5、面试测评内容的全面化
面试的测评内容已不仅限于仪表举止、口头表达、知识面等,现已发展到对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心理成熟度、求职动机、进取精神、身体素质等全方位的测评。且由一般素质为测评依据发展到主要以拟录用职位要求为依据,包括一般素质与特殊素质在内的综合测评。
6、面试考官的内行化
以前的面试,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专门主持。后来实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用人部门和人事测评专家共同组成面试考评小组。现在,许多单位实行用人部门人员培训面试测评技术,人事部门人员培训业务专业知识,进行面试前的集中培训,面试考官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一流的伯乐选一流的马”,面试考官的素质对于提高面试的有效性、保证面试的质量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四、公务员录用面试的作用
面试与笔试等人员甄选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作用:
1、可以考察到笔试等人员甄选手段难以考察到的内容
笔试是以文字为媒介来考察一个人的素质水平,但很多素质特征很难通过文字表现出来,比如一个人的仪表风度、口才、反应的敏捷性等。有些素质特征虽然可以通过文字形式来表达,但因为应试者的掩饰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没能表达,便可以通过面试来考察。例如,对某些隐情,应试者往往不愿表露,对这些不愿表露的东西,在文字性的笔试、问卷等测试中,可以做到天衣无缝,但在面对面、眼对眼的面试过程中,就很难做到了。因为我们的身体不容易撒谎。当我们看到动心的事物时,瞳孔就会无意识放大,人兴奋时会眉飞色舞,忧愁时会皱眉,愤怒时常竖眉,痛苦时会倒眉。
2、可以灵活地考察应试者的知识、能力、工作经验及其他素质特征
虽然面试是主考官和应试者之间的一种双向沟通活动,但面试的主动权主要还是控制在主考官手里,面试测评时主考官要专即专,要广即广,要深即深,要浅即浅,具有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笔试和心理测验等在这方面均不如面试。
3、可以弥补笔试的失误,并有效地避免高分低能和冒名顶替现象
有的人在笔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没发挥好,如果仅以笔试成绩作为录用依据,那么这些人就没有机会被录用了。但如果再辅之以面试形式,则这些人便有机会再次表现。沈阳市在一次干部录用考试中发现,有些人虽然笔试成绩不算很高,但在面试中对答如流,表现极佳,显示出了很大的发展潜力,从而成为理想人选。
另外,笔试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笔试中难免有高分低能者甚至冒名顶替者。在一些省市的干部录用考试中发现,有些人笔试成绩很高,但面试时却言语木讷,对所提问题的回答观点幼稚、没有深度;有的则表现出只能背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差。前些年某市工商局一次以笔试形式录用9人,结果发现4人存在“高分低能”现象。
4、面试可以测评应试者的多方面素质
从理论上讲,面试只要精心设计、时间充足、手段到位,可以测评出应试者的任何素质。如果说心理测验中的许多问卷是测评应试者的智力、心理、品德等的有效工具,那么把这些心理测验中的问题以口头问答的形式表现出来也能达到与笔试同样的效果,由于信息量利用的高频率特点,其测评质量可能还会更好。如果在面试中引入无领导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管理游戏等情景模拟的人员甄选手段,还可考察应试者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等;如果引入工作演示的方法,还可直接考察出一些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甚至,就应试者的身体状况,通过面试也可获取大量信息。望、闻、问、切是中医用来诊断病情的方法,肤色、舌苔、脉搏、气色等是其具体诊断指标,我们其实可以由此建立一套测评身体健康程度的面试评价指标,测评应试者的身体素质。
五、公务员录用面试应遵循的原则
搞好面试,除了有组织、制度和法规保证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面试考官小组组成的合理性原则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在年龄上,最好老中青结合;在专业上,应吸收有业务实践、业务理论研究且面试技法方面经验较丰富的权威人士。省级以上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一般由负责考录工作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主管领导、业务代表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为宜;市、县级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组织、人事、用人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业务骨干等组成为宜。
2、面试应试者机会均等原则
在面试中公平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性体现在对应试者用“一把尺子”衡量,机会均等;公正性体现在考官评分要客观、公平,克服主观随意性。
3、回避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考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面试时应予回避。例如:面试考官或组织者与应试者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儿女姻亲关系等,都应回避。
4、监督原则
监督的目的是保证面试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对面试全过程实施监督,是顺利完成面试工作的保证。一是组织监督,在面试中,请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二是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以适当方式了解和报道面试工作情况;三是应试者监督,应试者是最好的监督者,因其亲身经历了面试的全过程,对面试的组织程序、考官水平及试题等情况有申诉控告权,主考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机制(如举报、意见箱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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