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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调解工作新格局的发言材料

时间:2023-02-26 06:22:38 思想宣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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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调解工作新格局的发言材料


        文章标题:构建和谐调解工作新格局的发言材料
树立服务新理念构建调解新格局
积极打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更加和谐"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我市而言,整个城市已经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各种社会矛盾的逐渐累积和无序因素的不断增加,必然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因此,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能否以新的理念、新的思维、新的格局和新的机制,正确把握社会无序因素的新特点,化解不断产生的新矛盾,处理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对___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对___"四位一体"城市建设,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现实作用。
  一、推进理论创新,树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理念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当前,在新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形势下,新的时代要求和新的工作定位赋予人民调解工作以新的内涵,预示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必将成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重要保障,必将成为化解社会无序因素、解决社会诸多矛盾的有效手段,必将成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的重要防线。
  (一)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能不能把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能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的大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使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范文先生 fwsir.com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同时,以和谐为基本特质的思维方式及"和为贵"的行为准则,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平文化观的基本内容,有助于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重视、关心和维护群众利益的执政理念。
  (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时代要求。当今社会,从国际看,世界处在国际化或全球化的历史变革时期;从国内看,正处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快速转型时期。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人与自然的不协调,人与社会的不和谐因素逐渐增长,积聚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解决起来也越来越困难。因此,逐步消除或努力减缓各种不和谐因素,是战略机遇期要达到的"社会更加和谐"目标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任务。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疏导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冲突的重要手段,注重以人为本,力求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赢,有效地化解了农村体制改革、税费改革和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以及在城市建设、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方面引发的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走势,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对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生活规则化、社会生活法治化"是我市城市发展的基本要求;创建法治诚信城市和安全城市,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是我市城市发展的基本目标。因此,加快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不但是推进"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造法治诚信城市、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特别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司法部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新的规定,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发展契机,大力加强和深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把工作理念由维护社会稳定转变为打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来,加快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公信力,使之适应"三化"建设和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四)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强化公民法律素质的客观要求。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调解工作新格局的发言材料


        ,一方面需要经济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另一方面还需要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人民调解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并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和劝导,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依法办事,使社会主义法律在基层得以贯彻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鲜明特色。人民调解组织还通过调解纠纷,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这对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推进实践创新,总结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经验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重大举措,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改革开放,促进和谐发展,实现长治久安,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程,我市开展了具有创新性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创新。
  (一)建立高标准的工作目标,引领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高起点的工作体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高效率的工作程序、高标准的工作载体和高质量的考评指标,是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高"工作目标。在此目标下,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计划从2003年起,在三年内分步骤地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在街道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法律服务窗口",在社区设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的受理、调处具有专门的场所和服务的平台,保证全市60%的街道和80%的社区达到"四无"(无自杀、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械斗、无群体上访)。从实践来看,高标准的工作目标激发了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体系建立、队伍素质提高、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载体创新和考核指标量化上都上了新档次,有了新发展。
  (二)建立多层面的责任体系,确定各部门人民调解工作新分工。人民调解是一项多层面、多角度、多元化的工作,其责任分工也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人民法院和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所需,我市对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部门分工进行了重新确定: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以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等;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定期听取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组织协调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做好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等;区人民法院负责配合区司法局共同搞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的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性质和效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等;街道办事处负责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场所建设,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疑难纠纷、重大纠纷以及包含权利义务争议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重新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有效保证了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开展。
  (三)强化全方位的保障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针对人民调解队伍庞大、分布广,工作开展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状况,我市采取了五项保障措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人、财、物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创新的基础和保障,有力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一是领导保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机制保障。建立联动保障机制,强调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细化落实的同时,要统一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信息畅通,行动统一,力量集中。三是制度保障。通过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纠纷的受理和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确认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等,实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管理,做到依法调解,按章办事。四是人员保障。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得以有效开展和逐步推进。五是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及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工作补贴。
  三、推进机制创新,构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现时期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尖锐性、复杂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发生了质变,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呈高发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强硬的行政手段容易令人生厌,单兵作战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形势所需,社会的更加和谐稳定也迫切需要推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因此,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现阶段民间矛盾纠纷发展的新变化,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建立起"大调解"格局,已是大势所趋。
  (一)积极整合各部门调解职能,建立联动机制,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大调解"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将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区、县(市)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联动调处,实现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工作格局。"大调解"一方面强调和整合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优化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凸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调解的重要性。"大调解"不是司法部门的大包大揽,也不是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简单合并,而是强调资源整合与部门联动。资源整合是手段的整合、措施的整合、力量的整合;部门联动是依靠于调解工作网络的健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以及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调解网络健全能够及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工作触角延伸能够对矛盾纠纷进行有效预防,实现调解工作的"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预期;网络的健全、触角的延伸又都依赖于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全面建立调处服务中心,协调服务机制,实现工作运行法制化。在区、县(市)及街道两级成立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以信访办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办和司法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司法局的矛盾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实行公安、检察、法院、综治、信访联合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政府主要部门包括涉案单位、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办公办事接访调处的方式,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和指导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由区、县(市)和街道两级矛盾调处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并及时梳理,根据案件性质、涉及范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等情况,或由中心直接调处,或分流处理。特别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因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而产生纠纷的,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以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尊重;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依法予以维持,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在依法纠正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调解协议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切实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三)大力加快司法所基础建设,落实保障机制,实现指导管理规范化。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管理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因此,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司法所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要努力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在人员配置上要严把"用人关"和"进人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以及审核、审批、任免权限规范运作,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尽快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努力建设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基础设施规范化的司法所,为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四)不断充实排查调处内容,健全防范机制,实现纠纷排查经常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民间纠纷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城市建设噪音扰民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民间纠纷出现许多新问题、新特点和新趋势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充实民间纠纷调处内容,使排查调处工作不再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而要真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现新矛盾,掌握新变化,预见新发展,解决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民间纠纷大排查的预防功能,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排查,主动参与涉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噪音扰民、下岗待岗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群体性上访;必须开展经常性的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要根据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及时掌握新矛盾的产生,赋予排查工作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在广泛、深入、经常性地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矛盾产生规律,科学划分矛盾纠纷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广泛利用法律人才资源,完善培训机制,实现调解队伍专业化。在社会矛盾快速发展变化的同时,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建设显得相对滞后。这主要表现在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司法助理员队伍不稳定,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调解工作发展等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并加强其后续力量的发展。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广大人民调解员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及时解决生产、生活和各种社会事务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要加强人民调解员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联系,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通过邀请法官任教授课,讲解法律、案例,传授调解方法和技巧,使人民调解工作能随时得到人民法院业务上的指导和帮助。三要鼓励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积极利用有效的法律人才资源,大力充实兼职人民调解队伍,充分发挥法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四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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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需要经济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另一方面还需要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人民调解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并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和劝导,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依法办事,使社会主义法律在基层得以贯彻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鲜明特色。人民调解组织还通过调解纠纷,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这对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推进实践创新,总结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经验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重大举措,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改革开放,促进和谐发展,实现长治久安,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程,我市开展了具有创新性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创新。
  (一)建立高标准的工作目标,引领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高起点的工作体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高效率的工作程序、高标准的工作载体和高质量的考评指标,是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高"工作目标。在此目标下,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计划从2003年起,在三年内分步骤地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在街道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法律服务窗口",在社区设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的受理、调处具有专门的场所和服务的平台,保证全市60%的街道和80%的社区达到"四无"(无自杀、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械斗、无群体上访)。从实践来看,高标准的工作目标激发了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体系建立、队伍素质提高、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载体创新和考核指标量化上都上了新档次,有了新发展。
  (二)建立多层面的责任体系,确定各部门人民调解工作新分工。人民调解是一项多层面、多角度、多元化的工作,其责任分工也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人民法院和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所需,我市对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部门分工进行了重新确定: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以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等;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定期听取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组织协调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做好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等;区人民法院负责配合区司法局共同搞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的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性质和效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等;街道办事处负责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场所建设,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疑难纠纷、重大纠纷以及包含权利义务争议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重新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有效保证了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开展。
  (三)强化全方位的保障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针对人民调解队伍庞大、分布广,工作开展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状况,我市采取了五项保障措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人、财、物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创新的基础和保障,有力推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一是领导保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机制保障。建立联动保障机制,强调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细化落实的同时,要统一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信息畅通,行动统一,力量集中。三是制度保障。通过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纠纷的受理和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确认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等,实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管理,做到依法调解,按章办事。四是人员保障。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得以有效开展和逐步推进。五是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及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工作补贴。
  三、推进机制创新,构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现时期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尖锐性、复杂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发生了质变,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呈高发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强硬的行政手段容易令人生厌,单兵作战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形势所需,社会的更加和谐稳定也迫切需要推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因此,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现阶段民间矛盾纠纷发展的新变化,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建立起"大调解"格局,已是大势所趋。
  (一)积极整合各部门调解职能,建立联动机制,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大调解"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将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区、县(市)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联动调处,实现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工作格局。"大调解"一方面强调和整合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优化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凸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调解的重要性。"大调解"不是司法部门的大包大揽,也不是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简单合并,而是强调资源整合与部门联动。资源整合是手段的整合、措施的整合、力量的整合;部门联动是依靠于调解工作网络的健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以及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调解网络健全能够及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工作触角延伸能够对矛盾纠纷进行有效预防,实现调解工作的"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预期;网络的健全、触角的延伸又都依赖于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全面建立调处服务中心,协调服务机制,实现工作运行法制化。在区、县(市)及街道两级成立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以信访办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办和司法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司法局的矛盾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实行公安、检察、法院、综治、信访联合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政府主要部门包括涉案单位、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办公办事接访调处的方式,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和指导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由区、县(市)和街道两级矛盾调处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并及时梳理,根据案件性质、涉及范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等情况,或由中心直接调处,或分流处理。特别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因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而产生纠纷的,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以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尊重;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依法予以维持,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在依法纠正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调解协议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切实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三)大力加快司法所基础建设,落实保障机制,实现指导管理规范化。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管理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因此,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司法所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要努力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在人员配置上要严把"用人关"和"进人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以及审核、审批、任免权限规范运作,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尽快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努力建设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基础设施规范化的司法所,为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四)不断充实排查调处内容,健全防范机制,实现纠纷排查经常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民间纠纷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城市建设噪音扰民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民间纠纷出现许多新问题、新特点和新趋势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充实民间纠纷调处内容,使排查调处工作不再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而要真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现新矛盾,掌握新变化,预见新发展,解决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民间纠纷大排查的预防功能,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排查,主动参与涉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噪音扰民、下岗待岗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群体性上访;必须开展经常性的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要根据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及时掌握新矛盾的产生,赋予排查工作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在广泛、深入、经常性地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矛盾产生规律,科学划分矛盾纠纷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广泛利用法律人才资源,完善培训机制,实现调解队伍专业化。在社会矛盾快速发展变化的同时,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建设显得相对滞后。这主要表现在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司法助理员队伍不稳定,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调解工作发展等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并加强其后续力量的发展。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广大人民调解员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及时解决生产、生活和各种社会事务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要加强人民调解员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联系,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通过邀请法官任教授课,讲解法律、案例,传授调解方法和技巧,使人民调解工作能随时得到人民法院业务上的指导和帮助。三要鼓励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积极利用有效的法律人才资源,大力充实兼职人民调解队伍,充分发挥法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四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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