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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两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两法”心得体会范文
民行处 孙冰冰
2018,在时间的长轴里,本应只是一个普通的数字坐标。可对于鹤检人而言,却注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不平凡年。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让渡,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挂牌成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捕诉一体化”在实践中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迫在眉睫,每一位检察人都在变革的大潮之中砥砺前行。
为什么要变革?一言蔽之,规律使然。
《周易》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然而与变革同步而至的是困惑、是迷茫。日新月异的变化打破了长久以来形成的旧有观念和成型已久的固定工作模式。怎样正确履职?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
在全体检察人的期盼中,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给出了标准答案。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结合个人工作,我首先对组织法中涉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规定进行了率先梳理和重点学习: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组织法》总则第二条开篇点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明晰定位,法律监督应当是广义上的监督,是整个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含义。在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等情形下,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兵利刃。
二、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难,最根本的原因是无法可依。过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权,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修改后的《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抽象表述的进一步具体化,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明确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配套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审议意见中就有委员提出“既然增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增设公益诉讼的诉讼权情况下,同步授予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就是有必要的”,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正常开展,提升诉讼质量。
四、明确了“一体化”办案模式。《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一体化”办案模式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在今年公益诉讼“三个专项”活动中,以检察工作“一盘棋”思想为指引,利用“市院为主导、基层院为主体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了办案资源,形成了检察合力,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此次修法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有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26条修改内容均与检察职能有关,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把贯彻实施‘两法’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高继明检察长也强调“要不折不扣把‘两法’中涉及检察职能的内容贯彻到工作中,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我将把学习贯彻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做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学深悟透、贯彻实施上下功夫,把两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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