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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五心十法”倾力调解定纷止争构建和谐
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1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2005年5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则表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且原告在未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允许第三人长盛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导致被告全面停产,被告有权不付租金,同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由于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为查明案件具体情况,审判人员冒着酷暑前往实地查看。经现场查看,发现由于长盛进场施工,造成盛之旺门前和店内一片狼籍,已经无法经营。原告方主要靠大楼出租的租金发放职工工资,被告方从事食品经营,第三方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官司拖延下去,对三方均会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及时协商,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损失扩大。承办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组织调解,讲解法律,分析利弊,不厌其烦的做各方的工作。经过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湖广与盛之旺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湖广放弃追究租金、违约金的权利;长盛公司向盛之旺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25万元;盛之旺公司收到补偿款七日内腾退房屋。在法院见证下,该协议顺利履行,湖广撤诉。各方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人民法庭位于基层,婚姻家庭案件、借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小额经济纠纷比较多,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多调少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庭总结出了十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一是情感沟通法。通过亲情、友情来沟通亲属及朋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案例展示法。法官根据案件特点,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并以此权衡诉讼风险,再行调解当事人往往比较容易接受;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wmjy.net三是换位思考法。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来考虑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法官再从中辨法析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能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四是心理缓和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婚姻纠纷案件,处于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不但情绪消沉,感情脆弱,而且矛盾双方对抗性较为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调动当事人的生活积极性,缓解当事人对立的情绪,就可能挽救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该法庭法官努力把调解的过程同时变成心理治疗的过程,让当事人尽情倾诉心声,释放心理压力,帮助他们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从而使当事人走出生活的误区,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五是情理教育法。该方法主要针对“三养(扶养、抚养、赡养)案件。对于应尽义务一方,法官从家庭成员彼此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谈起,重点讲解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妇之间的扶养义务等,使当事人一方明白未尽义务不但有违家庭伦理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促使其产生履行法定义务的压力。对于应享权利的一方,引导当事人树立“家以和为贵”的思想,多为对方当事人着想,多体谅对方的困难,从而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履行协议;六是借力调解法。利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同事或领导、所在社区民调员、当事人信任的亲朋好友、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律师、甚至说情者参于做调解工作,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权威劝说法。对一些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问题,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或请专门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权威效应转变当事人的态度,促成调解。八是抓住时机法。即因势利导,一旦发现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鼓作气,促成调解。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是原则性的、根本性的,即使进一步调解也不可能取得效果,就要及时判决,尽快结案,决不拖拉。九是说理疏导法。针对当事人因对法律的无知或一知半解而引发的纠纷,法官通过对法律的阐释,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使其通过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从而得出准确的判断,促成调解。十是缩短距离法。即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作想,缩短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如该庭受理70余岁太婆叶先琴诉养子朱跃斌、儿媳罗秀华房屋腾退纠纷一案,儿媳罗秀华不尊重老人,爹爹在死前将儿子媳妇赶走,爹爹死后儿媳又回来强占房屋,并与公婆大闹,致使公婆不能安度晚年,故太婆坚决要求儿媳从该房屋退出,但儿媳因住房困难,坚决不愿意腾退。双方情绪非常对立,处理不好势必会引起矛盾激化。为了平息矛盾,承办人和庭长多次上门分头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对儿媳的不孝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并提出指导性的建议,使儿媳认识到自己不对,愿意向母亲写保证书,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同时也劝导了太婆,法官办案的真诚打动了太婆,太婆原谅了儿媳,婆媳之间消除了隔阂,使一个充满矛盾的家庭合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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