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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时间:2023-02-27 09:29:26 经验交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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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近几年,我院在省、市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把手”工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力求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使民行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3件,立案审查122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04件,检察建议13件,息诉89件,执行和解13件,初查移送枉法裁判案件线索9件10人。其中,被上级院采纳84件,采纳率为81;法院再审审结66件,改判47件,改判率为70.3。在盐城市量化考核中一直处于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省院、高检院转发。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商法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42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辖区的8个律师事务所和17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代理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行案件115件,占受理总数的60。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4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4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2002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8件,每案平均用时14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2002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4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出发,转“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变“无限救济”为“有限救济”。办案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着力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依法审查,做到查全、查实、查清、查准,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我院2000年、2001年、2002年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分别为63、73、75,均居盐城市同行之首。期间,民行检察部门总结的经验材料《严把六个关口,确保案件质量》,被《人民检察》全文转载。

(二)重抓检察建议,实现由“倒三角”向“金字塔”的转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法律监督的新途径,赋予了基层院直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办案任务的分布趋势,由“倒三角”结构向“金字塔”结构过渡。1996年以来,我院就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办案,截止目前共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23件,被采纳18件。期间,突出“三抓三着力”,即抓制作,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抓报告,着力寻求上级院的抗诉支持;抓跟踪,着力促进法院的采信改判。我院民行干警撰写的《运用检察建议的几点体会》一文,作为优秀论文在省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三)强抓惩治司法腐败,实现由“立案前的调查”向“配合查处”的转变。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在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加大了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一是发现案源线索。从当事人的举报中,收集案源;从案件的非正常现象中寻找案源;从调查知情人中排摸案源。做到发现一件,初查一件。二是开展科学初查。制定调查提纲,讲究调查艺术,以案隐案,旁敲侧击。坚持“三不”原则,即一般不接触初查对象,不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三是规范移送工作。专门制定了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确保查办工作不在民行检察环节发生脱档。四是配合突破案件。民行干警充分发挥侦查方向准、基本案情熟的优势,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开展工作,做到“引导不主导、帮忙不添乱”,为侦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02年,民行检察部门共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4起,全部初查移送自侦部门侦查。其中在审理卢某某申诉一案中,发现原审承办人员吴某某在采信证据方面有很大偏差,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了立案前的调查,调查出律师范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法官吴某某明知该律师提供假证据仍作出错误判决的犯罪事实,并迅速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诉至法院后,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创新业务层面,全面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一)坚持以政治效果为前提,开展业务延伸,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服务化。服务大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民行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2001年,大丰市盐业公司送货途经江西省德安县,被该县盐务局扣押,并处以20余万元罚款。大丰市盐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败诉。在省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我院民行检察干警会同盐城市院民行处的同志,三下江西。两地检方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由我院协查取证,德安、九江两级检察院安排专人,特案特办,依法抗诉,现获改判。

(二)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开展紧逼监督,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精品化。本着“办精品案件,促司法公正”的理念,我院推行“采纳率”和“改判率”并轨考核,对确有把握的抗诉案件,实行紧逼监督,一纠到底,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如我院在办理朱德广申诉案时,经审查认为因中巴车门未关好致朱德广人身损伤,其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并不违法。法院以侵权为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赔偿的判决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曾作过专门讨论。在提请盐城市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未被采信的情况下,我院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后,得到了有力支持,目前省院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三)坚持以经济效果为参照,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效益化。我院把促进和解工作作为决定提抗或建议提抗的前置程序,并要求做好和解记录,随案附卷。三年来,经过工作,我院共促成和解案件13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经济标的10万余元,既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标准,开展息诉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人性化。民行检察工作是民心工程。我院倡导以人为本,恪守执法为民,突出狠抓了息诉工作。坚持释法,以法开导人;坚持明理,以理说服人;坚持用情,以情感动人。从而全力平息纠纷,钝化矛盾。三年来共息诉89件,有效地维护了一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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