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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文章标题: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一、认清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平稳,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1—4月,全区共发生2起煤矿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济损失6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次数持平,死亡人数、经济损失分别增长50和200。到目前,尽管时间只过去了三分之一,但死亡人数却达到全年控制指标的50,造成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这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分析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多起煤矿安全事故,可以看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抵御灾害能力不足,安全保障水平较低的客观现实,也反映出在经济发展较快、电煤供求紧张、煤炭需求旺盛、煤炭价格处于较高位运行的市场环境下,一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存在重生产轻安全、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生产、瞎指挥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现象,更暴露出我区煤矿安全工作在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推进安全生产文化、法制、责任、科技、投入“五要素”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脆弱的安全基础已不能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区内煤炭需求的持续增长与脆弱的煤矿安全基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一些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矿井安全装备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整改不到位,需要在今后认真克服和解决。
二、切实增添措施,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落实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加大安全投入。区级有关部门一定要督促煤矿业主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增添完善通风、瓦斯监测、排水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和救护装备,切实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区中小企业局要强力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如果在限期内煤矿企业未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及时告之区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并停止供电。另一方面,要加强现场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始终严把班前安全提醒关、工作现场操作关和现场安全监管关,提醒每位职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对现场的每项工作超前安排,确保职工按章操作、管理人员按章指挥和现场生产规范安全。第三,要加快资源整合。对无资金、无能力开采的煤矿,要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工作思路,积极寻求合作出路,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区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淘汰一批生产规模小、无安全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上提高我区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抓好隐患排查。区内所有煤矿要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并作好排查记录,对查找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积极组织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各示范区、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工作,不留隐患死角,组织并督促煤矿企业编制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区中小企业局要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全区的煤矿企业,认真查找安全隐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其它区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隐患排查工作。若煤矿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所列举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三)打击非法开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非法开采行为遏制小煤矿安全事故的通知》(渝办发〔2004〕146号)精神,组织力量,采取联合行动,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对原已关闭吊销的29个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乡镇小煤矿,要防止死灰复燃,若发现非法开采煤矿的,必须炸毁矿井,填平井筒,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办矿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做到发现一处,坚决取缔一处。对新办矿井,若证照不齐、手续不全就进行开工建设、擅自掘井,区级有关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监督煤矿业主停止施工,待手续完善后方可批准实施。对有越层越界开采现象的矿井,无论大矿小矿,一视同仁,必须勒令立即退回原界,按规定永久密闭,拒不执行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证关闭。对存在事故隐患该停产整改的煤矿,必须不折不扣地停产整改,凡在被责令整治期间,擅自生产或变相组织生产的,按拒不整改处罚,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强制关闭。
(四)强化安全培训。我们必须以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覆盖面,尽
快改变目前煤矿职工素质不适应安全生产的状况。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煤矿法人、矿长及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焊工、主扇工、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和职工全员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我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技能。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自主培训为主,坚持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充分利用现场提问、统一考试等学习形式,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真正使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知识,提高正规操作技能。要始终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切实做到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区中小企业局要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我区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五)突出专项整治。结合重庆市今年煤矿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和我区煤矿安全的实际情况,区上将把瓦斯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和证照管理作为今年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一是突出瓦斯整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量”的十二字方针,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得继续组织生产,坚决予以关闭取缔。二是突出顶板管理。今年二季度,区级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由区中小企业局牵头,区安监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煤矿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煤矿顶板管理的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组织力量深入煤矿查找顶板的安全隐患,重点是顶板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和预案是否落实,顶板的完好程度和支护技术质量是否达标。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产煤,确保今年我区煤矿不再发生类似的顶板事故。三是突出机电运输管理。区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一方面加强机电管理。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有关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配备双电源、双供电回路,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供电备用电源,电源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运输管理,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煤矿运输现场管理,使用合格正规的提升运输设备,保持矿井运输巷道畅通,提高煤矿安全运输的保障水平。四是突出证照管理。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加大对煤矿证照的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办理完善相关证照。要求矿井“四证一照”与企业性质相符,法人代表与实际投资者相符;区内所有煤矿的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副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矿长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区内所有煤矿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矿长安全资格证、技术职称证,方可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工作;区内煤矿必须配齐特殊工种人员,并持有效的、与本人工种相符的特殊工种证。
(六)完善安全体系。一是完善制度体系。区中小企业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瓦检员随班检测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日汇报制度、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和早调会制度,做到煤矿安全早预报、早准备、早防范。二是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我区煤矿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形成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网络。年内全区13个煤矿必须全部完成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并投入使用,并与市、区信息监控中心联网。三是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市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区中小企业局牵头,在全区13个煤矿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建成标准化示范矿井2个,其它11个矿井力争全部通过市级标准化矿井验收。四是完善救援体系。由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全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程序及工作职责。同时,区中小企业局要加大协调力度,年内与周边长寿区、武隆县合建应急救援中队,并通过三级救护队资质认证,切实提高我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中小企业局作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区级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组织专门力量,与区中小企业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有关产煤乡镇(街道)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在全区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我区煤矿生产安全。
(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责任体系。若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区政府将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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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改变目前煤矿职工素质不适应安全生产的状况。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煤矿法人、矿长及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焊工、主扇工、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和职工全员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我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技能。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自主培训为主,坚持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充分利用现场提问、统一考试等学习形式,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真正使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知识,提高正规操作技能。要始终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切实做到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区中小企业局要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我区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五)突出专项整治。结合重庆市今年煤矿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和我区煤矿安全的实际情况,区上将把瓦斯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和证照管理作为今年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一是突出瓦斯整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量”的十二字方针,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得继续组织生产,坚决予以关闭取缔。二是突出顶板管理。今年二季度,区级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由区中小企业局牵头,区安监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煤矿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煤矿顶板管理的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组织力量深入煤矿查找顶板的安全隐患,重点是顶板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和预案是否落实,顶板的完好程度和支护技术质量是否达标。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产煤,确保今年我区煤矿不再发生类似的顶板事故。三是突出机电运输管理。区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一方面加强机电管理。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有关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矿井必须配备双电源、双供电回路,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供电备用电源,电源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运输管理,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煤矿运输现场管理,使用合格正规的提升运输设备,保持矿井运输巷道畅通,提高煤矿安全运输的保障水平。四是突出证照管理。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加大对煤矿证照的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办理完善相关证照。要求矿井“四证一照”与企业性质相符,法人代表与实际投资者相符;区内所有煤矿的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副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矿长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区内所有煤矿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矿长安全资格证、技术职称证,方可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工作;区内煤矿必须配齐特殊工种人员,并持有效的、与本人工种相符的特殊工种证。
(六)完善安全体系。一是完善制度体系。区中小企业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瓦检员随班检测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日汇报制度、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和早调会制度,做到煤矿安全早预报、早准备、早防范。二是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我区煤矿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形成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网络。年内全区13个煤矿必须全部完成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并投入使用,并与市、区信息监控中心联网。三是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市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区中小企业局牵头,在全区13个煤矿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建成标准化示范矿井2个,其它11个矿井力争全部通过市级标准化矿井验收。四是完善救援体系。由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全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程序及工作职责。同时,区中小企业局要加大协调力度,年内与周边长寿区、武隆县合建应急救援中队,并通过三级救护队资质认证,切实提高我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中小企业局作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区级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组织专门力量,与区中小企业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有关产煤乡镇(街道)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在全区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我区煤矿生产安全。
(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责任体系。若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区政府将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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